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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觀審模擬審判歷次成果初探

發佈日期:2015/10/15

  • 人民觀審模擬審判歷次成果初探
  • 文/張永宏(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一、前言
    司法院於101年1月12日完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初稿共81條,並於同年6月14日與行政院會銜將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為了讓所有未來要實際運用此一制度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均能更熟悉此一制度,並能從實作中協助發現制度設計上不完備之處,進一步使人民觀審制度更趨於完善,司法院於同年2月21日起,由嘉義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輪流舉辦人民觀審試行模擬審判,截至今年2月,先後已進行共9場人民觀審模擬審判。
    為了讓不克參與,但關心人民觀審制度推動情形之士均能掌握歷次人民觀審模擬審判的成果,本文將分為以下三個部分,概略介紹人民觀審模擬審判之成果:
    (一)歷次模擬審判之演進與特色。
    (二)歷次模擬審判觀審員、備位觀審員問卷調查結果初探。
    (三)從歷次模擬審判,觀察觀審員、備位觀審員等一般國民,對於表決權有無之意向。

    二、歷次模擬審判之演進與特色
    (一)審理案件:
    合計9次之模擬審判所審理之案件(以起訴罪名為準),計有殺人(包含既遂與未遂、亦包含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在內)案件3次、加重強盜2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2次、放火未遂案件1次、貪污治罪防制條例案件1次,均為各試行法院事先挑選該院確定判決,並徵詢檢、辯雙方意見而定。
    (二)準備程序:
    為了達成連日繼續審理之目標,以減輕觀審員之工作與心理負擔,故充實的準備程序實屬必要。有鑑於此,自第5次模擬審判起,即先進行準備程序,模擬「證據裁定」及「審理計畫書」等規定之運作方式,雖準備程序之進行尚有諸多有待檢討、改進之處,但確已達到使審判對象更臻明確的初期目標。
    (三)選任程序:
    自第1次模擬審判以來,歷次模擬審判均同步進行觀審員、備位觀審員選任程序之模擬,其目的不惟可以加深審、檢、辯三方對於選任程序相關規定之熟稔程度,藉由實際操作偵錯除錯外,更有對一般國民宣導、推廣此一制度之用意。除前2次由地方法院之行政人員、司法志工、觀護志工、調解委員出任外,其後7次均與各地方政府配合,由轄下里民或行政單位所屬員工擔任候選觀審員出席選任程序,以期更能反映國民之正當法律感情。
    (四)卷證數位化:
    對於不具備法律專業與審判經驗的一般國民而言,實難期待其等能理解複雜繁重的卷證資料,故如何讓卷證更易於閱覽並掌握重點,即為人民觀審制度的努力方向,自第2次模擬審判起即進行卷證數位化的嘗試,亦即將卷證內容預先掃瞄存入電腦內,以便立即檢索、公開播放。其後,包含審判長之審前說明、檢、辯雙方之開審陳述與辯論,亦均大量使用電腦軟體進行輔助說明工具,法庭進行風格令人耳目一新。
    (五)與外國實務界人士與國內審、檢、辯、學各界的意見交流:
    為了擴大模擬審判的視野、汲取更多寶貴意見與建議,自第3次模擬審判起,即邀請對人民參與審判素有研究之國內審、檢、辯、學各界人士擔任評論員,於全程旁聽觀審模擬審判後提供建言;此外,並先後邀請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庭長金炯枓、前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庭長杉田宗久來台旁聽第4次及第9次模擬審判,並以實際擔任韓、日二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審判長之經驗,提供諸多寶貴意見。

    三、歷次模擬審判觀審員、備位觀審員問卷調查結果初探
    人民觀審制度之主要立法目的,即在於「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草案第1條參照)。而模擬審判之實施,即為此等立法目的能否實現之重要試金石。有鑑於此,司法院事先參考日、韓二國人民參與審判之實施經驗,設計觀審員、備位觀審員用問卷,於模擬審判結束後立即交由觀審員、備位觀審員當場填寫。除第一場、第二場之模擬審判,因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係由法院行政人員、志工、調解委員中隨機抽選產生,可能較不具客觀性、參考價值而未進行問卷調查外,其後自第三場開始,截至第九場為止,因參與審判者即為一般國民(由轄區縣市政府或各里里長推薦之人士),有進行問卷調查之價值,合計7場模擬審判回收49份(7場×〈5名觀審員+2名備位觀審員〉=49份)問卷,問卷數量雖然不多,卻是實際參與過模擬審判、身歷其境後一般國民之新鮮看法,而非單純印象所可比擬,應有相當程度之實證價值,值得略作擇要介紹。
    首先,針對觀審員、備位觀審員有無深入地參與審判?本問卷主要設有三個相關的問題,即(1)「您對於本次審判的內容(包括爭點的說明、證據調查、法律適用等),是否能夠理解?」(2)「您在與法官討論案情時,您覺得您是否能夠充分陳述意見?」(3)「您在與法官討論案情時,您覺得是否有進行充分的討論?」等。而針對上述三個問題,回答(1)幾乎都能理解模擬審判內容者佔53.06%,回答大部分理解的佔40.82%,兩者加總合計達93.88%;其次,(2)回答可以充分陳述個人意見的佔48.98%,回答能夠陳述主要意見者亦有38.78%,兩者加總合計亦達87.76%;再者,(3)回答有進行很充足的討論者達51.02%,回答大致上都有討論者亦達40.82%,兩者加總合計亦達91.84%。由以上統計數字可知,模擬審判對於「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等立法目的之達成,已可見到初步之功效。
    其次,針對參與審判之感想,除了有2位受訪者因不明原因漏未勾選外,其餘47未受訪者均回答「非常好的經驗」或「還不錯的經驗」,正面反應之比例達總數的95.92%,詳細意見分佈情形如附圖一所示:

    再者,針對人民觀審制度對可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上述問卷調查亦呈現出令人振奮的結果,相對於參與審判「之前」,多數觀審員(82%)雖然對於司法信賴度有正面之評價,但仍有16%的受訪者表示不太信賴或非常不信賴司法,且持正面評價之受訪者中,大多數(63%、近4分之3)僅表示「還算」信賴司法。但參與審判之後,則有98%的受訪者表示信賴司法,其中表示「非常信賴司法」的受訪者達近3分之2(65%),且已無任何受訪者再對司法抱持不信任的看法。詳細意見分佈情形請參見附圖二:

    四、從歷次模擬審判,觀察觀審員、備位觀審員等一般國民,對於表決權有無之意向
    讓人民參與審判,是否應該讓參與審判的人民可以直接決定判決最終的結論?一直以來即為爭執不休的議題,本文並不打算進行理論上的辨明,僅客觀呈現模擬審判的成果。首先,經統計,在9場模擬審判中,觀審員與法官之間意見完全一致者(包含主張成立相同罪名且量刑結論一致,以及均主張無罪者)為3場、觀審員與法官之間意見部分不一致(包含是否有罪、罪名不一致,或雖主張成立相同罪名但量刑結論不一致者)為5場、觀審員與法官之間意見完全不一致(包含是否有罪、罪名不一致,且有罪時量刑結論亦不一致者)為1場,觀審員與法官意見不一致之比例似嫌偏高。
    分析觀審員與法官意見不一致之原因,本文認為可能有以下幾個因素:
    (一)法官可能會受到模擬審判之案件先前確定判決內容的影響。
    (二)在模擬審判中,法官沒有寫判決說明不贊同觀審員多數意見的心理壓力,也沒有接受外界檢視、批判的心理壓力。
    (三)多數模擬審判扣除選任程序後,均僅進行1日,且宣示判決後還需要進行檢討會,故時間相對緊迫,法官有急著結束模擬審判的時間壓力,無法與觀審員進行更充分的討論或說明,以致觀審員或有誤解法律規定之情形(例如何謂「犯罪之情形顯可憫恕」?)出現。此亦與準備程序就爭點整理、證據整理之技巧尚不純熟有關。
    (四)模擬審判尚屬初期,法官解釋法令、剖析證據、讓觀審員觀照所有證據,依據法令以綜合形成心證的技巧尚不純熟。
    (五)模擬審判尚處在初期,檢察官、辯護人向觀審員舉證、說明證據意義的技巧亦尚不純熟。
    (六)模擬審判不是真正案件,沒有真實之臨場感。扮演被告、被害人、證人之人比較難以忠實呈現案發經過。
    從上述分析以觀,除了部分因素是與此一制度操作經驗尚不純熟有關之外,另有相當多的因素是與「模擬(非真實案件)之本質」有關,吾人樂觀地認為,在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累積了更多經驗、更願意聆聽尊重觀審員所代表之社會常識,並以真實的案件進行審判之後,上述情形必將有所改變。事實上,最近4場的模擬審判即呈現了此一趨勢,亦即法官與觀審員之間就有無犯罪及罪名意見業已呈現一致,雖就量刑尚有歧異,但法官與觀審員之間就量刑意見之差別幅度亦漸趨縮小,在102年1月29、30日進行之模擬審判,3名法官與5名觀審員就論罪及量刑之結論即均屬一致。
    此外,在法官與觀審員意見不一致(包括完全不一致及部分不一致)的情形下,是否會進而影響到觀審員對於參與審判之評價及司法信賴度之高低?則是更需要關注的重點。為此,本文特別擷取法官與觀審員意見不一致之6場問卷結果進行觀察,其中就參與審判的感想,為正面陳述者達90.47%,亦即扣除2位受訪者因不明原因漏未勾選,其餘均為正面陳述。又參與審判「之後」對於法院審判之整體看法,100%的受訪者均表示信賴(67%非常信賴、33%還算能夠信賴),核與整體之調查結果並無明顯差異。
    從上述問卷調查結果可以發現,法官與觀審員多數意見之不一致,對於觀審員而言,並不會影響其等對於參與審判及司法信賴度之評價,但此是否即可表示一般國民於制度初期並無意願直接決定判決結論?換言之,是否代表一般國民於現階段比較願意接受「人民先決定、法官來把關」的制度?尚難定論,但102年1月29、30日進行模擬審判後之問卷調查結果,實可以提供吾人更多思考的機會。
    立法院於102年1月10日決議「司法院應於所指定試行之地方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進行模擬審判一年」,司法院為尊重立法院上述決議,於102年1月29、30日在士林地方法院進行之模擬審判,即以「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進行,審判結束後,再以問卷詢問觀審員、備位觀審員對於「表決權有無」之意向,其中僅有1位受訪者(14.29%)支持「由法官與人民一起討論、一起表決,如果人民的意見占多數,法官就算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也必須接受」的「具表決權模式」。另有6位受訪者(85.71%)則支持「由法官與人民一起討論,先由人民自行決定,再由法官把關,如果認為人民的意見有違法或不當,法官可以另外決定,但要在判決書中說明不採納人民意見的理由」的「觀審模式」。至於「完全由人民自行討論、自行表決,法官不能參與,法官就算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也必須接受其決定」的「我國陪審模式(按:美國陪審制雖有控管機制,但我國目前由立法委員提出之陪審草案則均無之,為區別計,姑且稱之為我國陪審模式)」,則無任何受訪者支持。

    五、結論
    日本自該國裁判員法立法通過後,於5年施行準備期間,先後進行共650場之模擬審判,以及240場裁判員模擬選任程序,然由於該國係由60個法院(含本院、分院)施行裁判員制度,故粗略計算後各個法院之模擬審判次數5年間僅有11場左右,平均一年約2場次,而士林、嘉義兩院迄今近一年已各進行5場、4場模擬審判,亦可謂成效斐然。經由9場模擬審判所累積之經驗,吾人當可以相信,人民參與審判在台灣有成功實施之可能性,而經由7次問卷調查的結果,吾人更可以發現,人民參與審判在我國有儘速實施之必要性。相信後續不斷進行的模擬審判,可以使人民觀審制度益臻成熟,司法再次獲得人民信賴,成為我國解決紛爭、安定社會的重要基石,料亦不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