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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作為重大集體訴訟之平台-從「RCA公害及職災集體訴訟案」談起

發佈日期:2015/10/08

  • 法扶作為重大集體訴訟之平台-從「RCA公害及職災集體訴訟案」談起
  • 文/梁家贏(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組主任)
    李秉宏(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律師)

    一、前言

    在這工商業高度發展、大量生產與消費、科技進步肇致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時代中,人民財產、身體與健康亦受到影響,環境問題與環境汙染糾紛受到普遍地重視;此外,人民環保意識提升與財產權保障之落實,促使現今社會各界普遍關切環境汙染糾紛處理議題,並呼籲本會建置環境保護案件扶助專案。

    由於環境汙染態樣具有多樣化與時空累積之特性,且汙染鑑定技術之高度專業或科學技術化,加以因果關係歷程或散播途徑之高度不確定,使得環境保護案件之扶助具有一定之困難性。加以環境汙染受害範圍之廣泛與潛在化,使得受害民眾者眾,且汙染行為人與受害人民地位之高度不對等與資訊不對稱,而既有民事、行政爭訟等糾紛解決機制之利用困難,導致環境糾紛解決之法律機制距離人民遙遠而功能不彰,因此,本會有必要制定相關環保專案加以扶助。而本文擬透過承辦RCA公害職災集體訴訟案的經驗,試圖說明本會在環境汙染訴訟案中扮演的角色,並提出若干的建議,以因應日後相類的案件發生。

     

    二、RCA公害及職災集體訴訟案事實概況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簡稱RCA)於民國(下同)59年於桃園設廠從事電子家電的生產,後因經濟情勢考量於81年結束營業,而將生產線移往中國大陸。然而在生產的過程中,RCA違法使用國際公認極可能人體致癌物質的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且工作場所的通風排氣設備,於設廠後至關廠前,歷經八次正式勞工檢查結果,皆不合於當時勞工安全衛生標準,致使雇用的員工於工作場所接觸、吸入或飲用前開化學物質,進而導致死亡、罹癌、流產及其他嚴重損害身體及健康的情事。

    後因本案於83年經當時的立委揭露後,政府及民間始知道這個駭人聽聞的消息,受害的員工也才知道他們罹病的原因跟之前不良的工作環境有其關係,於是在87年組成RCA受害人自救會,經歷多次的抗爭與努力,終於在93年提起公害職災訴訟,但一、二審皆遭法院以程序理由判決駁回,直到95年由最高法院發回高院,再由高院發回台北地院更審,並由本會於96年正式接手後,本案始展露一線契機。

    因本案涉及勞工安全衛生、環境工程、毒物學、流行病學等專業知識,法律上更涉及因果關係舉證、時效及揭穿公司面紗等法律爭點,可以說是一件跨領域的公害職災訴訟案,故除由本會專職律師、扶助律師與義務律師組成律師團外,亦與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顧問團隊,向法院說明事實經過。

    本案於96年完成訴訟程序爭議之辯論,台北地方法院始開始實質調查並審理。98年首次傳喚證人到院說明RCA違法事實,99年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曉諭原告以問卷方式進行會員狀況調查。100年本會廣邀法律及醫療志工擔任問卷訪談之紀錄,共完成305份受害民眾珍貴的第一手訪談問卷資料。後從101年至103年間,台北地院每月至少開二次庭,本案開始有了長足的進展,隨著訴訟程序的進行,除陸續傳喚部分受害員工到場陳述當時的狀況外,也開始傳喚流行病學、毒物學、環境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等領域的專家作為鑑定證人,以就RCA違法使用有機溶劑的狀況、有機溶劑所可能產生之毒害及與本案相關的流行病學報告等待證事項進行調查。

    103年12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召開本案一審最後一次言詞辯論,14位律師團成員就「水汙染調查」、「被害員工暴露有機溶劑之途徑」、「暴露與罹病間有無因果關係」、「請求權時效有無超過」、「RCA與其背後持股之GE公司、Thomson公司是否應負連帶責任」及「損害賠償金額認定標準與請求金額」等爭點依序辯論,同時在法庭上播放「被害員工心聲紀錄片」,以受害者的現身說法說服法官。台北地方法院也透過開放三個延伸法庭,以視訊轉播的方式讓更多民眾到場旁聽此一司法、公衛史上的重大訴訟案件。本案因具有案發時間年代久遠、被害人眾多、案情複雜、牽涉眾多跨領域知識及第一手資料取得不易等因素,台北地方法院自95年受理後至10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止,共開庭58次,且本會自96年接手之日起,陸續召開多達200多次大小不等的會議,卷證資料更是多達50餘宗!如今台北地方法院即將於104年4月17日宣判,不問結果如何,本案勢必將影響日後公害訴訟實務的發展。

     

    三、實務運作觀察與法扶在本案扮演的角色

    從以上的說明,我們不難發現RCA公害職災集體訴訟案具有「案發時間年代久遠」、「被害人眾多」、「案情複雜」、「牽涉眾多跨領域知識」及「第一手資料取得不易」等特徵,律師如要辦理這類案件,勢必耗費相當多的勞力、時間、費用,也因此本會協助公害集體訴訟案從以下幾點而言均屬適當。

    首先在案件尚未成熟的籌備階段,公害集體訴訟案,無論是扶助者、受扶助者或專家學者,都具有人數眾多、專業分工與意見整合困難的特徵。就被害人方面,要如何整合眾多被害人的立場,使之組織成同心合一的集團,是一項艱鉅的任務。其次,律師團的組成,牽涉到個別律師執業的時間、律師間訴訟攻防的分工,也是一項不容易的工作。最後,公害集體訴訟案要如何將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齊聚一堂,並且在各自不同的領域間互相對話,最終以法官可理解的語言爭取勝訴,更是一項不容易的任務。故從上述的分析可知,辦理公害集體訴訟,需要強而有力的行政團隊與資源為其後盾,本會無寧是最適合的整合平台。

    其次就訴訟程序的進行,往往需耗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然公害訴訟的被害人往往財力有限,難以忍受如此的煎熬,一般的私人事務所基於盈虧成本的考量,縱有再多熱情,也難以期待完全不考慮成本長時間進行冗長的訴訟程序,因本會有穩定的預算可支撐訴訟必要費用,故可避免以上的困境。

    最後本會透過公害集體訴訟案的協助過程,除可以累積專職律師辦案的經驗、技巧外,也可從中整合出適合承辦的專業律師與專家學者,這些律師與專家學者們,日後都可作為辦理公害訴訟案的人才庫。

    綜上,公害集體訴訟案因具有前開特徵,本會因此扮演整合的關鍵角色,對日後公害訴訟的司法實務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未來的建議

    (一)立法面的建議

    1.對於涉及公害集體訴訟的案件,應修法不受本會無資力標準的限制

    依據現行規定,不問申請事件係屬個別性抑或集體訴訟之法律爭議,若申請人之條件非屬法律扶助法第14條所列無須審查資力者,申請人的經濟條件均須符合本會無資力標準方能獲取扶助。然而,申請事件若屬重大環保公害集體訴訟案,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導致多數人受害, RCA公害職災集體訴訟案即為適例。然眾多受害人雖不全然屬於經濟上的弱勢,但均屬亟須法律協助之人,此類申請事件,除具有保障重大人權的特質,且其事件本身具有集體性,亟需具有組織性的法律專家進行協助。然而,個別受害人之經濟條件均有所不同,若依現行規定進行審核,將造成部分申請人因資力不符本會標準而無法獲得扶助。

    為解決此類集體訴訟的特殊問題,建議在資源合理分配的原則下,可透過修正法律扶助法的方式,將此等申請事件列為無須審查資力的類型。至於申請人中經濟條件較佳者,可透過配套措施,向其收取本案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2.法人或機關團體在特殊情況下可成為扶助對象之可行性

    現行環境保護法制中多設計有公民訴訟制度,例如空氣汙染防制法第81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5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水汙染防制法第72條、海洋汙染防制法第59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等,都有環境公民訴訟的相關規定,除受害人民外,公益團體亦可提起訴訟。惟若形式上當事人為法人,與本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2條,法人或機關團體均不予扶助之規定有所扞格。故是否可以開放法人或機關團體可以成為扶助對象,又該如何審查是否准予扶助,亦是未來本會應研究之方向。

     

    3.研議公益案件審查流程

    因應環境公益訴訟之特殊性,本會應建立制度讓相關環境汙染之受害人或是有受侵害之虞之當事人,可藉由該機制獲得法律上之扶助,以協助其爭取權益。目前一般受害者可藉由個案之申請獲得扶助,但若屬於環境汙染案件,因其影響範圍大,若全數受害人均來會申請,則其審查流程需就每個申請人進行資力審查,往往耗費很多行政人力之審查成本。且審查結果因資力審查而有不同的結果,往往也分割原來應團結一致之原告,不利於訴訟之進行。而因為一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通常有環保團體或是居民組織,故就其特性應可由環保團體及居民組織代理申請環境公益案件之扶助。且因其所主張保護者亦涉及公益,並非僅個人損害之填補,故似可建立不同於一般案件審查自然人是否無資力者及案件有無理由之流程,另行規劃針對由環保團體或是居民組織所提出之環保公益案件審查流程。

    環保公益案件審查流程初步構想如下:(1)由分會或總會推舉公益案件審查委員,報請董事會聘任;(2)公益案件審查委員會需就由環保公益團體或是居民組織所提出之申請,進行是否符合公益性之審查。若符合公益案件之要件,公益案件審查委員應視該案人數、複雜程度同時決定該案律師人數及律師酬金等。

     

    4.建議引進「強制公害責任險」的制度

    公害團體訴訟案,受害的一方無論是農民、居民亦係底層勞工,整個訴訟的過程如同一場「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戲碼,然而漫長的訴訟程序、病痛的折磨與醫療的過程,這都是被害者一方難以承受之重,被害者在漫長的等待過程中無法即時的獲得理賠,縱最終獲取勝訴的判決,恐也是一場遲來的正義。對此本文建議,凡屬對環境具有高風險、高汙染的產業,應該依法投保強制公害責任險,透過強制責任險的制度,除可即時性的給予在地居民、農民或生產線勞工受損時理賠,且一旦產生訴訟,由財力相當的保險公司行使保險代位權,一併參加被害人的公害團體訴訟,無形間也能減緩被害人漫長訴訟等待時的煎熬。

     

    (二)運作面的建議

    目前本會除了就上開案件進行扶助以外,亦希望藉由累積大型專案經驗,瞭解此類扶助案件特性,建立公害案件之扶助模式,更希望從中培訓具辦理公益案件熱忱之律師投入。為鼓勵民眾多利用本會協助以爭取其自身權益,本會可以:

    1.定期舉辦本會公害案件辦理情形座談會

    藉此座談會讓投入環保公益訴訟之律師有機會交流,並能相互分享相關訴訟經驗。另可藉此讓外部環保團體了解本會相關資源,並可以轉介相關案件給本會,不斷累積相關公害環境訴訟經驗。

    2.嘗試建立相關公害案件之專家證人資料庫

    公害案件的特質,往往涉及環境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學、毒理學、流行病學、職業安全衛生等跨領域的知識,且公害案件的因果關係其舉證上也相當不易,為因應扶助案件訴訟所需,本會可嘗試與環保署或民間環保團體合作建立相關公害案件之專家證人資料庫。

    3.建立公害訴訟案件律師資料庫

    由於公害訴訟案件之扶助具有一定之困難性,為提升本會扶助品質,應該建立公害訴訟案件律師資料庫,以利分會派案之用。

    4.開始與環境保護團體建立合作機制

    環境保護團體可轉介相關需扶助案件,依案件受害人人數及案件特殊性,由分會積極協助申請法律扶助之行政相關流程或是由總會陳報董事會予以專案扶助。

     

    五、結論

    大規模公害汙染案件具有一定之特殊性,本會確有必要進行專案規劃以加強該類案件之扶助。近來本會已從扶助重大環境汙染案件累積承辦大型專案之經驗,未來應加強與環保團體之合作並研擬突破法規限制。最終希望透過上述努力推動修法,讓本會對於此類案件之扶助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