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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法規

發佈日期:2015/12/25

  • 公共關係費用管理要點
  • 本會93年10月29日第1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訂定
    本會96年12月21日第2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4條及附表
    本會98年5月22日第2屆第2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2條及附表
    本會104年12月25日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名稱、全文及附表(原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支用公共關係費用管理要點)


    一、本會公共關係費用之支用,應依據本要點之規定。

    二、董事長、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分會會長得依本要點支用公共關係費用。

    三、公共關係費用之支用,以公共關係支用數額表(如附表)所定額度為限。

    四、公共關係費用之支出,應有助於本會業務之推展或對員工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以公共關係費用購置禮品,應以本會或分會名義行之。

    五、公共關係費用之報銷,應填具公共關係費用請款單,並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銷。

    六、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第二點、附表有關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

     

    附表:公共關係支用數額表

    項目

    金額

    董事長

    一萬二千元

    執行長

    一萬二千元

    副執行長

    一萬元

    第一、二類分會會長

    八千元

    第三、四類分會會長

    七千元

    第五類分會會長

    五千元

    第六類分會會長

    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