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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見流亡者(三):難民,誰來認定?/ 顏思妤
  • 2017/01/17
  • 看見流亡者(三):難民,誰來認定?聯合國難民署與庇護國政府之間的磨合

    文 / 顏思妤(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


    接續著前兩篇關於難民無國籍者的基礎事實理解,今天想更進一步談實務層面的問題,在聯合國難民署(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簡稱UNHCR)與各國政府之間的磨合。

    提到聯合國,或許身處臺灣的多數人迎面而來的感受是,被隔閡於世界之外的疏離感,但難民議題中至關重要的難民身分甄別(Refugee Status Determination, 以下簡稱RSD)與難民保護的工作,是即便非聯合國會員的臺灣,也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也因此,第一個最直觀的疑問可能是,難民身分的認定是庇護國的政府來做,還是聯合國難民署來做?聯合國難民署有權代替一個國家決定要不要收、收多少難民嗎?

    在進入這一連串的問題之前,也許我們可以先從鄰居實際發生的故事,回頭看如果是臺灣,我們會怎麼做?2005年,日本政府(法務部移民局)遣返一對庫德族父子(Ahmet Kazankiran和 Ramazan)回土耳其,此舉引發爭議的原因除了違反難民規範中最基本的「不遣返原則[1]」之外,這對父子已經通過聯合國難民署的難民身分甄別程序。究竟是什麼原因,讓日本不惜推翻聯合國難民署的認定,強硬地將當事人遣返回母國?難道是甄別程序有瑕疵、公信力出了問題嗎?

    (筆者在2016年12月參與亞太難民權利網絡(APPRN)的培訓過程中,來自聯合國難民署的RSD專員Yamini Pande女士分享了2015年7月內部對於RSD制度的檢討與修正方向。 / 攝影:作者提供)

    RSD制度與後續的保護協助,可以說是聯合國難民署最核心的任務,除了提供各國執行RSD的原則、基準與建議[2]之外,更早於2003年出版了聯合國難民署執行RSD程序的標準與規範[3],從事前的準備、過程中的細節、後續的救濟管道以及難民身分證(UNHCR Refugee Certificate)的效力;從最基本的個案保密原則、專業通譯的培養,到面談過程中法定代理人的參與,甚至細到申請表格的樣式與如何填寫,都有詳盡地眉角說明。

    Yamini Pande女士表示,為了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聯合國難民署在各地的辦公室進行甄別程序前後,也會邀請該國官方人員參與,聯合國難民署並不排斥庇護國政府主導甄別程序,但前提是官方人員必須受過扎實的訓練,確保執行過程的品質、效率與公正性。

    難民,誰來認定?是一連串角力、矛盾與衝突的過程,鄰近國家發生的遣返悲劇,換作臺灣,我們是否能做出不同的選擇?重新思考一個人為何必須逃離自己的國家,甚至進一步反思如果今天失去身分、失去國家保護的當事人是我,會希望庇護國伸出什麼樣的援手?

    《無國籍——我,和那些被國家遺忘的人們》作者陳天璽曾在書中提及:「那些被大多數國民視為理所當然存在的國民與國家的關係,對無國籍人士來說似乎都不存在,他們只能對這些嘆息,連想要積極去改變的力氣都沒有。」無論是面對難民、無國籍者或同時具有這兩種處境的人,臺灣作為庇護國,相關部會從外交部、蒙藏委員會和內政部移民署,做好準備了嗎?或者依然故我地「專案處理」,消極旁觀《難民法》是否三讀通過,立法後再像熱鍋上的螞蟻,一切措手不及?

     

     

    [1] 不遣返原則(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指的是,任何國家不應將難民送回會危及他/她的生命與自由的地方(通常是難民的母國)。

    [2] 聯合國難民署於2011年出版《Handbook and Guidelines on Procedures and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Refugee Status under the 1951 Convention and the 1967 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揭示難民身分甄別的執行過程,應如何符合《難民地位公約》的立意。

    [3] 詳情可參酌聯合國難民署於2003年出版的《Procedural Standards for RSD under UNHCR’s Mandate》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