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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新制簡介

發佈日期:2015/10/09

  • 提審法新制簡介
  • 文/胡宜如(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許多人最近或許都曾在傳播媒體上看到一部「岳飛遭秦檜誣陷」逮捕的歷史故事宣導廣告,岳飛本來要拿出尚方寶劍自救,但導播隨即喊「卡」,並說明在現代社會中,可藉由聲請「見法官」尋求即時司法救濟。其實,廣告中眾人琅琅上口的「我要見法官」,就是103年7月8日正式上路的提審法新制精髓所在。

    但是,究竟什麼事情可以聲請「見法官」?要如何聲請「見法官」?「見法官」之後,法官又將審查何種事項?本文將更進一步說明提審法新制的重要內容。

    司法院為落實憲法第8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4項保障人權的意旨,並具體實現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所揭櫫「非因犯罪嫌疑被剝奪人身自由者,應賦予其得即時聲請法院審查之精神」,乃提案修正提審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令公布後,於103年7月8日施行,往後只要是人民的人身自由遭受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剝奪時,不論是否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的收容、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及陸海空軍懲罰法的悔過處分等情形,或其他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本人或他人都可以聲請提審,請求法院即時介入審查行政機關剝奪人身自由行為是否合法。茲將本次提審法修正之重要條文摘要說明如下:

     

    一、提審保障更周延(第1條):

    聲請提審對象不再限於「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只要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均得聲請提審。且提審是國家賦予的緊急司法救濟機制,因此聲請提審及抗告程序,免徵訴訟費用,俾利被逮捕、拘禁者得即時聲請提審。

    所以如果有人因SARS等法定傳染病被醫院強制隔離,要求配合療程,病患覺得「人身自由被剝奪」,就可聲請提審見法官;又例如外籍勞工因逾期拘留,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而遭收容,也可聲請提審。但是,提審通常是在人身自由被「法院以外」的機關「不當」剝奪時,才派得上用場;換言之,若是受刑人經法院裁判確定,依法執行刑罰者,因為是依照法院的裁判剝奪人身自由,不符合聲請提審的要件,即使聲請提審,法院可逕予駁回。蓋因提審根本上仍是屬於「救急」的制度,旨在賦予人身自由未經「法官保留」程序遭剝奪者,得聲請即時法院審查之機會,倘若在前揭事例中,對於檢察官執行方法不服,本得另尋聲明異議途徑救濟,此即非得聲請提審的對象。

     

    二、告知事項更詳盡(第2條):

     為使被逮捕、拘禁者明瞭得聲請提審之意旨,逮捕、拘禁機關必須善盡告知義務;如被逮捕、拘禁之本人或其指定之親友不通曉本國語文,將難以知悉或行使聲請提審之權利,此時亦應以其等所理解之外國語文告知之。

     

    三、聲請程式更簡便(第3條):

    為便利被逮捕、拘禁者即時聲請法院救濟,聲請提審可以擇一用書狀提出或以言詞陳明,向逮捕、拘禁地所在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記載或言詞陳明的事項如有欠缺,法院應依職權查明,不得逕以程式欠缺為由逕予駁回。

    因應本次簡化聲請程式的法律修正,司法院也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立「提審新制」專區,詳細介紹提審的聲請流程,並備置提審聲請的書狀範例,分為被逮捕、拘禁者本人聲請或其他人聲請兩種格式。

    然而,提審法規定的言詞聲請,仍必須由聲請人以言詞向「法院」陳明聲請提審的相關事項,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完成時,聲請提審之意思表示始完成,方生提審案件繫屬法院的效果,並非以言詞向逮捕、拘禁機關人員表示「我要見法官」,即當然發生提審案件繫屬於法院的效果。

     

    四、提審程序更迅速(第5條、第6條、第7條):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後,如認為有核發提審票之必要時,以24小時內即時核發為原則。此處所謂有核發提審票之必要,係指排除提審法第5條第1項各款「無提審必要」之情形,例如:經法院逮捕、拘禁者、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者、經法院判決剝奪人身自由者或無逮捕、拘禁事實者,上述情形,或因已採行「法官保留」,或因人身自由已非在受侵害狀態,均因無提審之實益,而無須核發提審票開庭審理。

    逮捕、拘禁的機關於收受提審票後,亦應於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者解交法院,由法院即時訊問;如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有困難時,例如傳染病患基於防疫需求須強制隔離,或因陸、海、空交通因素而無法立即提審時,法院得經由視訊設備直接訊問,使被逮捕、拘禁人能獲得合法的聽審。

    更特別的是,提審法打破傳統訴訟法土地管轄的限制,縱使向非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亦不得以無管轄權為理由駁回聲請,而必須在核發提審票後,將卷證資料移送至逮捕、拘禁地所在之應解交法院,期使提審程序更迅速。

     

    五、提審調查更公正(第8條):

    因提審制度的精神在於即時救濟,故其審理講求即時處理,且法院審查的範圍在於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而不在本案實體原因之有無。例如在嚴重病人依精神衛生法之規定強制住院而聲請提審的案件中,法院原則上僅審查強制住院決定作成之程序有無瑕疵,而不介入審查該病患是否確為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或有無強制住院的必要。

    在法院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過程中,應賦予聲請人(如非被逮捕、拘禁人時)、被逮捕、拘禁者、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加強法院審查程序之正當化,使法院為正確之判斷。

     

    六、提審處置更明確(第9條):

    法院審查後如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並釋放;如認為逮捕、拘禁程序合法者,則應裁定駁回,並將被逮捕、拘禁者解返原解交機關,依原法定程序處理。

     

    七、救濟程序更完整(第10條):

    法院駁回提審的聲請,得依抗告程序救濟;為避免程序延滯,抗告法院原則上應自為裁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八、違反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應負刑責,以強化提審效能(第11條):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包括受公權力委託執行者,若故意違反提審法所明定之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應負刑責,以強化提審效能。

    提審法新制,重新建構我國人身自由保障之防護網,使人權保障更周延、更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