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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案件律師陪同專案之介紹與展望

發佈日期:2015/10/09

  • 提審案件律師陪同專案之介紹與展望
  • 文/李伯鎮(法扶會法務處專員)

    一、緣起

    我國之提審制度,源自英美之人身保護令狀(Writ of Habeas Corpus)制度(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參照)。英美之人身保護令狀制度,係指人民之人身自由遭受警察或行政官員剝奪時,受拘束人有權請求法院聽審,由法院即時介入審查行政機關剝奪人民人身自由行為之合法性,處理未經法院裁判即剝奪人民人身自由之即時救濟制度。

    我國之提審規定,如同美國聯邦人身保護令狀制度(Federal Court:Habeas Corpus),分別規定於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及提審法。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現行提審法第一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過去司法實務上,因提審法第八條對「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情形並無相對應之處置,致有依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而將提審對象限於「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亦有認為提審法之立法先於憲法而存在,提審對象並不區分是否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提字第一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提字第一號提審案件,分別涉及外國人收容及大陸人士留置事由聲請提審,經法院認提審有理由而當庭釋放)[1]。提審法自民國(下同)24年制訂、35年施行後,歷經37年、88年及103年之三次修訂,其中103年之修訂,將提審法之適用範圍擴大,而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因此即時成立「提審案件律師陪同專案」,本文將介紹專案之內容、申請流程等,並檢討專案範圍、內容及其運作,期望透過一連串的倡議與修正專案內容,能真正落實人權保護。

     

    二、專案內容

    提審法於103年7月8日正式施行後,法扶會基於對人身自由之保障,經103年6月27日第4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成立「提審案件律師陪同專案」(下稱專案)。以下將先就專案之申請資格、流程等相關規定為介紹、說明。

    (一)專案背景:提審法修正施行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提審法第1條)。而法院為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並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提審法第8條)。因此法扶會成立專案,讓非因犯罪嫌疑而受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而遭剝奪人身自由的民眾,能透過法扶協助保障其人身自由。

    (二)申請要件:

    1.本專案之申請人即扶助對象限於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之人(包括外國人收容、大陸地區人民收容、欠稅拘提管收、精神衛生法、刑事案件犯罪嫌疑、刑事案件執行、兒少緊急安置...等),若受逮補、拘禁之人無法自行提出扶助申請,亦可由其親友向法扶提出申請。

    2.依法律扶助法第13至16條之規定,法扶之申請案件原則上應審查全戶資力及案件情況。惟依提審法第5條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因此考量提審案件具有相當急迫性,而例外在本專案得不審查受逮捕、拘禁之人之全戶資力。

    3.另案情審查部分,本專案僅限於扶助對象就該案件已經法院核發提審票者,故假若申請人雖遭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但尚未取得提審票者,亦無法適用本專案(即若欲申請法扶協助向法院聲請提審程序者,仍需依法律扶助法審查資力及案情,並不適用本專案)。

    (三)服務範圍:專案之服務範圍,僅限於提審案件於法院審查逮捕、拘禁是否合法之程序中,指派律師到場陳述意見。故向法院聲請提審程序,不在本專案扶助範圍內。

    (四)申請方式: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之人或其親友,於法院已發出提審票後,得撥打專線電話向分會或客服專線申請律師陪同到場陳述。

    1.週一至週五上午9:00~下午5:00,電話:(02)6632-8282

    2.夜間及假日,電話:(02)2559-2119  傳真:(02)2322-5587

    (五)受理申請單位及時段:

    1.法扶各縣市分會:週一至週五上午9:00~下午5:00。

    2.電話服務中心(Call Center):夜間(週一至週五下午5:00至次一上班日上午9:00)及例假日。

     

    三、檢討

    法扶雖針對提審案件,經董事會同意而成立專案承辦相關提審案件。惟專案內容因慮及法律扶助法第14條無須審查資力之明文規定並不包括聲請提審之情形,故對於未經法院核發提審票者即不符合提審專案扶助範圍而歸為一般案件,需循一般案件申請流程辦理,因此自提審專案開辦以來迄本文截稿之際,除無成功派案之專案案件外,申請提審程序扶助之案件亦甚少,初步探討理由有二:

    (一)專案開放範圍過狹

        目前開放範圍僅限於取得法院核發之提審票後,民眾本人或其親友可向本會提出專案申請,本會不審查其資力即可指派律師陪同。司法院雖訂有書狀範本,又提審法明定提審狀聲請程式有欠缺者,法院應依職權查明(提審法第3條第3項),然受逮捕、拘禁之人是否有自行撰狀或為完整陳述之能力?綜觀此類案件中不乏受收容之外國人、精神照顧機構強制住院者、兒少緊急安置。目前除桃園有台灣未婚夫為其受移民署收容之外籍未婚妻聲請之案例外,實難期待上開類型受逮捕、拘禁之人有自行取得法院核發提審票之可能,如將法院核發之提審票做為專案指派律師之要件,門檻太高,有違成立本專案之初衷,在程序上亦難期待能具體保障受逮捕、拘禁人之權益。

    (二)一般案件申請程序拒人於外

    受逮捕、拘禁之人多半為外國人(含大陸地區人民)收容、精神機構照護(強制住院)、緊急安置、刑事案件執行等,其中前三項聲請提審之人如為受逮捕、拘禁之人,自無親至分會申請之可能。因外國人收容之案件,其親友不在台灣、收容單位通常又立於受收容人的相對立場,造成外籍受收容人實務上極難透過現有到會申請途徑尋求救濟。強制住院之案例,實務上出自親屬授權同意後強制住院者所在多有,殊難想像受強制住院者之親友願備齊無資力相關文件替其申請法律扶助。上述案例受逮捕、拘禁者如欲申請提審程序為之扶助,並不在提審專案範圍內,仍需透過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但此類受拘禁之人被限制行動自由,該如何能取得無資力相關證明並到會申請?外籍受收容人如何使親友替其申請扶助?在上述的案件類型中,受限於法扶會一般案件申請程序,多數仍被排除在外。

     

    四、對未來專案內容之展望

    建議擴大專案範圍且無需審查資力,理由有三:

    (一)聲請提審案件多為弱勢

    因提審法修正,聲請提審對象不再限於過往「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而將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之人身自由被剝奪皆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然不論是強制住院、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港澳關係條例之收容、兒少緊急安置等,其多半為移工、移民、身心障礙、兒童少年等弱勢族群,繁複的申請流程易使弱勢望之卻步。


    (二)到會申請或取得資力證明文件顯有困難

    如前所述,提審案件受限於法扶會一般案件之申請程序,多數仍被排除在外,惟此類案件類似在監在押案件,受逮捕、拘禁之人實難取得無資力證明相關文件,並到會申請,似可彈性調整朝向以書面申請及不審資力方向努力,使此類案件之受逮捕拘禁者之權益得獲保障。


    (三)時間急迫

    提審係國家賦予被剝奪人身自由人之緊急司法救濟,雖不似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陪偵律師需於45分鐘到場急迫,仍應盡速處理,然法扶各分會審查時段有限,極有可能有聲請提審之人因審查費時、緩不濟急,導致拘禁時間過長,顯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四項關於即時提審之要求不符。爰此基於上述三點理由,似可在提審專案開辦初期,放寬專案扶助範圍,並試辦不審資力,視其結果評估是否再調整。

     

    五、建立提審匯流平台

    基於急迫性考量,提審專案由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專案律師名單中指派律師擔任提審專案扶助律師,然提審類型多樣,許多個案認定又涉專業領域(包括外國人收容、大陸地區人民收容、欠稅拘提管收、精神衛生法、刑事案件執行、兒少緊急安置等),扶助律師應對各種提審類型當事人態樣有所認識,法扶將規劃一個彙整相關領域團體的平台,包含非政府組織、心理諮商師、社工、醫師、各國對台之經濟文化辦事處,不定期舉辦提審教育訓練及交流,除增進法扶提審專案能見度、協助扶助律師提升辦理個案之品質、透過法律與各專業領域展開對話,掌握專業知識,更能使法扶增進對弱勢扶助的廣度與深度。

     

    六、結語

    提審開辦後,更多的個案將在司法人權下受到檢視,然而尚有許多政策面需要更精緻、更整體、更有效率的規劃,但有些涉及制度面與法規面的先天限制,需仰賴司法機關及監管機關提供法扶更有彈性的扶助空間[2],筆者以為,法扶提審專案不僅是捍衛人身自由,更是衡諸整套法扶制度是否有能力實質檢視申請人是否有具備達成訴訟平等條件的能力,惟有將訴訟平等納入考量,不再以形式主義去審查資力,卻排除掉真正需要幫助的弱勢,才能逐步構築出完整的提審專案,使法扶能落實對弱勢人身自由與訴訟平等之保障。


    [1]司法院提審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說明

    [2]法扶於提審專案開辦後,即函請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於核發提審票後,轉介各分會或聯繫客服中心,並請各地方法院與法扶各分會聯繫。日前已獲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略以:貴院受理提審案件,於核發提審票後認必要時,得通知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