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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親人私自取用破壞個人所有物,請問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 2017/05/18
  • 民眾問題:

    我的叔叔在去年七月的時後,沒有經過我們的允許(未告知也沒有說一聲),就私自動用我們放在後院的整批磚頭,造成磚頭有的散亂破損。

    還有在屋外有看到一堆的散亂破損的磚頭,叔叔並用我們的磚頭圍成一個燒金紙的形狀方便他自己燒香用。

    土地的名字雖是三個兄弟共有,而磚頭是我們出錢買的,要在後院蓋房子。

    請問我們可以對叔叔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告訴嗎?

     

    夜魔俠律師回答:

    針對此一問題,應先確認叔叔是否為該筆土地共有人,如果不是則可向其主張權利;如果叔叔也是土地共有人應視各共有人間有無分管之約定。

    若各共有人無分管之約定,其餘共有人故可向其主張權利;反之如有約定,則應由土地所有人舉證叔叔佔有使用非其分管之處。

    而在此補充說明,前文所說的「分管之處」,是指您父叔三兄弟對於共有土地已有協議,三人講好這塊土地分別使用哪部分,假設您叔叔占有的地方是屬於其他人使用的部分,即屬占有「非其分管之處」,那您父親或另一叔叔就可依法主張權利,特此補充說明。

     

    以上為簡要回覆,若欲獲取更詳盡的解答,請參考法扶官網:法律諮詢服務;若需要律師撰狀、調和解或訴訟代理等協助,請參考:申請扶助律師


    夜魔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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