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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及審查標準

發佈日期:2022/10/27

  • 審查委員會委員及覆議委員會委員迴避注意要點
  • 本會94年7月29日第1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公布全文10點
    本會106年7月28日第5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法規名稱及全文10點(原名:審查委員及覆議委員迴避注意要點)
    本會111年10月27日第7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全文9點


    一、為利本會審查委員會委員及覆議委員會委員公正執行職務,並增進民眾對審查決定及覆議決定之信賴,特訂定本注意要點。

    二、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覆議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申請事件之申請人或相對人。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申請事件與申請人或相對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申請事件申請人或相對人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者。
    (四) 於申請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三、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覆議委員會委員參與審查或覆議有偏頗之虞者,申請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項迴避之申請,由被申請迴避以外之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覆議委員會委員合議定之。
    被申請迴避之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覆議委員會委員,以該申請為有理由者,應即迴避。

    四、法官或檢察官就其曾辦理之案件,應迴避擔任該申請事件之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覆議委員會委員。

    五、 依本會規定,審查或覆議決定須經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同意者,執行長或該分會會長應迴避擔任該申請事件之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覆議委員會委員。
    前項規定,於執行長授權之人或執行秘書依本會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代理執行長或分會會長行使同意權者,亦同。

    六、 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覆議委員會委員如無法出席審查申請事件時,應由其他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覆議委員會委員出席。

    七、 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覆議委員會委員參與申請事件之審查或覆議後,不得擔任該申請事件之扶助律師。

    八、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覆議委員會委員參與申請事件之審查或覆議後,就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扶助事件不得受該事件之相對人委任。

    九、本注意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