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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合國經驗的集遊權與台灣公民不服從的困境」研討會摘要與心得/張靖珮律師
  • 2018/08/24
  • 「聯合國經驗的集遊權與台灣公民不服從的困境」研討會摘要與心得

    文/張靖珮(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行政律師)


    編按:
    隨著我國公民意識日漸茁壯,當政府機關的決策過程缺乏民主正當性或政策走向背離民意,常迫使人民走上街頭進行抗爭,例如: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2014年的太陽花運動、2015年的反課綱微調運動等,皆喚起社會大眾對於議題的重視,進而關心國家政策的形成過程及內容。

    然執政當局對於人民行使憲法所保障之集會遊行自由,常動輒以違反集會遊行法或妨礙公務等罪名相繩。有鑑於此,法扶會特別成立「公民不服從檢警專案 」及「公民不服從訴訟扶助專案 」,針對人民因進行陳抗活動與國家法治發生衝突,而面臨檢警單位偵訊及後續司法程序時,安排律師提供支援協助,俾保障人民基本權之行使。

    本篇文章為今(2018)年8月11日(六)由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主辦的「聯合國經驗的集遊權與台灣公民不服從的困境」研討會的摘要紀錄與參與心得。

    該場研討會邀請前聯合國集會遊行權特別報告員Maina Kiai作開場演講,並由立言香港共同發起人/行動者巫堃泰先生、韓國參與連帶公益法律中心金璿烋律師以及國內學者、律師等專家與會蒞臨,讓聽眾從不同觀點再次認識集會遊行權以及公民不服從的意義與內涵。

    Maina Kiai: 和平集會是權利,毋須政府許可

    Maina Kiai 從聯合國集會遊行權特別報告員的觀點,詮釋和平集會的定義及最佳做法,在演講中,Maina Kiai不斷重申一個核心價值:和平集會是人民的權利,並不需要由政府事先許可,因此許可制與報備制,並不能混為一談。這也凸顯國家政策上就集會權應採許可制或報備制的抉擇,我國《集會遊行法》原則上仍採行許可制,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亦僅就「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許可制為部分違憲之解釋,並未針對許可制為全面之違憲審查,似仍有不足。

    雖然集會遊行並非絕對不可撼動之權利,但正如Maina Kiai所說的,政府在制定與集會遊行相關之法令時,首先想到的並不是「如何限制」,而應該是「如何保障」。Maina Kiai也拋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關鍵點:如果政府正視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則政府的角色並不會是管制者或監督者,而應是「促進者」。這正呼應政府應將「保障」的核心概念滲入立法、修法、執法等各項程序,人民走上街頭抗爭,往往已是最後手段,政府此時若連這僅存的權利也無法保障,更遑論以捍衛法治之名而將抗爭者視為對立的一方。

    另一方面,Maina Kiai也強調陳抗者和其他使用路權者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在此警方扮演關鍵的角色,透過警方與陳抗者的事前溝通及協調,能降低在路權上所生之衝突。我國目前依《集會遊行法》第3條,主管機關係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各地警察分局,並未有一統一主責機關,就主管機關的擇定,雖然依各國國情有別,但我國可以此為鑑,朝向強化主管機關的事前協調功能,而非以事前許可取代一切溝通管道。

    「公民不服從」所遇困境

    政府與人民集會權間的衝突,往往體現於《集會遊行法》、《刑法》的操作適用。在本次研討會中,分別由林俊宏律師及尤伯祥律師就幾則涉及「公民不服從」的實務判決(即太陽花學運318占領立法院的判決以及324進入行政院的判決)作深入解析及爭點討論,在占領立法院一案中,一審與二審的論述方式有別,一審法院整理公民不服從的七項要件,而認本案符合要件故屬於公民不服從的範疇。然二審判決並未如一審判決援引「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而係直接就刑法構成要件等部分一一操作審查;另在衝入行政院一案中,法院則認為該案無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之概念近似)之適用。

    綜觀各講者討論的這幾則判決,雖然在「公民不服從」的操作上有所不同,但並不因此即能以公民不服從的定義模糊、檢驗淪於恣意等理由來規避在個案中適用之,「公民不服從」的價值與憲法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息息相關,而憲法之價值須滲入刑法各環節操作,自無法屏除在外,因此就此適用各界雖有爭議,但基於刑罰的嚴重性考量,仍應回歸「人權保障」的核心價值來思考,方能真正落實政府應守護人民基本權的精神與功能。


    聯合國經驗的集遊權與台灣公民不服從的困境研討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提供)

    陳抗個案遭遇法律強制手段

    另在有關各陳抗個案所遭遇法律強制手段的場次中,由拉瓦克部落案聲援者Savungaz Valincinan與李奇芳律師擔任主講者,分享拉瓦克部落迫遷陳抗案。從個案中可以看出在刑法的框架下,街頭抗爭常被視為妨害公務的行為而面臨追訴,但在抗爭者做出這些被當作「妨害公務」的行為時,卻往往遭受比執行公務者更大的傷痛及代價,因此針對警察機關等第一線執法者的相關教育訓練及配套,比如陳抗中如何以協調代替衝突、警察使用警具的界限等警察教育,應為現階段政府刻不容緩的工作,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項目之一。

    抗爭過後:法律扶助的及時介入

    抗爭過後所要面對的,即是一連串嚴峻的的司法程序,此時透過法律扶助的及時介入,可以使抗爭者在負擔沉重的法律責任之時能捍衛自身權利。法律扶助基金會鑒於維護人民行使憲法保障下之集會遊行自由,特成立「公民不服從檢警專案 」及「公民不服從訴訟扶助專案 」,針對人民因進行陳抗活動與國家法治發生衝突,而面臨檢警單位偵訊及後續司法程序時,安排律師提供警詢、偵訊、法院審理等各程序的支援、協助,期能與抗爭者共同守護人權價值。(法扶官網公民不服從專案介紹)

    抗爭的聲音不應被抹滅,真正和諧的社會並不是讓所有爭議消失,而是讓爭議共存,在現行法制的桎梏之下,抗爭之路仍然漫長,希冀政府能堅定實踐人權保障,讓人民上街頭不再惶恐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