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3/09/22
- 辦理購置辦公處所應行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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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02年9月27日第4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訂定
司法院102 年12月6 日以院台廳司四字第1020032503 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104年12月25日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1點、第2點、第3點、第5點及第6點
本會112年9月22日第7屆第19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2點、第3點、第4點
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及分會依本會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購置辦公處所,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會及分會有購置辦公處所之需要,應提出不動產購置計畫,詳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 依據。
- 現況檢討。
- 未來環境預測。
(二)、計畫目標- 目標說明。
- 預期績效及評估標準。
(三)、替代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四)、執行
- 執行時程。
- 主要工作項目。
- 執行方法與步驟。
(五)、經費需求- 經費來源。
- 經費需求及計算基準。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各款所定事項。
三、前點不動產購置計畫應由本會各處室撰寫,並得請求分會協助。
不動產購置計畫撰寫完成後,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交董事會審議。四、董事會為審議前點之不動產購置計畫,得設購置審查小組。
購置審查小組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本會各處室或分會列席說明。
購置審查小組應於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擬具審查建議,提交董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五、辦理購置辦公處所,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
六、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第三點有關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