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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將網友發明的用語彙整出版成書,需要網友的授權嗎?
  • 2017/03/07
  • 民眾問題:
    我本人想要成為一位網路作家,而在我的計畫中,想把一些網路常用的用語出版成書,像是網友發明的「恐龍法官」、曾作廣告文案的「上帝降臨」、電影名「王哥柳哥」等,並以自己的話來說明「用途」、「由來」、「例句」介紹網路用語內容,如不知是誰提出會註明。如果我以後想要把這些網路用語出版成書,有需要先向原作者取得同意甚至付錢嗎?

     

    夜魔俠律師回答: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成為著作權的標的」,因此,如果網路上文字的特徵屬於前揭條文所指的「標語」及「通用的符號或名詞」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您所說的「恐龍法官」或是「上帝降臨」等名詞,因為詞句太短或是已成為生活中的通用語言,故實務上多半會被認定為「標語」或是「通用名詞」,並非著作權法上所稱之著作,自然不會衍生需要授權的問題。

    不過,如果您將這些網路流行用語進行篩選及編排,並做文字之說明者,則網路流行用語之篩選及編排的部分如果具有創作性,可認定為編輯著作,會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文字說明的內容,因是透過您的思想所完成,您對這些說明文字具有原創性而享有著作權。

     

    以上為簡要回覆,若欲獲取更詳盡的解答,請參考法扶官網:法律諮詢服務;若需要律師撰狀、調和解或訴訟代理等協助,請參考:申請扶助律師


    夜魔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在看不見的世界裡,讓無形的法律貼近地球人,看見個人的基本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