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影音出版第42期會訊內容一家窮病 法扶助清算得免責
一家窮病 法扶助清算得免責

發佈日期:2015/10/14

  • 一家窮病 法扶助清算得免責
  • 文/鄭淑子(法扶會台南分會扶助律師)

    案情概述

    受扶助人已婚育有兩子,其次子為重度腦性麻痺兒,並經鑑定為極重度多障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而其配偶因長期照顧次子致身體機能出現衰退並罹患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全身性紅斑狼瘡),受扶助人擔任基層技術員,收入本就不高,再加上次子罹患重症,配偶又因病無法工作,在長期入不敷出之情況下,才會辦卡因應,惟因卡債利息及手續費負擔過重,始積欠高額債務。嗣因無法償還債務,遭債權銀行聲請法院強制扣薪,生活出現困難,受扶助人始於97年求助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經扶助律師與其面談後,因受扶助人之配偶及次子均屬重大傷病,日後醫療費用支出可觀,受扶助人雖有工作收入,但要按期履行更生方案恐有難度,故建議聲請清算程序。嗣經扶助律師協助受扶助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於協商不成立後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法院亦裁定清算程序開始,扶助律師針對公告債權表提出多次異議,經法院選任清算財團之管理人作成分配表,終於99年8月針對分配表裁定應予認可,並在101年1月取得清算免責之最終結果。

    筆者第一次接觸到受扶助人是在民國97年4月,正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實施第一個月。受扶助人當時在工廠擔任技術員,一個月薪水約三萬元,卻遭13家債權銀行強制扣薪,債務總額高達五百萬元,一家四口,有二人是屬於健保局核定的重大傷病,受扶助人完全提不出任何可供分期清償之更生方案,筆者只好為其向法院聲請清算。但在受扶助人債務金額這麼高的情況下,是否能夠順利取得法院的免責裁定,筆者亦深感忐忑不安,亦曾對受扶助人明言法院有可能最後會裁定不免責,但受扶助人聽到後態度坦然,對筆者表示願意全力配合律師的要求及法院規定辦理,縱使最後法院裁定不免責,其積欠之債務,本就應該由其負清償責任,其亦願意讓銀行繼續扣薪。受扶助人積極面對鉅額債務之勇氣與態度,令筆者印象深刻。

    受扶助人提出清算申請時,尚不到四十歲,育有分別是10歲及5歲二名未成年子女,受扶助人又一直在工廠工作,為何竟會積欠高達五百萬元債務呢?經深入瞭解後,才知道受扶助人雖然家境清寒,但在次子出生前,其積欠之銀行卡債約只有十餘萬元,受扶助人尚有能力按期繳款,但次子一出生即因酸代謝異常住進成大醫院加護病房十幾天,經過一連串的檢查與治療病情雖有好轉,卻查不出確切病因,只好出院回家,回家後也看不出有何異常,只是覺得次子身體較為軟趴趴,直到八、九個月大時受扶助人次子仍是無法自行坐立,與俗諺所云「七坐八爬」大相逕庭,受扶助人夫妻才驚覺有異,帶去大醫院檢查,因查不出確切病因,只好不停轉診各大醫院進行遺傳檢查,並持續寄送檢體到國外做罕見疾病與粒線體比對,但仍是無法查出確切病因,反而因一連串遺傳檢查及檢體運送均需自費,所費不貲。受扶助人在病急亂投醫之情況下,一方面聽從醫生建議每天帶次子去醫院進行早療復健,另一方面與其妻子到處尋求神佛偏方等民俗療法,所需費用只好不停地刷卡預借現金支應,造成受扶助人債務急速增加到二百萬元。

    受扶助人雖然不知道花出去的錢是否能治癒受苦中的幼兒,但只要有一絲的機會與希望,為人父母者當然不願放棄,可嘆的是,受扶助人次子的病情仍是毫無起色,醫院在查不出病因之情況下,只好一直以發育遲緩進行復健,但受扶助人次子仍是不時因腎臟疾病或其他併發症住院治療。受扶助人妻子因長期貼身照顧次子心力交瘁,身體機能亦出現嚴重衰退,多次因腎結石接受手術,皮膚亦時常出現不明紅斑,但當時診所均以皮膚炎或過敏進行治療,直到有一次在治療腎結石時,因醫師覺得受扶助人妻子臉上紅斑不正常,建議去類風濕免疫科檢查,才確診是罹患紅斑性狼瘡。受扶助人的妻子及次子直到民國95年才先後取得健保局核發的重大傷病證明,並開始獲得低收入戶補助,此時距離其次子出生已經過了四年,受扶助人則在民國94年6月就因不堪負荷銀行卡債及循環利息而開始遭到銀行強制扣薪,受扶助人的總債務也增加到三百萬元左右。受扶助人雖然一直被扣薪,但因銀行債權循環利息太高,受扶助人債務越還越多,不減反增,直到法院清算編造債權表時,受扶助人的債務總額竟已變成五百萬元。

    受扶助人在民國97年12月開始進入清算程序,前後召開三次債權人會議,受扶助人所能提出供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只有解除保險契約之解約金68213元,其中有三份保單乃是受扶助人為其妻子幼兒投保,保單價值準備金總共只有2032元。司法事務官考慮到這三份保單一旦解約,以受扶助人妻子及次子已確診之健康狀況,恐不會有保險公司願意再受理該二人之投保,故建議債權銀行同意該三份保單不要解約,由受扶助人交付等值現金予清算管理人納入分配,司法事務官的提議獲得全體債權銀行同意;司法事務官上開人道關懷,令受扶助人深深感受到「法律不外人情」之溫暖,筆者亦深感敬佩。因受扶助人所能提供分配之金額實在過低,筆者為提高債權銀行之受償比例,考慮到受扶助人當時因清算而遭扣押停止執行之薪水已有約30萬元,故在召開債權人會議時提議債權銀行撤回扣薪之強制執行聲請,讓受扶助人可以領回遭扣押之薪水,受扶助人願意將領回的薪水提出納入分配,當時債權銀行均同意扶助律師上開提議,但事後卻只有中國信託銀行及荷蘭銀行具狀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故受扶助人仍是無法取回被扣押之薪水納入分配,最後受扶助人清算財團清算所得金額仍是只有68213元,扣除國庫墊款及清算管理人酬金後,可供債權銀行分配金額剩下37713元,最後分配比率為0.69723%。

    雖然受扶助人可供債權銀行分配比率是如此的低,但受扶助人從民國94年6月開始被扣薪後,從未藉離職故意逃避債權銀行之追索,受扶助人一直勇於面對債務,前後遭扣押執行之薪資已有四十幾萬元,故法院認為債權銀行之債權已獲得部份補償。對受扶助人債務增加原因,法院經審核受扶助人所提資料及調查證據後,認為受扶助人妻子既無法找尋穩定收入之工作幫助受扶助人分擔家計,及受扶助人之配偶及次子之身體健康狀況致其須負擔龐大醫療費用,則受扶助人以刷卡預借現金、信用貸款等方式支付生活費、醫藥費及扶養費,與其家庭狀況相符,不能因此認定受扶助人有浪費、賭博或其他之投機行為。雖然債權銀行一再抗辯受扶助人明知已無償債能力,卻仍四處預借現金增加債務,主張受扶助人具有浪費、投機等行為,但法院審酌後認為受扶助人預借現金雖然次數頻繁,但其內容多係借新還舊、以卡養卡之週轉目的,動機並無不當,且受扶助人屢以「借新還舊」之方式,本為金融機構所熟知,渠等既願繼續授信,難以受扶助人嗣後無法負清償之事實,即遽指受扶助人有浪費、賭博或投機等行為,因而裁定受扶助人應予免責,並駁回債權銀行之抗告,受扶助人終於在民國101年1月20日清算免責確定。雖然本案筆者前後辦了快四年,但當聽到受扶助人說其終於可以去幫次子購買矯正鞋了,筆者內心的欣慰與感動,實是難以言喻,也充分體會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使陷於經濟困境之弱者,重建更生之立法目的。

    筆者在受扶助人清算免責確定後,又為其聲請撤銷法院的執行命令取回被扣押的薪水,受扶助人在領回薪水後,詢問筆者是不是應該依律師在債權人會議時之提議,將領回的薪水依債權比例清償銀行,受扶助人的良善,再次感動了筆者,但扶助律師認為當初為前開提議時乃是要求債權銀行需先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但實際上,只有中國信託銀行及荷蘭銀行依約定聲請撤回強制執行,且在法院第一審免責裁定後未提抗告,其它債權銀行均未履行撤回強制執行之條件,故最後扶助律師只有為受扶助人發函通知中國信託銀行及荷蘭銀行提供匯款帳號,分別匯款17363元及14698元予該二家銀行。雖然欠債還錢對銀行而言乃是天經地義,但在債務人償債能力明顯不足之情況下,銀行卻仍容許債務人持續地增加債務,銀行本身難道不應該承擔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的風險嗎?清算申請人一般而言均屬經濟弱勢中的弱勢,能提供債權人分配之金額應該都不高,故本案受扶助人在開債權人會議時,一直對債權銀行深感愧疚,方會馬上同意扶助律師前開提議,受扶助人已盡其最大償債誠意,若債權銀行均有依照當初協議撤回強制執行,不但債權銀行可提高受償比例,受扶助人亦能早日重建其經濟生活,可惜只有中國信託銀行及荷蘭銀行履行約定,故扶助律師方建議受扶助人只對該二家銀行清償,希望能夠因此使債權銀行瞭解到對明顯無償債能力之債務人追債不捨,實屬損人不利己之作法,若能多點彈性及變通,創造雙贏局面,豈非兩全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