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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任意資遣不合法 勝訴獲賠百萬

發佈日期:2015/10/14

  • 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任意資遣不合法 勝訴獲賠百萬
  • 文/朱昭勳(法扶會新竹分會扶助律師)

    案件概述

        林小姐原為新竹某一國立大學原子科學中心之行政助理,原子中心原編制有4個小組,因業務性質變更後加以合併,僅留存其中之反應器小組,因有減少員工之必要,故將林小姐資遣,林小姐認前不久其配偶遭該校懲處調離原職,事實上校方並無業務性質之變更、亦未安排其他適當工作,卻要片面無故將林小姐資遣,認資遣不合法,經本會扶助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後,一審全部勝訴,該大學提起二審上訴,林小姐再次來會申請民事二審之扶助。二審最後判決認定該大學需支付申請一百多萬元之薪資,林小姐獲二審勝訴判決後,親自到會遞送感謝卡以表示萬分感謝之意,並認為勞動部與基金會合作本專案之立意十分良善,讓勞工朋友有勇氣面對經濟資源強勢之學校,再也不會感到無力恐懼或擔憂。

     

    一如往常接獲法扶會新竹分會主任的電話,主任說有件當事人主張新竹某國立大學違法資遣之案件,並稱轉介幾位律師不是聲稱接案忙碌,或是該大學之法律顧問,就是與本案被告有實質利害關係,轉達無法接受本案之訊息,美琪主任誠懇地問我可否接下此案,但她是多問的,因為法扶會成立近十年來,我未曾推卻過任何一件法扶會所交辦的案件,因為我深知法律扶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寫到「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這又是一次證明律師具有公益且伸張法律正義之機會,所以我格外珍惜,一如我對承辦個案案件的重視。

         約詢當事人林小姐來律師事務所簽立委任狀及作案件之討論,林小姐所陳事實為『因為林小姐之先生蔡博士也同時任職該大學原科中心,學校因輻射外洩事件為媒體批露,因為懷疑蔡博士對媒體洩露此事,因此以擅離職守之事由先處分蔡博士記二小過,接著再資遣林小姐以為處理』。以執業律師角度,這樣的陳述一時之間是難以理解及接受,包括這件案件案由為『主張國立OO大學違法資遣』訴訟聲明為『確認林小姐與國立OO大學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國立OO大學給付薪資』,如此案件為何要牽連與其先生蔡博士被懲處案?國立OO大學執國立大學牛耳,會明目張膽違反勞基法侵犯勞工權益?我的當事人林小姐是否在工作上有重大缺失?國立OO大學是否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林小姐?很多事實及法律上之問號逐一浮上心頭,雖然我沒說,可是聰慧的林小姐應早已知我心中不太願意就其資遣案與其先生被懲處案有所牽連。

        林小姐有著堅定眼神和性格,陳述事實有條有理,幾經交談才知他也是國立OO大學中文系畢業,是校友,資遣前擔任OO大學原科中心行政助理也17年,事實上如果是因其個人因素被資遣,我是不敢置信,審酌相關事證,國立OO大學原科中心之業務不但仍存在且有擴大趨勢,因此訴訟策略初步決定認為不存在國立OO大學原科中心『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資遣事由存在。在訴訟上可先請國立OO大學就資遣之事由負舉證責任,因為在訴訟上本來就應由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方常因窮於舉證,於訴訟上受敗訴之結果。

        原本以為國立OO大學原科中心無法證明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安置林小姐,我此場官司以逸待勞應可輕騎過關,不過事實並非如此,這場官司從99年2月打到103年3月,整個三年,會客不下2、30次,訴狀更撰寫3、40份以上,不過這場官司之結果不但喚起相對人國立OO大學對勞基法之重視,為當事人林小姐贏回工作,彌補薪資損失,更重要的是贏回人民對司法的決心,彰顯法律扶助對人民的重要性。

        由於相對人是國立OO大學,所委任律師也是一時之選,我所接到的第一份及第二份訴狀即讓我傻眼,O大提及『國立OO大學組織有變更業務性質合併反應器小組同位素小組』『業務性質由服務改為研究,對行政人員之需求已有減少』『原告雖於81年到職,不過是OO大學中文系畢業,僅有處理一般庶務性之工作經驗,尚難具有原科中心其他工作所需之專門技術』另『兩造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原告起訴並無理由』『原科中心對外服務收入逐年減少,收支早已無法平衡』之答辯。此二份訴狀要挑戰當事人及法院包括國立OO大學之組職為何?研究及服務業務究何所指?O大行政人員需求減少,真的無其他工作可安置林小姐嗎?是否兩造已合意終止契約?原科中心收支失衡?有太多事實及法律上之問題等待我去釐清。

        訴狀的來往似乎OO大學有資遣被告的初步理由,但真相為何,林小姐一再所提及O大針對性之資遣,由於證據逐步浮現,我漸相信林小姐被O大惡意相待,首先,一、國立OO大學對契約進用人員有管理要點之法律依據,解僱契約進用人員必須召開人評會,惟O大解僱林小姐未召開人評會,程序已違法。二、O大雖有單位合併,合併者為O大原科中心同位素單位及反應器單位,與林小姐任職之保健物理單位完全無關。三、林小姐學歷為國立大學及歷年考績均為甲等,相同工作之行政助理有高中畢業,考績六十幾分,竟解僱林小姐而保留其他員工,更令人不解的是林小姐之工作單位即保健物理單位是屬對外服務收取費用,歷年均有盈餘,誠如原科中心主任所證稱保健物理單位是原科中心最賺錢的單位,O大解雇林小姐又晉用其他人,可見O大因人設事,針對性解僱林小姐。

        壓垮O大的最後一根稻草,是經我們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經法院王佳惠法官調取O大對林小姐之考績及資遣公文,事實真相為林小姐被違法解僱與其先生蔡博士真的有關,其中資遣公文提及:『撙節人力成本,有效運用人力資源,以提升原科中心營運效率擬調整中心行政業務人員』『為考量責任貫徹,營運效率提升,人力資源有效調配運用,因此98年元月起合併此二業務單位』『經歷四月初以來的碘131事件確實擔誤中心許多工作進度』原來在資遣公文明顯呈現資遣林小姐是一、撙節人力成本。二、有兩業務單位合併(與林小姐任職者保健物理單位)。三、經歷碘131事件(學校發生碘131外洩懲處蔡世欽博士),國立OO大學在對林小姐之資遣事件,程序違法,實體也違法,因為資遣公文完全未提及原科中心有『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

    二審判決也突顯OO大學之違法,判決理由可查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王佳惠法官所書53頁之判決【99勞訴19號】,臺灣高等法院周祖民法官所書之23頁判決【100勞上115號判決】,三年來的法庭活動,以我執業經驗以來我對兩位法官推崇有加,王家惠為一審法官該盡的義務,該查的事項都查得相當清楚,包括OO大學原科中心之組織架構,原科中心之人力調配及考績,原科中心近幾年之營運盈餘或虧損,兩造有無終止勞動契約等情,在林小姐之案件中,落實第一審法官應該作的工作,奠定林小姐取得正義之基礎。二審受命周祖民則不茍言笑,雖二審對造代理人於訴訟中嘲諷林小姐是國立OO大學之剩員,於訴訟中攻擊原審判決『違反大學自治』【筆者按:民事勞動糾紛與大學自治無關,此為瞎扯】『證人證述為傳聞沒有證據能力』【筆者按:民事訴訟為法官斟酌是辯論意旨、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事實,沒有傳聞法則之適用,此亦為胡編】,周法官一派耿直回應這與本案無關,或許是他的剛正不阿,每每對造律師總是不太敢暢所欲言,臨訟總有畏縮,沒有這兩位法官伸張正義,林小姐還可能不知流浪於何處。

        『律師』不過是一個工作,沒有甚麼值得驕傲,但『執行律師業務』可以贏來各方之敬重,特別是看到『遲來之正義』,當事人的笑容,你會覺得一切辛苦是有代價,林小姐在案件結束後寄來一章謝卡:

    『朱律師:

        您好!民國98年遇到小人的打壓欺凌,我與太太分別被調職解僱,整個家族因此墜入深淵,在這徬徨無助之際,因為您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仗義相助,三年多來在法庭上堅持不懈,替我太太的工作權益爭取到司法的支持。更因為您的奔波協調,我才有機會重新回到專業領域繼續工作。您對我們一家人恩同再造,感激之情實非一紙卡片言語所能表達!謹祝您事務所業務鴻圖大展,讓更多人有幸因您的協助,重拾對我國司法的信心!』這對執業律師是一種肯定,也告誡律師道長,也許你手中之案件很多,工作很忙碌,但當事人一輩子可能只遇到一件案件,豈可不戒慎恐懼,懷抱如臨深淵如履薄冰之態度!!

         律師的執業從85年以來已邁入第18個年頭,承辦林小姐案子只是法律扶助的一個個案,其實在其他案件,我也都懷抱一樣之態度,比如法扶案件之某刑事組織犯罪案我就聲請交互詰問17個證人,每個證人之詰問都充份閱覽卷宗,設計問項,協助法院為案件之進行,也獲得當事人及法官之肯定。

    林小姐的個案並不特別,但心中有些想法提出來,一、法律扶助制度有其必要性,期許承辦律師能視同自己案件一起努力維護當事人權益。二、我在承辦法律扶助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之辯護,發現法官及檢察官特別客氣,可能心理上有認為律師在法律扶助之辯護案件是為公益,其他選任辯護案件有為私益,為私益選任辯護案件,有可能律師會偏袒當事人,甚至教導當事人勾串滅證。三、司法有長足之進步,法官不會因為當事人之身份地位訴訟程序有所偏袒。四、勞基法之施行已數十年,市井小民或可言不懂勞基法。然諾大組織機構公司行號應不可不懂勞基法,看到資遣林小姐公文內十幾位博士級人物用印,怎沒人提問『有無開人評會?』『原科中心保健物理單位是賺錢的,真的無法安排其它工作需要解僱十幾年之老員工?』雖說處於民主法治社會,然人民法治觀念有待提升。五、律師之養成有提升之空間,在訴狀之撰寫上漫罵當事人,瞎扯與訴訟無關之爭執,此舉只會讓法官看律師之笑話,降低律師之格調。 


    圖片來源:朱昭勳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