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律師專區律師評鑑制度法扶會律師評鑑制度說明
律師評鑑制度
  • 法扶會律師評鑑制度說明
  • 發佈日期:2017/01/23

  • 扶助律師是法扶會服務申請人的核心,為確保本會扶助服務,保障受扶助人權利,本會訂有辦理扶助律師評鑑應行注意要點(以下簡稱律評要點)及申訴處理要點(以下簡稱申訴要點),供為對扶助律師進行申訴調查及評鑑之依據,除可經由個案申訴制度,即時瞭解扶助律師辦案情形並加以處置外,並可透過定期或不定期評鑑,整體審視扶助律師辦案品質,以確保受扶助人權益。

    組織設置

    依律評要點第2點規定,本會律師評鑑制度設立下列組織:

    一、律評調查員
    共21人,由職業5年以上律師、具法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專家學者所組成,負責進行評鑑案件之初步調查並作成處分建議。

    二、扶助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律評會)
    委員共9人,本會秘書長為當然委員,其餘由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人選及專家學者、社團代表等組成,負責審理由調查員會議或分會移送至律評會之案件並作成處分。

    三、扶助律師覆審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會)
    委員共11人,由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人選及專家學者、社團代表等組成,負責審理扶助律師不服律評會處分而提起覆審之案件。

    案件來源

    依律評要點第6點之規定評鑑案件來源如下:

    一、依本會問卷調查統計結果認為優良或有品質風險者
    本會透過委外的民意問卷調查公司,就已結案之扶助案件,針對扶助律師辦理案件的專業、認真及態度等方面,對受扶助人進行滿意度調查。經評分後分數達一定標準者列為優良律師,調卷確認辦案品質確屬優良者,由基金會進行表揚;評分後分數未達一定標準者,則列入辦案品質有疑慮之律師,由律評會針對其辦案內容進行評鑑。(優良或有品質風險之評分標準由律評會依當次整體調查情形決定之。)

    二、扶助律師辦理案件有違規情形者
    扶助律師辦理案件如有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或本會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的情形,或經過分會申訴調查認為有解除扶助律師之資格或移送律師懲戒者,均由律評會進行評鑑。扶助律師針對分會申訴處分異議者,亦由律評會審理。

    三、其他有品質風險情形者。

    辦理流程

    一、案件進入律評會後,經審酌相關卷證資料及當事人、關係人之說法後,以1/2以上律評委員出席、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作出處分。律評會的處分由輕至重有:函請改善、一定期間內停止派案、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及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

    二、扶助律師對律評會處分不服,可於收到處分通知後30日內提出覆審,由覆審會進行審理,案件經覆審會審理之結果則為終局結果,扶助律師不得再聲明不服。

    執行成果

    本會自96年起,已進行三次全面律師評鑑(第三次仍在進行中)。律評會歷年評鑑扶助律師中,截至民國104年9月30日為止,已表揚優良律師24位,不良律師處分已確定59位。 前開不良律師處分中,受函請改善處分律師計13位、受警告處分律師計1位、受一定期間內減少派案處分計8位(註)、受一定期間內停止派案處分計19位、受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處分計18位。另律評會已移送16位違規情節嚴重之律師至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註)現行律評要點業已刪除警告、受一定期間內減少派案之處分類型。

    律師評鑑制度未來改進方向與展望

    透過律師評鑑制度,可觀察了解扶助律師於辦理案件過程中所犯之疏失,同時檢視本會規定及相關法令修訂是否合理。累積一定評鑑案件數量後,本會將透過類型化及標準化程序,逐步建立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案件之標準,供扶助律師辦理案件遵循,具體說明如下:

    一、結合個案結案審查立即評量
    扶助律師於扶助案件辦理完畢回報結案時,即可逐案予以審查評量其扶助品質。

    二、與院、檢建立個案立即反映機制
    檢察官、法官發現本會扶助律師承辦扶助案件過程中有任何問題,可立即向本會反映,使本會得以即時查調處理,以保障受扶助人之權益。

    三、類型化申訴及律評處分之違規態樣,提醒扶助律師
    本會歷年已累積相當之申訴及評鑑處分案件,將持續予以類型化,逐步建立扶助律師辦理案件之標準,並將違規態樣公告予扶助律師知悉,供為扶助律師辦理案件之依循。

    透過上述措施,希望能逐步提升本會扶助律師之辦案品質,對於受本會扶助之民眾提供最佳之服務,期許法扶律師能夠成為兼顧品質與專業的優良律師代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