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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大橋-法律你和我」─軍中人權,從洪沖丘案件談起

發佈日期:2015/10/14

  • 「空大橋-法律你和我」─軍中人權,從洪沖丘案件談起
  • 紀錄/王永貞

    編按:廣播節目《空大橋-法律你和我》是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國立空中大學合作,配合空大上、下學期於每週二晚間20:00至20:30在教育廣播電臺調頻(FM)廣播網製播「空大橋──法律你和我」節目;每集皆由法扶會邀請專業律師擔任來賓,並參考社會案例,深入淺出地進行法條探討與案例剖析。第六季本集主題與本刊關懷弱勢有關,特別紀錄該集主持人天瑜與邱顯智律師的精采對話,以饗讀者。另為節省版面空間,主持人天瑜以A稱之, 邱顯智律師以B稱之。線上收聽請連結上法律你和我單元。

    A:邱律師您當過兵嗎?當兵的時候是不是有又期待又怕受傷害的心情?

    B:當兵前我已經考上軍法預官,也考上了律師,但入伍時仍十分擔憂,因為軍中的權力關係並不對稱。像我在新訓中心就遇到士官長想刁難新兵,大家明知命令不合理但還是不得不從,我相信這是役男們共同的無奈。

    A:軍中流傳「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顯示軍中的沉苛並非只在新聞關注的這幾個月才出現,社會上普遍仍認為男孩子必須當兵後才會蛻變成男人,但如同律師的經驗分享,即便已經考上預官,也還是擔心會遇到不合理的訓練。

    B:在軍中最大的問題是權力的使用經常變成「濫用」,好比「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這個原則,若使用的不小心就會產生嚴重後果,洪仲丘案就是個例子,因權力使用過當造成洪仲丘死亡。

    A:洪仲丘這起事件勾起許多家庭心中的痛,同樣遇到這種事情的家庭若將痛苦宣洩出來,別人會說質疑是「你家孩子不耐操」,為什麼軍中的權力會如此封閉且強大?

    B:其他領域例如學校、醫院或公務機關,原則上不會這樣,為何唯獨軍中如此?25萬人上街頭直指軍法制度的核心問題。由於軍法只在軍中使用,一旦權力過當,普通法院無法進來審查,使得許多軍中冤案、或確有故意過失的案件都以意外或自殺結案,掌握權力的人也明白,若今天真的犯錯,並不會受到任何懲罰,這問題一直沒有獲得解決,才會使得連士官長都可以欺負小兵,終究導致了社會撻伐。

    A:軍法制度是個封閉的制度,它獨立於檢調系統之外,一般民眾無法得知它的任何判決,為了符合官意或民意,判決甚至能超乎效率,江國慶案就是因為在社會輿情的盼望,以及官意要求限期破案的壓力之下火速破案,但卻枉殺了江國慶。

    B: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江國慶案與洪仲丘案幾乎一模一樣,也就是程序步驟沒有被遵守,假設江國慶案合法遵守程序,也就是沒有刑求、不採信刑求後的自白,而洪仲丘案禁閉處分的程序若也合法被遵守,最後就不會發生憾事。

    A:我們先來回顧軍法制度的不合理,再來討論為何要推翻它並成立新制度。律師是否可以先為聽眾解釋為什麼原本的軍法制度常常黑箱作業呢?

    B:法國大革命後有了檢察官制度,讓檢察官存在於法官與警察之間,一方面可以節制警察的權力,又能制衡法官的權力,也就是所謂「權力分立」。「權力分立」是法治國家最核心的精神,沒有權力分立就等於沒有憲法、沒有法治,它的存在就是為了要防範一個人的權力太大。世界先進國家一定都採「審檢分立」,例如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地方法院是各自獨立的機關,地檢署的上級機關是法務部,法院能獨立審判,而司法行政權是由司法院管轄。軍法制度之所以為人詬病,缺點就在於審檢不分立,簡單來說就是軍法司一手掌握了軍事法院檢察署、一手掌握了軍事法院,這些機關的上級機關都是國防部,國防部就是目前所稱的軍方,軍方一手操控了所有的軍法體系,不僅悖離了法治國精神,也牴觸了憲法。

    A:我們來參考歐美國家的狀況好了,美國有軍法制度嗎?

    B:美國有軍法制度,但其法院是獨立於軍事系統的,如同電影《軍官與魔鬼》情節,軍方在軍檢署體系或許有影響力,但法院審理那端是由陪審團制度決定,軍方無法影響;法國從拿破崙時代開始就沒有軍事審判制度,因為拿破崙認為唯有保障士兵人權的國家,才值得士兵為它奮戰,對於軍人的保障十分周到。戰後的德國只有一個軍事法庭,但這個軍事法庭也會審理普通案件,並沒有專屬的軍法制度。軍事法庭怎麼可以執行定人生死的決定呢?

    台灣軍法是戒嚴時代的產物,更何況軍人有階級之分。我在國防部台南監獄當監獄官時,有一個二兵進來,他的罪名是「公然侮辱長官」,一般法院中的公然侮辱罪只需判賠500元易科罰金,但在軍中卻得被關,起因只是階級為少將的空軍政戰主任,在二兵關禁閉的時候前往巡視,因為心情不好、低著頭沒有看政戰主任的二兵,卻認為態度不恭敬,所以政戰主任要求連長以「公然侮辱長官」辦他。判決的人是校級的軍官,被告是兵,被害人是將軍,由於判決人的階級比將軍小,沒有人敢推翻將軍主觀的被害感覺,這違反了法院與法官在權力分立下的獨立原則,假設將軍就是要求校級軍官就是要辦這個小兵,校級軍官是無法反抗的。

    A:「服從」是維繫軍中體系的主要力量,也有許多人認為洪仲丘帶了具照相功能的手機進去是犯規在先,軍人的本職就是要服從長官命令,但回到法律與人權的思維,這兩個面向是否完全抵觸?

    B:軍隊對於紀律的要求,以及軍中人權保障的平衡並不會相互抵觸,為什麼法國拿破崙軍隊能攻無不克、戰無不勝?均是因為軍人的權力被充分保障,軍人才會為國家奮戰,但拿破崙的軍隊會因此沒有紀律嗎?我們反而該思考在軍隊中有「過」該怎麼罰的原則。我們同意是洪仲丘先攜帶照相型手機,但不同意洪仲丘應該為此而送命。根據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下士帶手機只能記申誡,但最後卻把人關進了禁閉室,桃園地院的法官對於軍方沒有依照法定程序也感到不滿。

    A:所以軍中有它的規定,只是規定的界線很容易在「上對下」的服從原則中被超過是嗎?

    B:洪案當中,許多證人在審理這個禁閉公文時的「不小心」態度也是兇手。舉例來說,今天我們去法院遞狀,連法院的收件阿姨都會仔細審視文頭上的附件與實際附件是不是相符合?若附件不齊全是會被退回的。洪案禁閉公文的附件內容缺了兩、三項,但行文程序中包括旅長、副旅長等人全都蓋章了,連洪仲丘應該受什麼懲罰的「人勤令」都沒有出現在公文附件中,顯示整個禁閉令判決的荒腔走板。

    A:洪仲丘案只是冰山一角,這是25萬白衫軍之所以上街頭的原因,軍中的人權缺失是包著紀律外衣的服從精神,但用紀律來包裹就一切合理了嗎?軍中行政效率以及嚴謹精神看來十分堪慮。

    B:軍中文化的消極態度,已經無法呼應新時代的要求,一個小兵死亡為何會造成這麼多人的憤慨?因為大家都當過兵、都受過這樣的待遇,所以都能夠理解。洪仲丘家人來找我的時候,我能充分理解一個人在軍中遭受到這樣不平等的對待,又因此失去了生命,相信只要經歷過軍旅生活的人都能感同身受,因此我們希望能夠推動改革,但在國防部2013的國防白皮書中,針對此案的檢討只有寥寥數語,這麼多台灣年輕人犧牲時間與自由去當兵,他們的貢獻非常大,軍方應正視這個問題。

    A:大家都有國家需要軍人的共識,台灣也的確需要國軍的捍衛,只是如何在紀律的要求之下,讓每一個士兵都能夠心安理得、心服口服的為國家效命,而不用需要擔心遭到不合理處罰。

    B:無論是美軍、德軍、法軍,這些國家對於軍人的人權保障都相當周到,但也沒放棄對紀律的要求,軍隊戰力也相當強大,這表示不需要用不合時宜的制度才能維持紀律,軍隊若要打仗,向心力十分重要,將領若無法獲得士兵愛戴,又有甚麼資格帶兵呢?

    A:可以想見在軍法廢除之前,軍中一直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這次因為25萬人上街,促成了廢除軍法的改革,可否請律師談一下廢除的過程呢?

    B:8月3日有25萬人上街頭表達不滿,我認為洪家家屬包括洪爸爸、洪媽媽與姊姊願意將悲痛化為制度上的改革力量,讓仲丘成為最後一個犧牲的人,這精神非常的了不起。

    8月4日、5日,在大家都取得共識的情況下,立法院通過了承平時期廢除軍法、將現役軍人犯罪回歸司法審判三讀,這得歸功於社會大眾的持續關心,改革才能走到這一步。

    A:過去曾發生過軍人在放假期間潛入女友家中,除了殺死女友,還殺了女友媽媽的案例,服役軍人因服役造成精神壓力大,犯下不合乎常理的行為機率也比較高,但體能又被軍隊訓練的很好,有些民眾會擔心承平時期軍法回歸司法體系後,軍人犯罪的刑期會因此不如軍法規定的刑期嚴格,恐怕是種縱容,律師能不能為聽眾分析一下。

    B:這要分兩部分來看,首先軍事審判法的程序法雖回歸普通法源,但陸海空軍刑法並沒有廢止,簡單來說,目前廢止的僅是軍事刑事訴訟法、但軍刑法並沒有廢除,假設一位軍人犯了「凌虐致死罪」,他仍適用於軍刑法,只是他會由台北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或台中地方法院來審判,而不是由軍事法院來審判,由於他有軍人身分,還是會以刑責較重的陸海空軍刑法來判刑。某些軍人犯的罪如「長官凌虐部屬」,或是「間諜罪」、「逃兵」,這些罪在一般的刑法中並不會出現,只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來處罰,而軍事法庭審判與一般法院審判的唯一差別可能是「有罪」或「無罪」,因為普通法院普遍採取無罪推定原則,在舉證證明的程度要求上會比審判不公開的軍法院來得嚴格。

    台灣軍法實施了這麼多年,在很短的時間內被終結,但並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這是應該延續改進的地方,其實普通法院內應該訓練熟悉軍事法庭的法官,或讓對軍事事務有興趣、參與過軍隊實務運作的人加入,未來若遇到審判犯罪軍人時,才能夠快速進入狀況。

    A:陸海空軍刑法還是存在,所以不用擔心放縱現役軍人的問題,只是地方法院的審理上以人權為優先、並採無罪推定原則審判,假如確定這個軍人殺人罪證確鑿、毫無悔意,軍人犯罪或與一般民眾犯罪受到的刑度會有所差別嗎?

    B:因考量到軍人受到訓練後體能較好、也較容易拿到武器,陸海空軍刑法的法條針對軍人犯罪的刑罰原本就判得較重,但假設都在有罪的狀況下,個案的法官判決是否會比總檢軍事法院的法官來的輕?這個我們無法評斷。以洪仲丘案來說,軍事法院的法官讓3名被告都交保,但到了桃園地院的時候,法官反而羈押了這3名被告,所以個案法官要怎麼處理案件,不能同一而論,而是要看法官對案件的見解如何來決定。

    A:許多法律界人士擔憂年輕的法官或恐龍法官,會在對軍情不了解、或沒有受到軍旅訓練的情況下,做出不合理的判決,要避免這個狀況是不是就得依賴所謂的配套措施?

    B:其實我們應該回過頭來探討,「軍法制度究竟是否應該存在」?這麼多人上街頭抗議,表示大家的共識應該是國防部的「軍法制度不應該存在」,但這也並不代表讓司法來審判就事事完美,未來各界還是需要持續督促司法改革。在審查洪仲丘案的3位法官中,有2位是年輕女生,大家不需要去質疑女法官是否能勝任這項工作?因為法官性別與其所判之判決不一定有相關,重要的是看法官是否具有能深入了解他人故事的同理心,畢竟民法、刑法等案件相當多樣,要審判海上的案件,不代表法官得先開船出海才能判決,像遇到洪案這種軍事案件,法官只要先去了解一個小兵在「上命下從」的情境下受到什麼樣的委屈,長官的對錯在哪裡?自然能做出明智判決。

    A:法官本身所受的司法訓練與判決結果其實有滿大的關連性,也就是要看法官是否有盡到做功課的義務,還是只依照文本來判決。

    B:沒錯,文本之外人的故事才是重點。以洪案來說,8月23日開庭時,在桃園地院同時也有關廠工人案,負責審理關廠工人案的溫宗玲法官,裁定將關廠工人案由民事法庭裁定轉到公法行政庭,還不到30歲的溫法官做了這個裁定後,現在全台灣有超過一百個裁定也紛紛跟進,將訴訟案轉送行政法院審理,所以大家不該對年輕或女性法官有社會經驗不足的刻板印象,溫宗玲法官的判決代表她真正將關廠老阿嬤的故事聽了進去,才能寫出這樣的裁定。好的法官能進入故事中合理的解決問題,恐龍法官就是只看文本、對照法條,才會做出與一般人的認知差距太大的判決。

    目前在法學院裡也開始討論法律與文學,也就是當法官需要深入了解他人故事的時候,必須有耐心、有準備的聽故事,多增加文學涵養,讓心更柔軟,甚至還可以再加修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等專業加以輔助,法官必須多方面接觸這個社會,才不會成為判決機器,畢竟很多情境在文本中是找不到解答的。

    A:回過頭來談改革配套,邱律師是洪案的承辦律師之一,陪同洪家一路走來,熟悉他們從抗爭到獲得改革的過程,可否請您就承辦律師的角度,分析未來怎麼樣會更好?

    B:我們希望未來這件事不會再重演。我對於國防部2013年國防白皮書關於此案提出的檢討感到失望。以洪案來說,這是一個把人關在禁閉室的處分,並且是由連長上呈至旅級幹部,再交由旅長核批的處分,以程序看來,范佐憲透過士評會影響大家、去813醫院催促體檢報告,用各種手段將洪仲丘關進禁閉室,這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一個與士兵本人有恩怨的人怎麼能夠參與士評會、甚至決定禁閉天數?

    我當兵時在國防部台南監獄當監獄官,從沒聽過有人在監獄內被操死,軍隊的禁閉處分竟比法院判刑入獄還要嚴苛,這突顯了禁閉處分若沒有獨立於部隊之外有多麼可怕,但國防部目前為止尚未對陸海空軍懲罰法或禁閉處分進行任何檢討,這樣未來一定會有下一個洪仲丘。

    A:很多人討論禁閉室究竟要不要廢?針對這件事,軍中將領紛紛說禁閉室不能廢,因為廢了之後可能無法馴服在入伍前就已經是大哥等級的人,但禁閉室聽起來是個不合乎人權的地方,該如何兩相權衡呢?

    B:我認為假設部隊真的需要執行禁閉,禁閉處分可以獨立於部隊之外來判決,像歐洲德國就是由法官來決定是否該禁閉,以洪案為例,也就是應該由桃園地方法院來開庭決定洪仲丘是否應該關禁閉,因為一般法官在審判之前,一定可以追查出禁閉令的附件未齊全,也會知道他的身體狀況及BMI值都不適合關禁閉,所以不會做出把他關進去的決定。對於禁閉室是否要保留,我個人是持比較保留的態度,因為禁閉室是一個拘束人身自由比監獄還嚴重的地方,所操練的強度與不人道行為,還遠超過了看守所甚至監獄,因此軍方若要保留禁閉室,應提出完整理由說明。台灣社會大眾的努力改變了軍事審判制度,也希望身為公民們的大家,能夠持續關心軍中人權,才能讓這個制度更進步,讓未來的男生當兵時不會再成為下一個洪仲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