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5/12/25
- 公共關係費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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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93年10月29日第1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訂定
本會96年12月21日第2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4條及附表
本會98年5月22日第2屆第2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2條及附表
本會104年12月25日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名稱、全文及附表(原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支用公共關係費用管理要點)
一、本會公共關係費用之支用,應依據本要點之規定。
二、董事長、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分會會長得依本要點支用公共關係費用。
三、公共關係費用之支用,以公共關係支用數額表(如附表)所定額度為限。
四、公共關係費用之支出,應有助於本會業務之推展或對員工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以公共關係費用購置禮品,應以本會或分會名義行之。
五、公共關係費用之報銷,應填具公共關係費用請款單,並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銷。
六、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第二點、附表有關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附表:公共關係支用數額表
項目
金額
董事長
一萬二千元
執行長
一萬二千元
副執行長
一萬元
第一、二類分會會長
八千元
第三、四類分會會長
七千元
第五類分會會長
五千元
第六類分會會長
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