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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通知信
  • 請全體扶助律師留意法律扶助法第66條之規定,請查照。2017.08.15
  • 主旨:請全體扶助律師留意法律扶助法第66條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按法律扶助法第66條規定「扶助律師應於偵查終結或每一審級終結後,告知受扶助人法定救濟期間之規定」,惟未細部規範告知之方式。

    二、本會扶助律師專門評鑑委員會近日就評鑑案件決議時,認「扶助律師雖表示於收受判決後有請事務所秘書電話聯繫受扶助人,惟無法舉證。而『有無履行本會要求扶助律師應盡之義務』實應由扶助律師舉證為妥,故難認扶助律師有盡告知義務」。

    三、為保障受扶助人權益及防免紛爭,特此函告,請扶助律師於訴訟程序終結後,依法律扶助法第66條踐行告知義務,如遇有特殊狀況受扶助人失聯時,建議留存相關通聯記錄或文件備查

    四、如有任何問題,請洽總會法務處林芳怡(02-23225255分機192)、副主任周德彥(02-23225255分機175),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