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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大橋-法律你和我」──精神障礙者人權

發佈日期:2016/01/18

  • 「空大橋-法律你和我」──精神障礙者人權
  • 口述/天瑜、黃致豪律師 紀錄/胡智媐

    編按:《空大橋-法律你和我》是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國立空中大學合作製播的廣播節目,配合空大課程安排於每週二晚間8:00至8:30在教育廣播電臺調頻(FM)廣播網播出,由法扶會律師擔任來賓,參考社會案例,深入淺出地進行法條探討與案例剖析。本刊以弱勢關懷為主題,特別收錄主持人天瑜與黃致豪律師的精采對話,讓我們重新思索精神障礙者的人權問題。

    主持人天瑜(以下簡稱A):請問律師,人權是與生俱來,只要生而為人,在司法上便能享有其基本權利,是否正確?
    黃致豪律師(以下簡稱B):
    是。有時候把我們一個國家跟其他比較不民主、不法治的國家區分開來的最大標準,就是人權。所謂人權,就是生而為人,在每一個層面都應該被平等地對待、而且享有的權利。

    A:社會大眾都能理解「生而為人就有人權」,可是當一個人犯了重罪、引起社會恐慌時,大家卻一人拿一顆石頭丟死他。人權很容易懂,但精神障礙者人權可能就很難懂。
    B:如果人權是每一個公民都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作為國家所認可的公民族群的一份子,顯然精神障礙者也是有人權的。或者我們進一步講,更因為精神障礙者是弱勢,很多時候無法關注到自己的權益,就需要有人出來幫他們想一想,到底政府有沒有在有意無意間剝奪他們應該享有的權利?

    A:為什麼會特別把他們標示出來?現在在台灣的輿情裡最不能讓人理解的是:精神障礙者跟你我一樣,都是公民。一般人犯了殺人罪,都是論罪量刑。可是若精神障礙者犯的是令人無法想像的事情呢?例如他殺了比較多人、他用比較不可思議的方式殺人,所以他就可以跟精神障礙做連結。難道他是人,我就不是人嗎?
    B:您提了一個很好的問題。我們常常講:「被告是沒有臉的人」,並不是說他真的沒有臉,而是對我們來說,我們對於每一個案件的每一個被告,所提供的法律扶助,標準是一樣的。所以對刑事律師來說,不論今天是個很簡單的案件,或是一個大家都不喜歡的案件,或者是非常可憐的案件,例如這幾天發生的,有個父親被控疑似親手殺害自己的腦麻兒。無論大家心裡對這個案件的感覺是什麼,作為一個律師都有義務讓這個被告得到法律上應該有的權利,這就是人權的基礎。

    A:所以在還沒有被鑑定是不是精神障礙者之前,即使他犯下了最難原諒的罪刑,他的人權不會因此消滅。
    B:對於一個盡責、有理性的律師來講,都是往「維護他的人權」這個方向努力。

    A:所以為千夫所指的犯罪者辯護,律師也是要有相當的勇氣?
    B:很多律師在接這些案件時,所抱持的也是「我們在盡一個身為律師應盡的義務」的心態。刑事律師很不容易,在這個領域都要有勇氣,還有一點點的信念。我們經常遭受比較多的誤解、質疑、打擊,一個不小心就會懷疑自己為什麼要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所以我會開玩笑說,我們這群人可能都要有些微的反社會人格。

    A:其實早年台灣的司法觀念還不是那麼普及的時候,有很多人弔詭地、錯誤地,或者一窩蜂地仇視罪犯。有些民眾會覺得:「他就是犯罪了啊!」但即使他犯罪,也必須接受公平的審判,或者公平的檢驗、公平的辯護。這個檢驗包括「是不是因為精神障礙而犯了這個罪?」,可是一般的社會大眾會覺得說「這些都是藉口」。請問黃律師,身為鄭捷的辯護律師,您怎麼看?
    B:我常經手和精神障礙相關的案件,主要原因是我在美國受的大學教育。在美國求學期間,我選的主修專業是心理學──臨床心理學和異常心理學,也就是精神障礙的研究。加上我曾在紐約的精神病院實習,對於這些議題有比較多認識:其實跟這些人相處,反而不需要像我們跟一般人相處一樣提防那麼多東西。他們的大腦是個異想世界,跟一般人不一樣,從某些觀點來看很有趣。當然有些是比較值得同情的,他們是需要被理解、被照顧的一群,這是肯定的。

    A:台灣的司法在精神障礙的把關上面滿寬鬆的,可是還是有一定的門檻。請問目前的刑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B:民國二十幾年刑法上的標準叫做「心神喪失」或是「精神耗弱」。心神喪失就是「你瘋了」,精神耗弱就是比「瘋了」輕微一點,但也是心智無法正常運作的狀況。然而這套標準用了很久,這兩個名詞在每一個法院、每一個法庭、每一個法官底下,都會詮釋出不同的結果。以致於到近代大家覺得不能再這樣下去,因為沒有人知道什麼是「心神喪失」、什麼是「精神耗弱」,找神經學家、心理醫師也講不出一個所以然來。所以後來刑法第19條改成了:如果你被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且因為這樣的缺陷而導致你不知道自己做的事不被法律接受,這時國家會認為既然你都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那生病的責任也不在你,所以在現代的刑法當中,我們應該要減輕或減除你的刑責。

    A:一頭野獸之所以咬人,有可能是他的天性,也有可能是他真的餓瘋了。無論是因為飢餓還是天性,都不是他的錯,但我們也不能就這樣放他出來。大部分的民眾會覺得「不把他處死?難道要納稅人養他一輩子?」,但若無罪獲釋,又像是埋炸彈,尤其他又做過那麼令人恐慌的事。所以怎麼可以放他回社會呢?這裡牽涉到我們的司法還沒有完整的制度,例如他必須接受後續的強制治療,或者是社區照顧,甚至他的家人都應該要接受課程輔導訓練。拿鄭捷來說好了,現在在刑法上,像鄭捷這一類可能因為心智缺陷而喪失行為辨識能力的人,有嚴格的檢視標準以及後續的安排嗎?
    B:現行的司法中我們認為比較有問題的地方在於:檢察官起訴之後,案件在法庭內整理和辯論之後、判了刑之後呢?就不管了。所謂的「不管」指的是:一個人進了監獄,若他有精神障礙、精神疾病,需不需要接受後續的矯正或治療?這其實是很重要的事情,因為這牽涉到他能不能再回社會呢?精神衛生法中針對類似的情況,有強制治療、強制處置,或者安置。但很可惜的是理論和實務之間還是有差距。這些法律有規定,而執行層面的效果未必是立即看得到的。在教育方面,教導一個正常行為人都已經是「十年樹木,百年樹人」,要教很久,更何況面對一個已經被診斷為有精神障礙或者有心智缺陷的行為偏差人時,要讓他知道他自己真的有問題,光這一點就要做很久,在專業上這叫做有「病識感」。你如果不知道自己生病,如何打開心房?有了病識感之後,我們才能尋求改變現狀的方法:如何治療、如何矯治、怎樣用藥,搭配什麼樣的諮商,對病人是比較好的?同時,第三個階段是,必須找出支持團體和支持系統。如果社會大眾不斷地去歧視和排擠行為偏差人,就算有天大的能耐、神醫再世,也沒有辦法去醫治其他人的歧視對行為人所造成的傷害。謠言的力量非常可怕。「虐待」其實不只是身體上的有形傷害,在家庭、婚姻、社區裡,常常都會有無形的虐待和傷害,例如意識形態上的歧視、言語或行為上的歧視。

    A:我想大部分的民眾之所以對刑事案件裡面以精神鑑定來減免刑期、甚至無罪釋放,不管是減刑或無罪,大部分人都會覺得「難道他不該為他所做的錯事負責嗎?」、「難道殺人不該償命嗎?」、「難道被殺的人就沒有人權嗎?」、「難道被害人活該被他傷害嗎?」。對於這些言論,律師怎麼看?
    B:對刑事辯護律師來講,我們一直非常渴望的是,可以跟有這些疑問的人坐下來好好討論這些內容。第一個,受害者有沒有人權?當然有。但是在現代的民主社會體制之下,我們必須了解一個現實的狀況就是「事件的發生在當時」。因此在事件發生之後,恐怕只能夠透過法律程序去取回、或者填補當初所受的損害。如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跟個人的身心狀況有關的話,可以走民事程序求償。
    至於刑事部分,身為一個受害人,或者一個受害人的家屬,在法律上會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是自己找律師去追訴加害者,這叫作「自訴」。相對的,若要請國家追訴加害者,則稱為「公訴」。現在的立法較傾向建議民眾公訴,理由在於國家的公權力所能動用的資源遠遠大過一般老百姓。例如:一般人找律師可能很不容易同時找偵探、調查員,或是專家、刑警、憲兵,來做犯罪現場的重建、鑑識及證據蒐集,但是檢察官有辦法做這些事。對於被害者的人權,司法上並不是沒有給予保障,問題是保障得夠不夠?做得好不好?

    A:「就是做得不夠好啊!那個神經病怎麼可以被放出來?」我想這應該是不少人的心聲。
    B:我們都了解這個社會需要有發洩情緒的出口。面對這些恐懼、這些壓力,社會大眾都在尋找出口。我們很清楚:身為律師,這些是我們必須承擔的。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情緒過後,我們想要坐下來和社會大眾溝通、分享我們的觀念:如何去預防以後有這樣的事件再出現?

    A:這聽起來很不像律師會說的話。律師好像都會說如何讓他脫罪、如何讓他被判刑、如何讓他賠多點、如何讓他不用賠。可是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跟族群所牽涉到的面向比較廣,並且環環相扣,我們不能只討論法律。
    B:是的。身為鄭捷的辯護律師,我有幾件他授權我可以談的東西可以和大家討論。很多人認為精神障礙者在刑案中的角色特別突出、權益特別需要保障而不舒服,「憑什麼精神障礙者的人權比一般人要多?為什麼他需要特別的保障?」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可以思考:如果一個人生病了,他該接受治療還是接受處罰?這就是為什麼精神障礙者在法律上至少都該有一般被告該有的權益。但除此之外,我們甚至認為精神障礙者在涉入刑案時,有一些特別的程序上的保障要格外注意。
    例如說:「精神鑑定」、或者「心理鑑定」,就是很重要的觀念。當一個刑案的當事人是精神障礙者或者疑似有精神障礙,社會大眾的矚目程度會很高、犯罪情節也不會太輕微。例如在台灣嘉義水上發生的醃頭案、台灣史上第一個在大眾運輸工具上隨機殺人的鄭捷案,又例如日本曾有一位十五歲的青少年殺害隔壁鄰居並汙辱屍體、挪威一位政治思想偏激的青年持槍和手榴彈殺死七十多人。這些案件若是光看犯罪手法和過程、規模,都會發現確實有異於常人之處。
    也許有人認為:「難道只要搬出精神缺陷,就有免死金牌了嗎?」其實這是一個誤會。在法律上,被認定真的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且真的因為精神障礙或缺陷而無法認清自己做的事是錯的,犯罪者還是有罪,只是刑度會因為不同的狀況而決定要不要免除、減輕。但是在法律上,免除或減輕之後,還是必須接受強制治療,或者社區處遇。
    就我們現在的精神醫學和心理醫學來說,絕大部分的精神障礙,是終身的、無法治癒的。這表示,即使精障者不在監獄裡面,也勢必一輩子都必須待在社會特殊系統下,掛著無形的枷鎖。這是現代醫學和現代法律尚無法解決的問題。我們只能透過整體的作業方式,希望給這些弱勢的人一點點協助,直到他終老天年。但問題來了,為什麼納稅人要拿出資源特別扶助這些社會上的弱者?這對我們這些正常人公平、安全嗎?可是我想請大家想一件事,如果一個社會有資格去選擇要放棄哪些人、要優遇哪些人的時候,最後會變成什麼下場?我們恐怕無法接受我們所身處的民主法治社會採取「社會達爾文主義」,也就是「適者生存、富者愈富和強者愈強,弱者自然會被淘汰」,非常可怕。然而就我認為,台灣民眾的想法比這個層次更高深,大家不會去歧視身體有障礙的人。其實精神障礙同樣是一種障礙、也是非自願性的,只是他們病的是心智、是看不見的地方,卻又會外顯於他的行為。

    A:身體上的缺陷很容易被注意到、進而產生同情心,並得到照顧,「因為他們不是自願生病」。在一個進步、充滿溫暖的社會,我們這些比較有能力、比較幸運的人,要照顧那些為我們承擔了不幸的人。但是,一個人如果四肢健全,甚至可以縝密地策劃他要如何行兇,大眾會覺得「這個人腦筋這麼好,而且孔武有力,為什麼我們要同情、包容他?甚至要同理他?」
    B:這其實牽涉到我們一般人的觀念。往往我們對「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有誤解。很多人認為,如果你可以完成某項生活的作息裡比較固定、有反覆性的事,你應該就沒有瘋、應該就沒有精神病才對。舉例來說,曾有個醫師形容重度憂鬱症的感覺是「猶如365天身處在幽暗不見天日的房間,而那個房間裡總是下著雨」。有個案例的主角是個被重度憂鬱症糾纏15年的爸爸。15年的憂鬱症,讓這個患者無法上班,沒辦法有正常的工作表現、沒辦法和同事相處。他從就學時就患病了,後來走入婚姻,也過得不愉快,因為配偶很難諒解他的病況。最後,他的人生唯一支柱是他的六歲女兒,但在與配偶爭奪、打民事訴訟後,是配偶拿到了女兒的監護權,他的世界瞬間崩毀。
    後來他的生活是:在沒有工作的情況下,每兩個月從高雄遠赴台北探視女兒一、兩個小時。在重度憂鬱症及生活壓力的糾纏下,他選擇用刑事犯罪的手法來宣洩。他準備了一瓶硫酸、一把水果刀,上台北,在女兒面前用刀子刺傷、用硫酸瓶打傷女兒的媽媽。這是何等可怕的事,所有人、包含檢察官都說:「被告,你不要來跟我說你有什麼精神病,因為有精神病的人根本不可能買高鐵票、知道硫酸該去哪買、去旅館住一晚。」其實,精神障礙有很多不同的面向,他是某一個程度或某一個特別的社會行為能力出了問題,有可能他的其他能力並沒有受到影響──重鬱症就是這個樣子。重鬱症或躁鬱症的人很多時候是伴隨情緒上的暴起暴落,他們無法控制自己──有時候想毀掉自己、有時候想毀掉別人。這些慾望,恐怕不會影響他日常生活的能力。但是他心中的念頭和揮之不去的情緒,實實在在的影響到他在做一個行為時的判斷。回過頭來看這些案件,難道國家不該給這些不幸的人一點點寬容和關懷嗎?或者,嚴格一點來說,負上一些責任嗎?這些人在我們的社會當中生存,變成這個樣子,那我們是不是該給這樣的人多一點幫助?照顧好這些人,就多少能保其他人平安,不是嗎?

    A:無形的障礙更不容易得到關懷與同理,病情也會越來越嚴重。如果我們省下丟石頭的力氣,轉而去監督這個制度、使之完整,甚至為我們的社區照顧貢獻一點點的心力,眾志必會成城。然而目前並沒有完善的檢核制度及配套措施,對不對?
    B:對,主持人講的非常正確。其實我想法院也有其難處,當我們必須用法律手段來處理其他領域的問題時,法官會陷入一個困境:「如果這個領域是我不熟悉的,我該怎麼辦?」因此,引用刑法第19條關於精神障礙者的減免刑罰的規定時,很多法院、法官在引用時就面臨了很大的煩惱:「我該怎麼判斷他有沒有精神障礙?」所以他們會傾向做「鑑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可以請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做鑑定。請鑑定人的用意在於:法官是法律專家,可是其他部份需要其他專家來幫忙,因此必須請該領域的鑑定人。很不幸的是,大部分的法官會因為被太多案子壓得喘不過氣,而不管鑑定過程是否合理、合法,一拿到結果報告書就下判決。
    如果整個機制沒有公開透明的話,很容易落入「權威的謬誤」,也就是「專家講的一定對」。確實,從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來看,因為人的心智是非常脆弱、敏感而複雜的機制,而且會層層地自我保護,所以專家要想辦法呼喚出受鑑定者的潛意識。可是這是為了什麼?這是為了保護這個病人,醫治他、療癒他,是為了他的福祉、他的好處。在這個前提底下,鑑定人是為被鑑定者好才去做這件事,在業界是可以認同這個出發點的。
    但是,出發點雖然好,方法還是要經過科學檢驗,這是世界普遍精神醫學界和心理學界的看法。所以,用藥讓病人講話、用催眠讓病人講話,現代醫學界裡比較少,但還是有。如果你是出於病人的福祉,那問題可能比較不大。然而有些專家看到這個案件之後會「跳下來」,基於義憤,而迷失了自己做為中立鑑定人的身分。他們會用一些誘導式問法:塞問題、塞事實進去、塞立場進去、挑釁應該鑑定的對象,甚至為了讓受鑑定者講出真話來而用藥、催眠,並將受鑑定者講出來的所有話,全部呈現給檢察官做特殊認定。
    或許鑑定人會說他的出發點是「為了社會的正義」,但是若這個論證可以成立的話,這個社會的每一個公民都可能都會處在風險裡。因為,當有一天國家認為你犯法,哪怕沒有證據,也可以用藥、用催眠逼迫自白。這是非常可怕的思維,因為每一個公民都有一個人權—「在國家的制度下接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這個權利,會在這樣的作法下完全消失殆盡。

    A:這其實也是「無罪推定原則」。以國內目前的民情來說,很難接受無罪推定,因為大部份的人只要看到犯罪的相關新聞報導,就覺得「為什麼不給他死!」、「廢死團體別再出來廢話!」。
    B:其實這些倡議團體都深知大家的情緒需要一個出口,所以他們很樂意和大家溝通與對話。其實我覺得大家可以健康地把情緒發洩完後,坐下來冷靜想一想一件事:「罵完之後,我們可以做什麼讓這樣的事情不再發生?」我想這是大家真正關心的。事實上,各國的研究顯示,精障者的暴力犯罪所引發模仿效應往往比最初案更嚴重、更綿延不絕。很多青少年尚未經過社會化的過程,在長期被孤立或者是人格上受到隔離後,為了兩個目的而犯罪:一是「我要幹一件大事,讓從不正眼看我的人永遠記得我」;二是「我要自毀,因為做完這件事之後我的人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我要有一個燦爛的結束,人生太痛苦、太孤單、太無聊了。」這是我們蒐集了世界各地的案例後整理出來的共通特質。他們可能會認為「既然我成不了英雄壯烈犧牲的話,我只好做一個驚天動地的事讓所有人記得我。」這樣的觀念難道跟他的家庭環境、學校、周遭的社會一點關係都沒有嗎?

    A:其實一人一點溫度,這個能量累積起來就很可觀。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要關心這些不相關的人?可是一句話、一點行動、一個眼神,累積起來真的可以改變一個人。最後讓我們請黃律師針對精神障礙者的刑事人權提醒大家:如何主張?又該如何避免被濫用?
    B:簡單歸納成幾點:第一,若您本身是有、或者可能有精神障礙的本人或家屬,且該精神障礙者涉入了刑事案件,包括:被警察盤查、逮捕、訊問,或被檢察官抓到偵查庭、法院,首先您可以主張:立刻找律師到現場。因為律師在您告訴他您的狀況之後,能夠協助您跟警察或檢察官、法院做出最佳的溝通。至少他可以幫您在記錄上呈現出您確實有精神障礙或者心智缺陷。再來,我們可以再提出相關證據,在法院裡討論這項缺陷是否真的存在。第二件事,在法院裡,身為一個患有精神障礙的被告,依法絕對有權利請律師主張或自己主張要求法院調查對這個被告有利的證據,特別是患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方面的證據。在指定鑑定人的過程裡,精障者或其家屬別忘記提醒律師注意鑑定人的資格、鑑定方法、鑑定過程有無可疑的地方,例如用藥、催眠、報告長度與實際談話長度不符、報告內容多引用警察的筆錄等等。這些狀況在法律上都可能違法,也是您或您的律師在法庭上應該審慎地提出來的地方。第三,在這個行為被法院認定有罪之後、在做量刑時,應該著重於治療而不是懲罰。治療方式要請法院參考精神衛生法的相關規定。

    A:精神障礙在刑事規定裡有許多種類。若嫌疑人患有例如精神官能症、思覺失調症,或者我們根據他過去的生活方式,懷疑他在犯案的當下,喪失了心智能力、控制犯罪的行為能力時,就可以主張精神障礙嗎?
    B:這是被告的權利,被告可以這樣主張。但如果要如此主張,當然就必須要先提出相關證據,例如病歷、診斷書等等。至於證明被告其實在行為當時根本不是處於這樣的狀態,就是檢察官的責任。法律現在並沒有明白規定哪一些精神障礙或是心智缺陷可以免責或減刑,那一些不可以。不過若硬要說的話,「人格異常」,又稱為「人格違常」,也就是指一個人的人格只是有「特殊的傾向」,而不是有特殊的疾病時,法院很難因為人格傾向,就單純地認為可以免除責任。最常聽到的是「反社會性人格」。這其中當然也有爭議,例如反社會性人格所併發的其他精神疾病,有什麼認定標準,在歐美有其他法則。但現代法學和現代醫學都可以接受的是,如果嫌疑人沒有任何的疾病,只有反社會性人格,可能沒有辦法做為免責或減刑的依據。最後,我想說的是,發洩情緒是健康的,只要是以不傷人的方式進行,這些都是可以理解、也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