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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制度與加強原住民法律扶助

發佈日期:2015/10/15

  • 建立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制度與加強原住民法律扶助
  • 時間:102年3月19日(周二)下午2:00~3:00

    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六樓會議室

    吳敦義副總統致詞

      民國88年時,政府與民間共同舉辦了「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會議中特別強調要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以人民為司法改革的主體,並推動公平正義的訴訟制度,同時,在會中作出「推動法律扶助制度」的決議。後來,立法院在民國92年12月23日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並經總統於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

      依據法律扶助法,在民國93年7月1日正式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從這一天開始,台灣與全世界的民主法治國家並駕齊驅,真正建立起為弱勢民眾服務的法律扶助制度。

      從我國的法律扶助制度來看,法律扶助基金會是民間組織,以民間的活力與彈性,開辦許多具有前瞻性的照顧弱勢民眾法律權益的專案。而司法院除了捐助基金外,更是扮演監督基金會運作的重要角色。法律扶助基金會在過去短短八年間,可以扶助這麼多弱勢民眾,司法院可以說是功不可沒。

      這一次法律扶助基金會舉辦「建立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制度與加強原住民法律扶助」記者會,除了保障刑事被告基本人權外,還擴大照顧原住民朋友的法律權益,我覺得非常有意義。

      首先,關於「建立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制度」這項記者會的主題,我們都知道,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新修條文,已於今年的1月23日由馬總統公布施行。

      本次修法是因為考量原住民朋友為法律上的弱勢族群,國家應該積極給予訴訟上的保護,所以修正刑事訴訟法,創設了偵查中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制度,並且擴大了通常審判程序中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的範圍,也就是說,原住民被告一定要有辯護律師在旁協助,才可以進行偵查與審判。除此之外,還規定了訊問原住民被告之前,必須要告知其擁有得請求法律扶助的權利。

    這一次的修法,對於保障刑事基本人權而言,是一項劃時代的進步。法律扶助基金會在96年9月17日開始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後來又在101年7月15日開始試辦「原住民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這些執行成效得到社會各界與立法院的肯定,所以促成了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我們對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在保障人權方面的努力,應該給予相當的肯定。

      其次,關於「加強原住民法律扶助」這項記者會的主題,我們知道,台灣存在多元的族群文化,但是目前法律的制定,並不是以多元民族國家社會生活為前提,所以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律制度之間,會產生一些衝突。最近,司法制度已有改進,自民國102年開始,司法院在一般法庭之外,特別設立原住民專業法庭,這就代表政府是非常尊重多元族群文化之保存。

      最近,法律扶助基金會接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行政委託,將於102年4月1日開辦「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在原來的扶助中低收入戶民眾的基礎上,又擴大了對原住民的法律扶助。得知此項訊息,實在甚感欣慰。

      有鑑於過去法律扶助基金會對社會公益的貢獻,期望未來法律扶助基金會與行政院各部會之間,能夠展開各種類型的密切合作。如此一來,除了可以大幅保障民眾的法律權益,對於政府效能的躍升,以及達成均富共享、平安健康的社會,一定大有幫助。

      最後,我要特別感謝法律扶助基金會全體董監事、全國二十一個分會的會長、全國兩百多位的同仁與專職律師、全國兩千多位的扶助律師,以及無數位志工朋友。感謝大家在有限的預算下,憑藉一股服務社會的熱忱,竭盡所能的維護了基層民眾的法律權益。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致詞

    非常榮幸參加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制度與加強原住民法律扶助記者會」,與各位貴賓共同見證原住民司法保障及刑事人權改革樹立新的里程碑!

    憲法第7條及第16條揭示人民無分種族,在法律上有平等權和訴訟權;由於原住民族在語言、傳統習慣與文化價值觀等層面與主體民族間有相當大的差異,國家在制定法律時難以全面兼顧,訂定出適切規範原住民族的法律。此外,長久以來在實務運作上,無論偵查機關、審判機關抑或辯護人,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文化均缺乏充分的認識,造成原住民族在訴訟權、平等權的保障上相對不足,而成為弱勢族群。近年來,如何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揭示的原住民司法人權保障,成為政府著重的施政目標,也是社會各界關注的議題。

    在立法院各黨團的共識與各級行政機關的支持下,今年1月23日刑事訴訟法第31條修正施行,增訂了具原住民身分的被告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時,在審判中如沒有選任律師,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的規定。另同步增訂原住民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如沒有選任律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這不僅在原住民族的人權保障上建立了新的里程碑,同時在刑事人權保障上也邁進了一大步,在此,要特別感謝立法院及行政院、法務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的鼎力協助。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目的,在於提供弱勢、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必要之法律扶助,以保障人民權益。93年7月成立以來,即不斷的透過各地分會加強對原住民族的法律扶助宣導工作,並且深入原住民族聚落提供各項法律扶助的服務,對原住民的法律扶助工作,不遺餘力。從原住民族人口數大約佔全國人口數2%,而基金會的扶助案件中,具原住民身分民眾的案件約佔3.8%,在比例上將近二倍以觀,可謂成效卓著。尤其在司法院提出試辦「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的想法後,基金會立即著手規劃,只用一個半月的時間,就能具體實踐該專案。近來,又積極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洽商合作,議定接受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行政委託,將於本年4月1日開辦「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由基金會提供原住民同胞完整的法律協助,為原住民法律權益保障建構堅實的基礎,基金會全體同仁的努力,令人讚許。浩敏特別要代表司法院對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及全體同仁的辛勤與努力,表示肯定、感謝與嘉勉。

    浩敏也要利用這個機會向各位報告,鑑於原住民族事務的特殊性,司法院本於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尊重,經過評估原住民族聚居的區域、各地方法院受理有關原住民族之案件量、案件類別等因素,已指定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9所地方法院,自本年1月1日起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專責辦理原住民涉訟案件。此外,並請司法院所屬的司法人員研習所開設專門課程,展開專業法庭法官的在職研習,以增進對原住民族的認識,培養辦案所需的專業知能。我們期許專業法庭的設置,能使原住民族的司法受益權獲得更充實的保障,落實司法為民之改革理念。

    在這些新制度正式運作之後,期待法律扶助基金會未來能擔任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與原住民族間溝通的橋樑,與司法院、法務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密切合作,共同、持續地為原住民法律權益保障而努力,讓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訴訟權的意旨進一步實現。

     

    吳景芳董事長致詞

      非常感謝吳副總統日理萬機之下,親自蒞臨指導法律扶助基金會。也非常感謝司法院賴院長多年以來,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督導與照顧。更要感謝各位貴賓的大駕光臨。

      依據法律扶助法,我國在民國93年7月1日正式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八年八個月以來,已經收到614,657件的申請扶助案件,經過審查後准許由律師扶助者有201,193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者有189,026件。目前全國共設置了21個分會,並且與其他單位合作設立了80個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法律扶助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因此,法律扶助基金會除了承辦民事案件、家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法律扶助之外,提供刑事案件的被告法律扶助,以保障刑事被告之基本人權,更是法律扶助基金會責無旁貸的天職。

      為了平衡刑事被告與犯罪偵查機關之間法律專業知識的落差,協助刑事被告行使防禦權,並且確保偵查機關的偵查過程符合法定程序,從而提升偵查、審判的效能與正確,本會自96年9月17日開始,針對全國重罪的被告,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全國的重罪被告,當其遭受警方拘提逮捕時,不論日間或夜間,皆可向本會申請律師陪同偵訊。

      不過,檢警專案試辦以來,全國的重罪被告向本會申請扶助的狀況,並不踴躍。96年9月17日開始試辦,至102年2月28日為止,五年五個月以來,本會一共僅受理3,458件申請案件;這些案件,符合條件並由本會派遣律師陪同偵訊者共計2,646件。

      由於上述的檢警專案執行成效不彰,本會於是針對在法律知識方面較為弱勢的原住民族,重新規畫推動新的專案。自101年7月15日起,本會開始辦理「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本專案適用於具有原住民族身分的刑事被告,當其遭受警方拘提逮捕時,不論觸犯的是重罪或是輕罪,亦不論日間或夜間,皆可向本會申請律師陪同偵訊。

        本會自101年7月15日開辦原住民檢警專案以來,至102年2月28日為止,短短六個半月,即受理552件申請案件;這些案件,符合條件並由本會派遣律師陪同偵訊者共計364件。相較於本會早期開辦的檢警專案,原住民檢警專案的執行成效,相對良好許多。

    本會開辦原住民檢警專案之後,立刻深受各界關切與肯定。當時,立法院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審議工作,由於本會原住民檢警專案執行成效良好,獲得立法委員們的信任與嘉許,於是促成了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的修正。

      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已於102年1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創設了偵查中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制度,並且擴大了通常審判程序中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的範圍。除此之外,還規定了訊問原住民被告之前,必須要告知其擁有得請求法律扶助的權利。這些保障被告權利的規定,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史上,是一項創舉。對於能夠促成此項刑事基本人權之進步,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全體成員,實在深感榮耀。

      以上是針對今日記者會第一項主題「建立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制度」,向各位貴賓所作的報告。接下來針對第二項主題「加強原住民法律扶助」,報告如下。

      本會自成立以來,即持續進行並強化對原住民的法律扶助。目前每年的扶助案件數量,已經為開辦初期的2倍以上。再者,原住民人口數約佔全國總人口數2.3%左右,但本會准予扶助的原住民人數,則佔全體受扶助人數4%左右,由此可見,本會對於原住民法律扶助之重視。

      但是,由於本會扶助對象須為無資力的民眾,因此在訴訟上處於相對弱勢的原住民,有部分可能因為其資力超過本會法定標準,致使無法獲得本會的扶助。

      為了更進一步加強原住民族的法律扶助,本會因此積極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接洽,希望比照本會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合作多年的「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模式,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行政委託的方式,提供經費委託本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最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本會已經達成協議,預計將於102年4月1日起,委託本會正式開辦「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

      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的開辦,將使更多的原住民朋友在面臨法律困境時,能夠適時得到律師的專業協助。對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信任本會,委託本會,謹代表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全體成員,致上最高的謝意。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徐明淵副主任委員致詞

    首先,謝謝大家長期關心原住民族的相關議題,並支持、協助本會各項政策及法案之推動,使得本會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與進行。

    為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的權益,本會歷年來都積極推動「原住民法律扶助」的工作,以及相關法律宣導,以利保障族人的權益,每年約補助200件左右的補助案。而從法律扶助基金會統計數據顯示,原住民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數,於99年至101年,每年約有2,800件的申請案;其中獲准由律師扶助及諮詢之案件,每年約有2,100件左右,顯見族人在法律扶助的需求上是高的。每年有上千件之案件數,但許多原住民申請人,因不符法扶基金會的標準,而未能提供扶助律師。

    本會為解決長期以來原住民在法律訴訟上相對的弱勢地位,及擴大扶助需要法律扶助的族人,今年4月1日起,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全國原住民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和律師扶助服務,也就是說,當原住民面臨法律問題時,就有本專案的律師團指派專業的扶助律師到場扶助,更積極的採「事前扶助」方式協助族人。本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除提供原住民法律諮詢、法律文件之撰擬、律師代理等服務,以確實解決原住民所面臨之訴訟相關問題外,也將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於全國各地設立之21個分會、約80個法律諮詢服務據點,建立原住民專屬法律扶助支援網,方便原住民就近申請扶助,以消彌地處偏遠之不利因素,進一步保障族人應有的司法權益。

    另鑑於律師陪同刑事偵訊之重要性,假使原住民涉刑事案件,經偵查機關開始偵查時,可以向本會委託單位-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指派扶助律師到場陪同偵訊,以提供族人較為完整之刑事人權保障。為讓原住民隨時隨地都有求助的管道,本會也設有24小時原住民法律扶助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585-880(我幫,我幫幫你),當族人面臨法律問題時,可隨時撥打扶助專線,將有專業人員提供法律扶助資訊或協助。

    另外,本會也期望透過本次專案,加強原住民律師助理、民間團體扶助律師、檢察及警察單位之人員,對於原住民文化、生活及語言等議題之教育訓練,提升原住民法律扶助案件之服務品質,協助法界了解原住民法律案件之特殊性,以利從制度面有效的解決原住民族在法律訴訟上處於相對弱勢的問題。同時,本會也另行規劃到原住民部落辦理法律扶助巡迴宣導工作,讓全國原住民族人皆能瞭解本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之內容及申請方式,請大家協助廣為宣傳。

    最後,要再次謝謝在本專案籌備的過程中,大力支持與協助的所有人員,更要感謝財政部提供公益彩券回饋金1500萬元的經費支持,由於各位對於原住民司法人權的重視,「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才能正式上路。

    鄭天財立法委員致詞

    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語言文化及價值觀均與一般國民不同,常與現行法規產生衝突,而法官及檢察官等司法體系對原住民族的認知不足,造成原住民族經常受到不當的偵查、起訴及不利判決。

        為全面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必須從法院、檢警、律師辯護三方面來著手,在立法委員、司法院、法務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法界人士共同努力之下,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益保障都有重大進展。

        第一、在法院方面,司法院於101年5月30日修正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3條,明定得指定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司法院並指定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9所地方法院,於102年1月1日起,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對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保障具有相當重要的歷史性、指標性意義。

        第二,在檢警方面,法務部已函令所署各檢察署偵辦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之案件時,應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為落實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功能,司法院亦函請檢警於第一次訊(詢)問嫌疑人之相關文書須註記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俾憑辦理分案。

        第三,在律師辯護方面,「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已於102年1月23日總統公布施行,將具原住民身分之被告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納入強制辯護,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原住民被告辯護;於偵查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詢)問具原住民身分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也應該主動事先告知被告得請求法律扶助。此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也將原住民法律扶助計畫,委託給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因此,法律扶助基金會也肩負對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保障的重要責任。

        除期盼法律扶助基金會依「刑事訴訟法」、「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全力協助需要法律扶助的原住民同胞之外,也需要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教育訓練,協助各分會律師加強瞭解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讓司法人員以同理心來辦理原住民族司法案件,避免原住民族同胞因為語言、文化及傳統習慣與現行法律的差異,而遭到不當的偵查、起訴或不利的判決。

    尤美女立法委員致詞

    長久以來,原住民族因其經濟、社會與文化弱勢與邊緣處境,加上台灣司法體系係由漢人價值觀所形塑之框架與規則,司法從業人員缺乏對原住民族文化脈絡的認識與瞭解,以及原/漢法律價值與系統上的差異與衝突,造成本應作為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體系,卻因漠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慣習,使得原住民族無法受到「公平審判」之事件時有所聞。最為人所熟悉的事件如2004年鄒族頭目逕行取締漢人疑似盜取鄒族傳統領域內野生蜂蜜而遭起訴案;2005年司馬庫斯的「風倒櫸木事件」,司馬庫斯青年將被颱風吹倒的櫸本運回部落,卻被以加重竊盜罪起訴判刑;以及原住民族依固有傳統而持有獵槍狩獵卻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公園法等法令被論罪科刑。

    另外,在訴訟程序上則忽略原住民族在教育及語言上的弱勢,未提供專業通譯之協助,進而造成原住民被告無法理解進行中的訴訟程序,不能即時為自己主張權利、抗辯或表達意見。這些司法制度上的問題,隨著近年來原住民族權利意識的抬頭浮出檯面,引起一波波司法改革的聲浪。

        為了促進原住民族訴訟程序之保障,本人在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期間,特於去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將鄭天財委員提案關於原住民族在偵查中及審判中強制辯護協助的「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排入該委員會議程,並促使通過該案,以彰顯對原住民族人權的重視。其後立法院院會亦於2013年1月4日三讀通過該修正案,總統並於2013年1月23日公布施行讓原住民族於偵查及審判中可以獲得公設辯護人或法扶律師到場協助的權利,使我國對原住民族的訴訟程序保障又往前邁進了一步。

        很高興法律扶助基金會做為扶助弱勢實現司法正義的單位,今天正式對外宣布已「建立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制度與加強原住民法律扶助」,有需要扶助的原住民,只要一到警局即有權要求法扶律師到場協助。但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到場協助,只是改革的起步。律師、公設辯護人及所有執法人員是否真正認識與了解原住民族文化才是關鍵所在。目前對於我國的司法制度,本人期待司法體系(包括審、檢、辯)可以更有意識地認識到原住民與漢人間文化脈絡上的不同,同時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的習俗、語言、文化及價值觀予以認識、尊重。更重要的是,將此尊重融入司法改革的各個面向,不僅是程序上建構完善的原住民族通譯制度以落實公平審判的精神,或是法官依法審判時可以將原住民族的傳統慣習納入考量,做出真正公平、合理、正義的判決。未來,希望司法院可以用更積極的態度進行司法改革,以落實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益。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春榮理事長致詞

        很榮幸受邀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舉行「建立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制度與加強原住民法律扶助」之記者會,首先代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執業律師對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於102年4月1日開辦「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表示支持與祝福之意,衷心期盼在基金會、全聯會及全國律師之共同努力下,能真正維護原住民之基本人權。

        訴訟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而辯護權則係訴訟權所衍生之權利,同受憲法之保障,惟依刑事訴訟法之修正過程中,吾人發現於民法71年以前,被告在偵查中不得選任辯護人;於民國71年8月4日修正公布後,偵查中之被告雖得選任辯護人,惟辯護人僅得在場,不得表示意見,直至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後,辯護人始能在偵查中表示意見,且此均係指被告自己已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若其不選任律師,檢察官不需作任何處理,惟於95年5月24日以後,被告若係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檢察官即負有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之義務,於102年1月23日更將之擴及於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此足以證明國家對被告基本人權之保障有逐漸擴大之趨勢。惟此擴大,僅係形式,而非實質,蓋辯護人在偵查中不具有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權利,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在訊(詢)問證人時,更大多以偵查秘密為由,不讓辯護人在場,致辯護人不但無法知悉卷內究竟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各為何,更未賦予辯護人調查證據之職權,致被告空有辯護之名,而無辯護之實質,司法院若要真正落實保障被告之基本人權,自應迅速修正刑事訴訟法,不但賦予偵查中辯護人之調查權,更要賦予閱卷權,尤其在檢察官已將被告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時,應貫徹當事人對等原則,使辯護人能完全檢閱法官所持有之一切卷證。果真如此,人民是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