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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分會活動集錦
  • 2016.10.12 金門分會 至金門大學舉辦校園宣導活動
  • 105年10月12日法扶金門分會特別邀請扶助律師王福民律師至金門分會辦理現場法律諮詢,並於下午至國立金門大學舉辦校園法治宣導活動,宣導主題為房屋租賃等注意事項等,現場律師與同學們互動反應熱烈,以期此活動能增進同學們的法律常識、加強房屋租賃應注意事項宣導,同時並宣傳法律扶助相關資訊,讓同學及老師了解如何利用相關服務,以維護自身權益。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之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之租屋消費糾紛,「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公告後,於明年(106年1月1日)生效。

          建議租約若有2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

          如遇有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若房東所立契約經查核不合規定,被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可依消保法規定,處三萬至卅萬元罰鍰;若持續未改善,可再罰五萬至五十萬元,且按次處罰。

      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明列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

    應記載事項:

    1. 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3日。
    2. 擔保金( 押金) 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3. 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4. 載明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之修繕義務。
    5. 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6. 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

    不得記載事項:

    1. 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
    2. 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税。
    3. 出租人因税制調整支出增加,不得轉嫁或調漲租金給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