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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法治部隊

發佈日期:2015/10/14

  • 邁向法治部隊
  • 文/劉繼蔚(法扶會新竹分會扶助律師)

    引言

    筆者在親身所歷的洪仲丘案件後,對於在部隊中自保或救濟的管道感到十分迷惑。古語所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便制度設計上,軍中似乎上下的溝通管道暢通;防弊的機制嚴謹而完備,然現實的運作卻往往是背道而馳。

    這是整個部隊從人到制度的問題,在一個封閉而法治不落實的環境,談論人權無異意味著戰爭,然而部隊的本質就是最大的國家暴力,主客觀條件均不利內部自為人權的倡議與發展,因此反而有賴於外部的關注,掀開部隊封閉而神秘的面紗,去推動整個部隊脫去傳統軍閥頭子式的人治色彩,進一步建置國家化、法治化、透明化的現代部隊,才是治本之道。

     

    部隊環境的認識

    以下從洪案辦案過程中觀察到的一些現象來加以說明,因本案尚未定讞,並不作直接與本案歸責的介紹,單純以目前被告及其他證人的說法為參照,型塑部隊的概念。

    一、規章繁瑣,但人員相關的法治訓練與素養不足

    以洪案為例,洪員核定及執行悔過的流程涉及到的法律及行政命令,自實體至裁量基準、執行規定、士評會召開及禁閉室管理、操練,均有法令依據,各自散見於不同編目或發布單位下。乍看下會覺得部隊的法治落實頗有成效,但在本案證人,多數均證稱對規定並未了解,亦未充分實施教育,具體執行均是按照學長交接時的經驗傳承,平常也沒有人會去翻具體的相關規定。即便有人花時間去研究,因為大部分軍士官兵未有法律專長,也未必通曉法意,及適用上的疑義,部隊裡也沒有常設的法制人員可以提供即時的解答。這個現象或許與部隊人員流動迅速有關:一般而言,基層部隊大部分是以義務役軍士官兵組成,人員組成階級背景複雜,且受限於愈見縮短的役期,充其量就戰鬥與紀律部分能使其基本具有部隊的雛型,便已面臨退伍,遑論更施以其他訓練。即便是志願役軍士官兵,也經常面臨任務或部隊的調動,而相關調動與派任,未必能及時施予必要之訓練,更有甚者,專長的要求與登載幾乎流於形式,如本件禁閉室人員應受之訓練即有不足,或如審判長對於洪員長官登載之專長竟未有相關的訓練加以支持而訝異般,部隊的專業淪為一句口號及紙面的文章,實際上空洞無比,並不具備受過專業人員的能力,充其量僅能依照一定的標準作業程序加以執行。因此部隊的規章典籍流於形式,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操作幾乎空洞,因此部隊即使有規章典範可供依循,亦因布達施行的人員缺少相關背景、訓練及素養,而最終只能仰賴經驗傳承,而使法治的落實大打折扣。在這個條件下,軍隊並沒有辦法打造一個即時而有效的救濟環境,因為其需要健全的法治素養,專業的法律執行人員,才能允當地執行並且管控法的落實。

    二、上命下從,人治重於法治

    眾所皆知部隊重視紀律,講究服從,抗命更是有可能被以軍法議處。在洪案偵審過程中,涉案高層也因此一度被審檢懷疑是否有施加壓力影響屬官或資淺人員的情形。洪案中,洪員的個人意願明顯是不欲執行懲處,並且質疑流程的合法性,但相關單位,卻無法將洪員這樣的意見回饋於上級,綜合這樣的結果與外觀,不免即形塑出部隊對於執行洪員悔過「使命必達」的傾向與外觀。有這樣的認知,就可以理解部隊既然處在這種高度規訓與控制的環境下,又一向以任務為導向的思維與行動模式,有造成上官「朕即王法」錯誤心態的危險。筆者一直以為,「治軍甚篤,軍紀嚴明」,在現代國家是個完全錯誤的形容,因為軍隊是國家的軍隊,軍法是國家的法律,軍法、軍隊的紀律,均不因指揮官或帶兵者的風格而有寬嚴的差異;軍紀只有是否廢弛的問題,並沒有嚴明的可能性,顯屬不證自明之理,卻往往因為軍史或戰史中對帶兵者的領袖或英雄形象包裝而受到忽略。因此部隊雖然原先設計有重重的關卡檢驗,比如在洪案,一份禁閉悔過公文前後要會三個業管單位,從下級到上級甚至到收訓單位,整個流程所需全部文書要二十個人左右的經辦或簽名,卻沒有一個人員有及時發揮把關,察覺其中尚有明顯瑕疵的部分而將程序擱置再議的閥控作用。顯然,各參辦人員各自獨立性甚低,往往只是公文旅行中的一顆白章,存在感甚弱。原先「層層把關、相互監督提醒」的機制,便墮落成為「層層放行、相互背書掩護」的結構性障礙。在這個條件下,因為任何的糾錯救濟機制仰賴的是獨立而有相互制衡作用的權力來執行,兼以部隊內人身自由高度受限,被侵害者與侵害者的權力又往往高度不對等,因此受害者也無從尋求有力機關的救濟與保護。

    三、環境封閉,資訊蒐集及證據保全不易

    部隊是一個人身自由受控,且與外界不易聯繫的環境,在資訊的蒐集與取得上,不同於外界可以自由行動且有充分工具可供選用的情況,以洪案為例,本案肇因來自於一隻攜入營區的照相功能手機違紀所致。當然部隊因為戰備上的考量,有管理上對自由限制的需求,以及為了保防上的目的而限制工具的使用,在國家安全的大旗下,是很容易被理解與採納的。但是,這樣一個客觀環境,配合上前兩點部隊容易誘發形成集體霸凌與管束的情事,就會造成受害者不僅求助無門,而且就算想藉由蒐證來保護自己,揭發弊端,也缺少足夠的條件。甚至,我們可以看見洪員簽下了堪稱死亡之旅車票的放棄申訴權益切結書,以及在悔過期間寫下那些顯然矯情而非出於本意,感謝長官勝於父母的樣板文章。這些都可以顯示在軍中爭議事件發生時,被害者的弱勢,從環境到武器,無一能與部隊機器相抗衡。且不僅是被害者,其中經辦人員,於事後究責時亦無從提出相關證據保全自己,往往成為社會究責下的「祭品」,猶如另一種層面的受害者。更值得一提的,於洪案審理中,法院履向部隊調取文書,卻履遭「文件已滅失或下落不明」之回應,這又衍生無止盡滅證疑慮的想像空間,終究不是一個社會的常態。

    小結

    有了以上對部隊的觀察與瞭解,我們就可以知道最大的問題還是整體部隊人員訓練與制度環境的欠缺,但又因為部隊肩負國家安全的公益需要,制度修正也難期待能一蹴可及。因此,鄉里戲言:「什麼都是假的,只有平安退伍才是真的」,雖然戲謔而無奈,卻也反應部隊這種高度人治環境的求生之道。當然並不是說人在部隊裡就必須忍氣吞聲,但至少應該借用社交上的手腕,避免自己成為離群索居的孤鳥,並適時地向親友傳達自己在部隊的狀況,資訊與聯絡的暢通,外界的關心與援助才有著力的基礎。雖然部隊較為封閉無法使用電子器材,但至少也可以用紙筆或小筆記本,以連續始末記錄的方式,將事件、在場人員等人事時地物有即時的記錄,雖然在證明力上難與客觀的錄音錄影相比,但至少可以從中有比較明確的線索去對特定事件鞏固人證,避免受到記憶的影響而增加事後調查的負擔。

    代結語

    有網友稱,洪仲丘一案嚴重打擊部隊士氣,崩壞部隊形象,然而究竟問題的根源何在,卻值得深思。事實上還是有許多勤勉忠誠的軍人,即可能被調查結果認定有疏失,然而究其本意,仍是努力配合部隊任務,戮力奉公。洪案的不幸是制度的錯誤、是國家的不幸,絕非個別的軍人所能承擔;我們敬重這些具備良好武德的軍人,但我們也要痛斥濫用國家機器的長官與制度。洪案多數被告,均表明不知法令,不熟規定,也不明白相關流程,只是循例而為,依長官指示辦理。這在檯面上所反應出來的問題,就是部隊陷入了法治素養低落的危機,層層關卡,並沒有發揮實際把關與協力的效用,未能就自己業管範圍發揮專業素養,提早正視並修補其中瑕疵。

    正如軍事法院法官質問被告的「實體規定你也不知道,程序規定你也不了解,身為主官,你何以自處?」。一個不受國家約束的部隊,只是軍閥頭子掌控的私軍;而一個沒有落實軍法、軍紀的懲處,也無異於部隊長官的私刑場。洪案長串的懲處名單,正顯示有一堆好人卻合起來做了一件壞事,這指向一個顯而易見的絃外之音,真正的問題不是每一個軍人犯了什麼滔天大錯,而是國軍在組織與制度面上,早已病入膏肓。

    每當回顧本案,想起在庭者轉列被告的顫抖,或者因為不堪訊問壓力而慟哭,或是法庭外被告家屬不解與驚懼的眼神,常捫心自問,這種部隊,讓我們每個入伍的親友兄弟,不是成為集體霸凌的被害者,就是被迫成為國家暴力的共犯,幾近脫序的狀態與表現,難道我們還能再坐視嗎?

    軍法單位應該強化其職能,深入基層部隊,真正落實軍紀法治化、軍隊國家化,我們應該仰賴制度而非仰賴人,將軍隊的純粹暴力約束於國家法度之下,邁向現代化的法治部隊,才是正本清源之道,也是每個入伍的純真的孩子,真正平安的回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