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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

發佈日期:2023/11/09

  • 員工出勤管理注意事項
  • 99年12月10日第3任董事長核定
    100年2月23日第3任董事長核定修正第6條第7項第2款
    103年5月27日第4任董事長核定修正第1、2、3、4、13條第1項、14、19條文
    108年11月14日第6任董事長核定修正第2、4、5、6、8、12、13、16條文
    110年5月7日第6任董事長核定修正第6點、刪除第7點
    112年11月9日第7任董事長核定修正第6、12、13、14、16、17、18點


    一、為落實本會員工出勤管理,維護紀律,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員工除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外,上下班均應於本會設置之電子感應打卡機用感應式磁卡(或指紋)感應出勤時間(以下簡稱「感應出勤」)。

    三、員工應親自感應出勤,不得有替代情事,經查明代人感應出勤者,記過二次;託人代感應出勤者,亦同。

    四、員工出勤狀況由權責主管負責查核,本會人資單位得隨時抽查。

    五、員工離職時應將磁卡繳還本會人資單位註銷。

    六、上下班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出勤時段:上午(以下同)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以下同)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午休時段: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於彈性上班時段內到班者,當日之午休時段為到班四小時後起算一小時。
    (三)彈性上班時段:八時三十分至九時;彈性下班時段:十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但專職律師彈性上班時段得延至十時三十分止,彈性下班時段得延至十九時三十分止。
    (四)核心時段: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除依規定請差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五)上午請假半日者,下午應自十三時三十分起出勤,無彈性上班時段之適用。
    (六)下午請假半日者,上午之在勤時數至十三時止須滿四小時,不足部份應請假。
    (七)每日出勤總時數(扣除午休時間)須滿八小時,不滿八小時者,應請假。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法等規定經本會核准縮減工時者,不在此限。
    (八)經本會同意調整上下班或午休時間之分會,本點一至六款依經核准之時間調整之。

    七、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而遲到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權責主管核准後,送本會人資單位註銷遲到紀錄。

    八、除臨時急需或情形特殊經權責主管同意者,得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外,請假(含公假及出差)均應於事前申請,並登入「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人資系統」)辦理請假手續。
    因公外出而未能感應出勤者,請登入人資系統,填寫「出勤證明申請單」補行登錄。

    九、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曠職論。

    十、遺忘感應出勤或打卡機感應不確實時,請登入人資系統填寫「出勤證明申請單」補行登錄。

    十一、填報請假時間之起迄時點如下:
    (一)全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上午半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三)下午半日: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四)經本會同意調整上下班或午休時間之分會,依經核准調整之時點填報。

    十二、請假之時數單位及期限如下:
    (一)事假、病假、特別休假及補休,每次請假應至少為零點五小時,不足零點五小時部分,以零點五小時計。
    補休須於一年內休畢。
    (二)婚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三)產前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得以時計。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四)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其他假別(如娩假、陪產假、流產假、生理假、公假等)之請假規定,依人事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婚假、喪假、公(傷)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請假天數二日以下應分別由分會主任、執行秘書或本會部門主任核可;逾二日則由分會會長或執行長核可。

    十三、平日正常出勤時數為八小時,非經權責主管核准,員工不得延長工作時間。

    十四、延長工時之時數應自(平日或假日)出勤滿八小時(扣除午休時間)後起算。
    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其起迄均應感應出勤。但接續於正常工作時間後之延長工時,其起始時點得免感應出勤。

    十五、假日出勤或專案延長工時,在分會應於事前簽請分會(部門)主任、執行秘書或分會會長核准;在本會應於事前簽請本會部門主任或執行長核准,並於奉准出勤之時段內感應出勤。

    十六、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 本注意事項經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