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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法規

發佈日期:2019/12/24

  • 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本會93年11月26日第1屆第9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司法院94年1月21日院台廳司四字第0940001913號函核定發布全文9條
    本會96年8月31日第2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5條
    司法院96年11月21日院台廳司四字第0960020432號函建請修正後再行陳報
    本會102年9月27日第4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5條、第6條
    司法院102年11月11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20029835號函建請修正後再行陳報
    本會102年12月27日第4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5條、第6條
    司法院103年4月7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30009690號函核定
    本會104年12月25日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1條、第6條,增訂第9條
    本會108年9月20日第6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6條
    司法院108年12月6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80032909號函核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係指創立基金、捐贈基金。

    第 3 條 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捐助。
    二、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第 5 條 本基金管理及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劵。
    三、購置供基金會及其分會會址使用之不動產。
    購置前項第三款之不動產,以未逾購置時基金累計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 6 條 董事會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就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會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為決議後,得授權執行長辦理相關事宜。
    本基金之動支、請款及付款應經董事長核准。

    第 7 條 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

    第 8 條 本基金以保本為原則,其運用後之收益作為本會之經費。

    第 9 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六條有關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