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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偵訊 律師陪同」原住民遭指涉販毒品案 獲不起訴

發佈日期:2016/01/18

  • 「檢警偵訊 律師陪同」原住民遭指涉販毒品案 獲不起訴
  • 文/李鼎銘(法扶會基隆分會資深志工)

    阿隆(化名)是住在基隆市的原住民,平日以散工賺取生活費,某日遭警方盤查,以阿隆友人密報他販賣安非他命之嫌加以逮捕,阿隆被帶往警局製作筆錄,堅稱沒有販賣毒品,警方前往其住處搜索,雖未搜到毒品或吸毒器具,但由於證人指證阿隆免費在自宅提供安非他命以供吸食,阿隆一時無從辯解下,在警方製作筆錄後,被移送至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無端面臨重罪指控 不知所措

    阿隆無端遭到指控,又沒有錢聘請律師,面臨可能的牢獄之災而心急如焚。幸好經告知可向法扶會申請免費扶助,經基隆分會審查通過後,指派陳雅萍律師擔任偵查中刑事辯護律師。

    陳律師了解案情後得知,阿隆堅稱他不曾販賣毒品,也沒有友人在家中免費吸食安非他命,該證人黃某雖自稱在民國102年8月31日晚上9時受邀請至阿隆家中無償吸食安非他命,但只是一面之詞。

    阿隆指稱黃某是泛泛之交,沒有邀黃某進入自宅免費吸食毒品之必要,更何況這是犯罪行為。另外兩人並無宿怨,不知黃某為何向警方偽稱此事,警方事後在阿隆身上以及家中都沒有搜得安非他命和吸食器具,若要成立犯罪,許多疑點尚待釐清,但被告阿隆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若因此遭起訴判重刑入獄,將毀掉一生幸福,陳律師義不容辭接下本案為其辯護。

    本案偵訊中陳律師認為若僅憑黃某一人指證敘述,並無其他事實證據可以證明確實在自宅供應吸食毒品行為。且證人黃某指證日期並非特別或是值得紀念之日,若在事發後數月以上再向警方舉報,一般人不會特別記住日期,而證人卻清楚記憶令人懷疑與常情不合,其證詞證據力顯屬薄弱。而被告阿隆與家人同住非一人獨居,假若欲提供他人吸食毒品,怎不去外面隱密之處,竟毫不避諱選在自宅為之,又其為犯罪行為,更不合常理。

     

    積極證據不足 應有利被告

    警方偵辦過程中除證人黃某指證說詞外,亦無提其他通聯監聽證據或經現場逮捕,又警方在阿隆家中並無搜得毒品或吸食器具足以證明阿隆有犯罪嫌疑,故本案不能成立被告阿隆有販毒行為。本案件偵查庭經過數次開庭調查,陳律師針對各項疑點做出對被告阿隆有利之辯護,避免被告因不懂法律或是論理能力不足,或因偵查中遭到誤解或誤判,因為如果要認定犯罪就應依證據認定之,假若在沒有充分、積極證據之下就不能認定被告阿隆有犯罪事實。所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阿隆在本案中所涉嫌及販賣毒品行為,可以被認為是沒有充分積極證據,證人黃某只是單一證人所做之不利於阿隆的指證並非沒有瑕疵。檢察官除認同律師的辯護意旨外,也指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明白揭示,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法律上要認定被告有罪時,必須認定其事實經調查後是否足以採納,證據必須依積極證據而為之,保障被告法律人權,也就是無罪推定法則。最後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本次受扶助人阿隆雖然蒙受不白之冤,在人生中遭遇到這次劫難,他感謝本會同仁及扶助律師的協助下洗脫冤情,免除牢獄之災,同時也感謝檢察官能明辨秋毫。本案件雖非複雜大案,卻也給民眾一個機會教育,法律本應公正,但在認事用法必須嚴謹,司法要贏得民眾信任,實在有賴於司法機關與律師界的兢兢業業、努力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