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影音出版第43期會訊內容欠債難維生 清算免責獲復權
欠債難維生 清算免責獲復權

發佈日期:2015/10/14

  • 欠債難維生 清算免責獲復權
  • 文/周慧貞(法扶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

    案件概述

    謝女士曾於95年11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月付新台幣(下同)20282元。但謝女士以經營雜貨店為業,每月淨收入約僅1萬元,本身領有中度殘障手冊,就業能力不佳。又謝女士之長女因罹患重度精神疾病,長期須於醫院接受治療,謝女士之每月所得除支應必要支出外,尚須扶養長女。謝女士傾盡全力繳納5期後,於96年6月間因無法償還上開金額而發生毀諾情事。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經法扶會給予向法院聲請清算之代理扶助。結果:經宜蘭地方法院97年12月9日裁定,謝女士自97年12月19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遭債權銀行抗告,拍賣配偶遺產後終止清算程序,歷時四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於民國97年4月12日正式施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本於扶助經濟弱勢之宗旨,為協助長年受制且受困於龐大金融體系的民眾獲得重生機會,早早備妥因應措施,研擬各項相關文件,更提前為扶助律師開辦解說課程,期望善盡法律扶助之職責。

    身為法律集團一份子的我,基於對法律殘存的熱情,期盼對此劃時代之新頒法律能有相當認識,此外也期許律師生涯能善用些許專業知識幫助他人,因此雖然消債條例看來挺複雜的,我還是盡力設法理解,別誤人誤己才好,就這樣成為債清條例法律扶助的一員。

    其實,我已忘了初次與謝女士會面的地點、時間這些細節,唯一記得的是謝女士誠懇且略帶歉意的態度,還有因小兒麻痺所造成的行動不便……重新翻閱當年卷宗,記憶點點滴滴回復,直到讀完整個卷宗,仍是對於整個債務清理的過程深感遺憾與不解,更對謝女士的人生際遇有著不捨。

    謝女士為民國50年生,申請消債條例之更生程序時約47歲,其年幼時罹患小兒麻痺,終身仰賴拐杖始能行走,與第一任丈夫結婚後育有兩名子女,然第一任丈夫因病過世,當時兩名子女甫滿六歲及七歲,78年間謝女士結識當時年近60歲的第二任丈夫,兩人共同努力扶養子女,生活勉可度日。然而隨著先生年紀漸長,收入減少,一家四口的生活重擔逐漸落至謝女士肩頭。

    91年間,謝女士配偶莊朝金先生已逾70高齡,難以從事繁重工作,謝女士開設傳統商店,以販售飲料零食所得維持家計。此時,謝女士長女甫成年,原可協助工作增加收入,豈料長女忽然出現精神疾病,謝女士為此奔走於各大醫院精神科,其長女卻再未離開醫院,迄今亦然;當時長子尚未成年,卻又誤交損友在外鬧事兼發生車禍,謝女士身為監護人難免賠償責任,所開設之傳統商店因連鎖便利商店如雨後春筍般設立,商店收入難比從前,根本無法支應謝女士與配偶之生活費用、長女之醫療費用以及長子之賠償款項,謝女士只能不斷低頭向友人告貸,生活已陷絕境。

    此際,適逢各大銀行推出現金卡或可預借現金之信用卡,鼓吹消費者向銀行借款,其內容不斷釋放「借錢的好處」、「輕鬆就能借到錢」等訊息,甚或表示借錢是高尚的行為,且以歡樂活力的氣氛讓消費者暫時忘卻借錢還錢的基本原則,對正與生活搏鬥的謝女士來說,如同溺水前出現的浮木一般,豈知噩夢才開始。在包裝華麗的廣告說帖背後,隱藏的是高達幾近20%的遲延利息、各項手續費,以及遲延利息每月滾入本金繼續計息的恐怖陷阱。謝女士從一開始按期繳款,逐漸變成勉力支付各期最低應繳金額,終致無力繳款,演變為以卡還卡、以債還債之窘境。現金卡所造成之「全民欠債」情況浮出檯面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提出協商機制,謝女士從無欠錢不還之心態,亦依該等機制進行協商,然所謂協商,無非是依從債權銀行之要求按期還款,毫無商量空間,「協商結果」謝女士經最大債權銀行通知每月需還款二萬餘元,此數額已超過謝女士每月收入,然謝女士仍傾盡全力,甚至四處告貸以求履行還款承諾,然繳款五期後再無能力繳納,無奈至極只得黯然毀諾,此後陷入日日被債權銀行致電逼債,聽聞電話鈴響便惶惶不安之恐懼中。

    即至訂頒消債條例之消息批露後,謝女士忽感重獲一絲生機,向法扶宜蘭分會請求扶助,俾進行消債條例清算之聲請,法扶指定我為扶助律師後,我亦依消債條例所定準備各項文件。消債條例之案件,無論更生或清算,與一般訴訟案件極為不同,一般訴訟案件大致僅為一筆或有限的數筆款項之相關爭執,但消債條例案件必須全盤審視聲請人過往消費資料,以確認為何積欠大筆負債且無力清償,以便計算負債總額,這同時也牽涉日後是否得予以免責(即免除債務人之債務,若無法免責,進行更生或清算並無實質意義);繼之則須逐一計算聲請人全戶每月生活支出,包括食、衣、住、行、醫療、教育等費用,接著還必須瞭解聲請人資產狀況、過去工作經歷、目前工作情形以及每月平均薪資,藉以決定申請程序究為更生或清算,倘為更生則尚須擬定清償計畫。換言之,扶助律師應深入瞭解聲請人的過去、現在和未來。

    歷經約兩個月的準備時間之後,我於97年5月向法院提出清算之聲請,本以為謝女士如此明顯符合消債條例的典型案件,必能獲得法院的支持,盡早進行清算程序,然而聲請資料送出後一個月,我接到法院通知必須在七日內提出數項補正資料,若未提出便駁回聲請,其內容包括謝女士開設商店之報稅資料、配偶之資產暨政府補助款項資料、長子車禍賠償證明資料、長女實際支出之證明資料,另需查明謝女士於過去兩年間有無財產變動情況等等,當然法院要求補正這些資料有其理由,但對於謝女士而言,蒐集這些資料所需時間顯然不止七天,不難想像謝女士是如何的奔波於各機關之間。補正資料提出之後,沉寂了兩個月,再次接到法院通知補正四項資料,時限依舊是七日,也仍是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的命令,我不禁想對我來說,法院通知或法律文件是看慣了的,但是一般人接到這樣的命令想必是驚呆了吧,遵守法院命令提出補正資料後,又沉寂了三個多月,終於在97年12月中旬接獲開始清算的裁定,但於此期間已有債權銀行對謝女士提出支付命令,要求清償債務。

    由於謝女士名下並無資產,其收入不敷支出,實際上並無任何資產需進行變價分配等程序,故法院准為開始清算之同時亦終止清算程序,本以為此消債案件就此終結,只等著法院決定免責與否。豈料,98年4月中謝女士忽然接獲法院通知,表示債權銀行對於終止清算裁定提出抗告,理由則是謝女士配偶莊朝金名下有一筆不動產,謝女士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等等,然而實際上該筆不動產係莊朝金先生與謝女士結婚前所購置,並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債權銀行所提抗告毫無理由,倘若法院立即通知謝女士,此抗告案早可駁回,謝女士仍可保有棲身之所,然而延滯四個月後,莊朝金先生不幸過世,謝女士以配偶身分與莊朝金先生之兄弟姐妹共同繼承該筆不動產,結果造成債權銀行可要求拍賣,謝女士亦因而失去遮風避雨之住所。

    拍賣暨分配程序進行了一年多,謝女士早已身無分文,於清算程序進行期間,謝女士應法院要求前往說明資產暨經濟狀況時,即表示多年來經濟窘迫,經常一日僅食一碗泡麵度日,當時在場之債權銀行代表不知有何感受?對我來說,令人哀傷的並非是謝女士所說的話,而是她的語氣之平靜,彷彿訴說的是別人的遭遇。

    拍賣程序結束後又過了四個月,等到了一紙令我無言以對的不免責裁定,法院以謝女士借貸之數額及頻率,超過一般人日常生活支出必要費用之情況,而認定謝女士有浪費情況,全體債權銀行亦均表明不應免責,故裁定不免責。法院為此裁定自有其理由,然而細究謝女士借款原因,本就是因為經濟困頓有待紓解,至於謝女士數年來借款所得,除了日常生活必須花費外,大部分均是用以清償舊有負債,由各債權銀行主張之債權金額表可知,一年半所累積的遲延利息高達40萬元,而謝女士數年來借款後用以還款數額逾百萬元,卻終究抵不過快速累積的遲延利息與違約金,稍加計算即可知謝女士實是毫無餘裕浪費奢侈。我整理上述理由後準備提出抗告,但謝女士竟因無力負擔一千元抗告費而有放棄念頭,幸有法扶宜蘭分會提供協助,始順利提出抗告。豈知提出抗告後,法院一紙命令要求謝女士提出證據證明上述情事,甚至要求詳細說明每筆借款之資金流向,謝女士所為借貸均是小額預借現金,每筆款項約在一萬至四萬元不等,部分刷卡則為數千元,且借貸或刷卡時點係五至十年前,莫說謝女士,縱令一般人恐均無法說明一年前花費一萬元之流向吧,至此我已心灰意冷,長達三年多的努力,仍是無法協助謝女士重生,為此我百般無奈書寫狀紙乙份,表達無從提供法院要求文件,並靜待法院判決結果。

    該紙書狀遞交法院後,我早已不抱任何希望,但心中對謝女士甚是愧疚,更無法理解消債條例立法意旨之一,係為使經濟弱者獲得經濟重生,何以謝女士此一典型案件竟如此困難?然而像是在告誡我永不可放棄希望似的,101年1月10日忽然接獲法院通知:原裁定廢棄,謝女士應予免責。那一刻,我忽然真正理解何謂柳暗花明又一村,何謂喜出望外。

    這件消債案件,歷時近四年,承辦這個案件所花費的心力,足以讓我處理其他類型數十件案件,真是太令人疲倦了,因此不再接消債案件,我想特別說明的是,我無意責怪任何人甚或是消債制度,無論是債權銀行抑或是法院,各方均有其立場,只是一切整合起來所形成的局面太過沉重,小律師如我沒有力氣承擔。或許這幾年消債案件之程序已有不同,我所經歷的過程也不會再發生,但這些都已遙遠,我祝福還在消債之路前進的律師同業或民眾們,最終都能獲致公平合理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