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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律師陪訊 智能障礙者涉嫌偷竊不起訴

發佈日期:2016/01/18

  • 法扶律師陪訊 智能障礙者涉嫌偷竊不起訴
  • 文/許崇賓(法扶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103年10月15日下午4點,一個天氣晴朗的午後,阿梅(化名)和她的先生阿元(化名)一同前往台中的知名賣場買麵包,在逛街的途中,阿梅向她的先生表示想到地下二樓倒水給他,讓他可以一邊吃麵包、一邊喝水充飢解渴,平時難得出門的阿梅經過地下一樓時,目光便被量販店所陳列販售的口紅唇膏給吸引過去,個性單純的阿梅心想:「啊!好漂亮的唇膏!」

    於是沒有多想,便將三條口紅唇膏放入口袋之中後轉身離開,在經過結帳區時,警鈴大響,店員趕忙上前攔阻並報警處理,警察趕到現場後,便在阿梅的口袋中扣得剛剛拿取的三條口紅唇膏,於是阿梅當場便被逮捕並送到警局。然而,因阿梅為身心障礙者,不諳法律,在警員的協助下,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通報申請檢警陪訊扶助。

     

    智能障礙者 缺乏違法意識

    我約莫下午4點多接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通報後,急忙地趕到警局,見到患有輕度智能障礙的阿梅,以及她的先生一臉平靜地坐在警局吃著便當,等候作筆錄。當警察告知當事人律師已經到警局來提供協助時,她也只是微微地點了點頭,沒有多作表示。一般當事人面對被逮捕或被拷上手銬,送到警局後會有驚慌失措忐忑不安,或是急著替自己的行為辯解等反應的情形,但身心障礙者若遇到同樣狀況,反而會讓人感覺他們表現得相當淡定,但事實上,是因為他們對於很多大家認為理所當然的事物,不具有足夠的認知來分辨是非對錯。就如同阿梅拿了東西後,並不知道應該要先到結帳區付錢才能帶走,若任意放到口袋就帶走,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因此,對於智能障礙者而言,最大的問題並非害怕,而是他們對於警察的提問恐怕是一知半解,此時就算有家屬陪同在身邊,面對繁雜的法律程序恐怕也不曉得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在警局作完第一次訊問,雖然賣場知悉阿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為低收入戶後,表示不予追究,無奈所犯之罪是非告訴乃論的竊盜罪,而且為現行犯,因此在警局做完將近兩小時的筆錄後,阿梅便被移送至地檢署,進行為時將近兩個小時的複訊。

    然而,在等待移送地檢署的兩個小時空檔,阿梅的先生多次打電話聯絡我,焦急地問我,如果移送地檢署後,阿梅會不會因此就被關起來。

    我想對於從未進過偵訊室的人而言,姑且不論一連串的訊問對於當事人所造成莫大的心理壓力,一進到陰暗、狹小且密閉的空間,面對的是持著國家正義之名的司法人員,恐懼、害怕的感覺必定油然而生,此時若有扶助律師可以在進行訊問時陪同當事人,一方面可以使當事人心中較有安全感外,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當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識而未對不妥當的提問提出異議,並確保當事人的陳述是基於自己的意願,而非受到任何不當訊問,使刑事訴訟程序在符合武器平等原則下順利進行。

    所幸後來檢察官考量阿梅沒有前科紀錄,且犯罪的情節及所侵害的法益輕微,也將取得的三條口紅唇膏還給賣場,以及參酌阿梅犯後態度良好,且告訴人賣場也不再追究,最後終於獲得不起訴處分。直到晚間十點多,看著阿梅夫妻倆人拖著疲憊的身影走出地檢署,原本帶著愉悅的心情出門逛街,卻因為一個無心的舉動而引來一連串無謂的司法程序,更加體認到弱勢族群需要幫助的迫切、法律扶助的重要性,以及身為扶助律師的使命感。

     

    微罪不具實質違法性 

    在這個案例當中,患有輕度智能障礙的阿梅連自己犯了什麼錯都不曉得,不過區區兩百多塊的唇膏對一個商場而言,侵害極其輕微,阿梅的行為不具有實質違法性,實際上並不會成立犯罪,沒有實質違法性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並未達足以科處刑法的程度,舉例而言,在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一種狀況,婆婆媽媽們到市場上挑水果,在水果攤上看到攤上琳瑯滿目的水果,隨手拿了一顆葡萄試吃看看,這時候難道水果攤老闆看到會大吼:「抓賊啊!」?又比如在學校最常遇到的,阿明一時肚子痛,又沒帶衛生紙,看到隔壁桌的阿雄不在,情急之下就隨手抽幾張衛生紙,難道阿明也會因此犯罪?上述兩個例子中雖然隨手拿取別人的東西,形式而言雖然該當竊盜罪,但一顆葡萄、幾張衛生紙所值無幾,所侵害的利益及行為都如此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並不會認為有科以刑罰的必要,況且,如果這些行為不給予追訴處罰,也不會違反社會共同生活的法律秩序,但若這時依照刑法仍將這些行為加以制裁,未免過於不近人情。

     

    法扶律師陪訊 落實保障訴訟平等權

    現在警局遇到患有身心障礙或是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等,會通報給法律扶助基金會,使較無能力聘請律師陪同的人民可以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幫助,讓他們面對國家司法機關時,能有律師陪訊,在面臨國家龐雜的司法程序時,能多一分的保障。況且,患有身心障礙的人對於自己行為的認知是否具有不法性並不甚了解,刑法第十九條亦有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原因就在於他們對於外界事務缺乏認知、理解及判斷能力,以致無法辨認是非善意,或無法依其辨認而作出正確行為或預料行為後果,他們的行為動機基本上都是非常單純的,例如案例中的阿梅被問到說為什麼要拿口紅時,她也是神色自若地回答道:「因為很漂亮啊!」從她反應可以看出,顯然她並不是出於故意要偷東西的意圖,因為一般人面對這種問題都會閃爍其詞,但由於智能障礙者對自己的行為不具有足夠的認知,並不了解自己的行為合法與否,否則怎麼會對於自己的行為都坦承不諱而沒有任何辯解?

    透過這個案例反思台灣社會對於弱勢族群權益的保障,法律扶助基金會透過與警政署建立聯繫平台,使無資力或處於經濟弱勢的人民獲得必要的協助,並且能在第一時間有律師到場提供陪同偵訊服務,使人民提升權利意識,更加落實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自由權,以及使人民獲得實質的平等權。身為扶助律師能夠在當事人遇到困難時,盡綿薄之力提供他們幫助,適時地提醒他們面對問題時不必慌張,在訊問時避免他們遭受不當訊問之外,尤其像本案犯罪情節輕微,甚至可以說是毫無可罰性可言的案例,能夠保障無辜之人早期脫離繁雜的訴訟程序,除了獲得成就感外,也更加堅定加入扶助律師的行列,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