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律師通知信律師通知信
律師通知信
  • 請全體扶助律師留意性侵害防治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請查照。2017.09.29
  • 主旨:

    扶助律師辦理性侵害案件時,應留意性侵害防治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

    二、惟本會近來接獲法院及檢察署反應,部分扶助律師擔任性侵害案件辯護人時,逾越前揭規定而詰問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致被害人當庭崩潰,已對被害人造成嚴重之二度傷害,特請本會再予協助宣導。是特此通告扶助律師,如承辦是類案件擔任辯護人,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兼顧被害人權益之保障。

    三、如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洽總會法務處承辦人張靖珮律師(02-23225-255分機149)、副主任周德彥(02-2322-5255分機175),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