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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扶助律師專區 > 法扶公告 > 本會對於民眾使用制式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前置協商之說明
本會對於民眾使用制式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前置協商之說明

一、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未明文規定需使用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制式申請書進行協商前置程序,且97年4月18日以前之制式申請書確實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因此本會前曾建議民眾於申請前置協商時,無須使用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制式申請書,而可自行使用存證信函附具債權人清冊及相關文件申請協商前置。


二、唯查,銀行公會已於97年4月18日在司法院的協助之下修正制式申請書之內容,雖仍有不合理之處,然對於無自用住宅房貸之債務人較無影響,因此本會除以公文請求金管會居中協調之外,也建議民眾無自用住宅房貸之債務人可以使用制式申請書,以避免遭到債權銀行的刁難,而能順利進行協商前置程序。至於有自用住宅房貸的債務人,因制式申請書第三條對於自用住宅房貸協商權利加以限制,因此本會建議請民眾自行考量是否使用制式申請書。而債權銀行所要求補正之相關文件,因為對於協商程序之進行有所幫助,且對於將來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亦有幫助,因此本會建議在取得不甚困難之狀況下,債務人得盡量補正相關文件。


三、經本會以公文請求金管會解釋制式申請書之不合理處,並請求協調後,在立法委員徐中雄辦公室召集之下,包括金管會銀行局、銀行公會、司法院及本會均有派代表與會討論消債條例相關問題。經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吳清文主委表示,銀行公會仍希望債務人統一使用制式申請書,但對於有自用住宅房貸之債務人,建議可以先行找房貸銀行協商,降低原房貸契約之還款條件,再以修正或增補原房貸契約之方式,先調降房貸的還款條件,再使用制式申請書進行前置協商,如此即不會使自用住宅房貸債務人之權益受損。與會人士一致同意此種作法,因此本會在此建議民眾,不論有無自用住宅房貸借款,均可以使用制式申請書並附具相關文件提出前置協商申請,以便協商程序順利進行。


四、末查,前揭會議中,司法院代表王金龍法官指出,協商前置程序使用存證信函附具債權人清冊提出申請者,仍已成立協商前置申請之意思表示,司法院見解認為不宜視為「未申請協商」而予以駁回,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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