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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譯制度再精進

發佈日期:2015/10/14

  • 法院通譯制度再精進
  • 文/楊皓清(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

    一、前言

    臺灣為多元住民的社會型態,早期包括漢民族及原住民族,其中漢民族語言主要為國語、閩南語及客語,而目前政府認定之原住民族計有14族,則各有其語言與生活習慣。隨著近年來政經自由化及全球化的浪潮,因商務、就學、就業、觀光、婚姻等不同因素進出或居留我國的外籍人士數量逐年攀升[1],相應所衍生的訴訟紛爭也日益增加。類此不通曉國語之人士,因語言障礙及文化差異而無法充分表達意見,或有發生訴訟上不利結果的可能。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地民族自決風潮再興,民族語言權利受到廣泛重視,逐漸成為各國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為了保證訴訟參與人不受語言障礙而在法庭上得到公正和公開的審訊,聯合國在司法實踐中對訴訟語言文字權利進行了明確保護,「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針對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第14條第3項第1款、第6款)。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並指出,通譯權利與訴訟結果無關,既適用於本國人,也適用於外國人。近年來,訴訟程序上的語言傳譯協助,已然成為國家人權指標及提升司法給付的重要評斷標準。

     

    二、我國通譯制度

    我國法院組織法第98 條明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聾啞之人,亦同。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行政訴訟法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9條以及家事事件法第19條亦有類似的通譯使用規定。為因應法院開庭所需傳譯地方方言、原住民族語言暨多國語言的需求,司法院自2006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2],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延攬通曉手語、客語、原住民語及他國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經教育訓練後建置於特約通譯名冊提供法院選用,協助法庭傳譯[3]

    三、通譯制度之改善措施

    為健全法院通譯制度,提升法庭傳譯品質,司法院依各法院運作現況,逐步推行通譯制度改善措施,茲分述如下:

    (一)擴大特約通譯人才招募並加強制度宣導

    為因應日益增加之法庭傳譯需求,司法院函請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擴大延攬特約通譯人才,並利用廣播電台及法治教育推廣等多項管道,加強特約通譯制度之宣導,同時鼓勵具語言專長之民眾,應聘擔任特約通譯。經擴大招募後,迄2013年底計有手語、客語、原住民語、廣東話、英語、日語、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柬埔寨語、馬來西亞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法語、德語等17種語言類別,共262名特約通譯,具體實踐法庭傳譯語言類別多元化及人才充足化。

    (二)函知各法院主動提供通譯協助法庭傳譯

    為保障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函知各法院於審理涉及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為外籍人士(包括已歸化但不熟悉國語之外籍配偶)、原住民或聾啞人之案件時,應主動徵詢有無傳譯之需求,並告知得向法院聲請特約通譯提供傳譯服務;開庭時,如應訊之人有上開傳譯上之需求,亦應主動遴選特約通譯到庭協助,俾提升司法給付,保障其訴訟權益。
    (三)訂定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為使各法院使用通譯之時機、標準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一致,司法院訂定「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規範重點包括:法院宜主動瞭解所審理之案件有無傳譯需求,並視需要選任通譯;於傳喚或通知時,宜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之方式,告知得向法院提出傳譯之聲請;法院就案情繁雜之案件,得選任2名以上之通譯(主譯、輔譯),並得視實際開庭情形,酌定休息時間,避免通譯執行職務過勞而影響傳譯品質;當事人或關係人自備傳譯人員者,法院應主動瞭解其適任性;法院應於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及開庭報到處備置使用通譯聲請書,俾利當事人或關係人填寫。

    (四)訂定法院通譯倫理規範

    為建立法院通譯的職業倫理與行為基準,司法院參酌美國聯邦及加州法院之通譯專業責任規範而訂定「法院通譯倫理規範」。規範重點包括:通譯應以公正、誠實之態度執行傳譯職務,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執行職務時,不得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如遇有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不得執行職務,就傳譯案件如有拒絕通譯原因、利益衝突或其他影響其忠實、中立執行職務之情形,應主動告知法院;不得就案情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陳述個人意見,並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有案件外之接觸;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或個人隱私;應保持並充實職務所需智識及傳譯技能。

    (五)加強特約通譯教育訓練

    現行特約通譯備選人教育訓練,係施以22小時有關法院業務、法律常識、各類審理程序概要、傳譯之倫理責任等課程。為強化特約通譯專業職能及素養,司法院函請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確實辦理教育訓練,於必要時得增加傳譯實務及技巧等課程時數及內容。此外,司法院委由法官學院辦理特約通譯聘任期間內之研習,開設包括法庭傳譯技巧及實務演練、傳譯經驗交流、通譯之角色功能與社會責任、多元文化敏感度及同理心等課程,並安排課程後與參與研習之特約通譯進行綜合座談,落實雙向交流。

    四、結語

    法院通譯與民眾訴訟權益切身相關,司法院將持續踐行上開措施,健全通譯制度,使通譯職能有效發揮,提升法庭傳譯水準,保障聾啞人、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


    [1]在我國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含外籍勞工)人數,自1992年的4 萬餘人逐年增加,迄2013年11月止已逾52萬人。http://www.immigration.gov.tw/public/Attachment/41317321725.xls(最後瀏覽日:2014年1月27日)。

    [2]為配合政府人力精簡政策,各法院現職通譯職務,除現有人員之陞任甄審外,自2006年1月24日起遇缺不補。

    [3]特約通譯備選人除提出申請書外,應備下列文件:(一)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測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之證明文件影本;(二)如無法提出語言能力證明文件,應提出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5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三)備選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核發之以下證件,有效期間至少為2年以上:1、為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應提出依親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但已獲准長期居留者,僅需提出長期居留證;2、為其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提出長期居留證;3、為港澳地區居民及外國人者,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