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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

發佈日期:2015/12/25

  • 主管人員移交及監交作業要點
  • 本會95年9月29日第1屆第30次董事會決議訂定
    本會96年4月27日第2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2、4點條文;並增訂第5、6點條文
    司法院96年6月26日以院台廳司四字第0960010254號函備查
    本會97年7月25日第2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2、4點條文
    司法院97年9月23日以院台廳司四字第0960016620號函備查
    本會99年9月24日第3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1、3、4點條文;增訂第7點條文;原第7點
    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8點條文
    本會104年12月25日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法規名稱及全文(原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主管職位人員移交及監交作業要點)


    一、為落實本會主管人員因職務調動或離職時之移交及監交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人員,指董事長、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執行秘書。

    三、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印鑑及印鑑清冊。
    (二)直屬單位職員名冊。 
    (三)移交月份截至移交日止,直屬單位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四)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直屬單位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截至移交時之工作計畫實施情形報告。
    (六)直屬單位財物事務總目錄。
    (七)其他重要事項或物品。

    四、董事長移交時,由本會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或常務監察人監交。 
    執行長移交時,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董事監交。 
    副執行長移交時,由執行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監交。
    分會會長移交時,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監交。
    執行秘書移交時,由分會會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監交。

    五、主管人員之移交,應於交卸當日,依移交之事項移交完畢,並由移交人造具移交清冊,會簽接任人、監交人。
    移交清冊應送交本會行政管理處人資組存查。

    六、主管人員離職後,發現任內執行職務有違法情事,應報請董事會依本會或民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董事長、執行長及分會會長之交接典禮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
    (二)監交人就位。
    (三)卸任者就位。
    (四)新任者就位。
    (五)交接印信。
    (六)監交人、卸任者、新任者復位。
    (七)監交人致詞。
    (八)卸任者致詞。
    (九)新任者致詞。
    (十)貴賓致詞。
    (十一)禮成。

    八、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七點有關常務監察人、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