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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幫助視障弱勢女脫離前夫濫訴

發佈日期:2016/01/18

  • 法扶幫助視障弱勢女脫離前夫濫訴
  • 文/李弘仁(法扶會士林分會扶助律師)

    阿玉(化名)是位視障人士,原本視力良好,與前夫阿林(化名)於民國82年結婚後,兩人並未生育小孩,之後阿玉因遺傳疾病導致視力每況愈下,而先生阿林是位水電工,卻染上酗酒惡習,每每酒後即以不堪入耳的三字經辱罵阿玉,阿玉悲慘的命運隨著其日益惡化的視力才正要開始,而阿林開始變本加厲,每次酗酒後就毆打阿玉。

     

    保護令禁止家暴 刑事告訴制裁暴力

    100年3月阿林又在外面喝酒後返回住處,當阿玉要上前扶住醉醺醺的阿林時,阿林竟出拳毆打並將阿玉推倒在地,導致阿玉當場下巴、左膝及身體多處挫傷,阿林又將阿玉趕出家門,阿玉無處可去,於是阿玉就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及對阿林提出刑事傷害告訴,社會局社工也介入安置阿玉,阿玉才能有一個暫時棲身之處,後來阿玉獲得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阿林再傷害阿玉,而刑事部分法院也判決阿林傷害罪成立,處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而阿玉雖然暫時人身得以安全,但因視障謀生不易,又無任何積蓄,致使生活陷入困難,因此前來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希望當時尚未離婚的先生阿林應按月給付其扶養費,否則生活將無以為繼,後經法扶會審查後確認阿玉確實處境堪憐,生活無著,因此准予扶助,並指派律師協助阿玉向法院聲請其夫阿林給付扶養費。

     

    給付扶養費 保障弱勢配偶

    所謂給付扶養費案件,是指依民法第1114條及1116條之1規定,除了直系血親即父母子女間互負扶養義務外,夫妻也互負扶養義務,而配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尊親屬相同,也就是應最優先受扶養,一旦受扶養權利人例如夫妻之一方即配偶不能維持生活,當然可以請求夫妻另一方負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所以扶助律師接案後,立即著手代理阿玉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阿玉之配偶阿林應給付阿玉扶養費。

    訴訟進行後,原本單純給付扶養費程序,因為阿林不甘心,竟然辭去原本水電工的工作,寧可處於失業無收入狀態也不願給付阿玉扶養費,甚至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與阿玉離婚,並請求阿玉返還其所寄放之財產,阿林聲稱自兩人結婚以來,每月工作收入所得新台幣35,000元均匯入阿玉帳戶,由阿玉管理,現在要求阿玉返還金錢及戒指手飾,法官因而要查明所有阿玉帳戶金錢流向,訴訟產生意外變化,阿玉存摺帳戶固然有阿林每月收入之匯款明細,但阿玉自婚後即在家操勞家務,家庭生活費端賴先生阿林之工作收入支應,而且阿林不僅酗酒又嗜吃檳榔,阿玉每月光是幫阿林結帳付酒錢及檳榔錢,每月就近3萬元,生活早已捉襟見肘,哪有私藏生活費之可能?只是日常兩人之生活開銷阿玉都是用現金支付,並無憑證,夫妻間又豈會樣樣計較結算,以致阿玉有苦難言,扶助律師面對此訴訟變化,考慮應注意解決阿玉的困難,使她能脫離家暴及不愉快之婚姻枷鎖,並期能盡速解決阿玉生活困難,而不是注重在官司勝負。

    考量阿玉面對先生阿林的反訴已手足無措,且阿林突然辭去工作,陷入無收入也無資產狀態,將來縱使阿玉打贏給付扶養費的官司,恐怕亦將執行無著,拿不到任何扶養費,而現在還要面對阿林所提出的離婚訴訟及追索已不存在的婚後財產,於是扶助律師與阿玉討論後,決定幫阿玉徹底解決,因此建議阿玉與先生阿林離婚,不再請求扶養費,其餘夫妻間財務恩怨一筆勾銷,終於在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助調解下,雙方於101年6月間達成調解,內容如下:「一、兩造同意離婚。二、兩造離婚後,登記個人名下財產各歸其所有,個人之債務各自負擔,任一方均拋棄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且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補(賠)償。」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保障生活

    阿玉至此終於脫離不幸的婚姻,並於離婚後單身順利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由新北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用以支應生活所需,無需再時時提心吊膽過著被家暴的日子,原本以為阿玉的日子已歸於平靜,可以安心生活,不再擔心前夫阿林的騷擾。

    孰料半年後,前夫阿林竟聯合其母親、大姊、二姊、三姊、四姊共五人向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對阿玉的詐欺、誣告、妨害名譽、背信、偽造文書、殺人未遂等刑事告訴,阿玉一接到地檢署偵查傳票,嚇得手足無措,急忙再找原扶助律師幫忙,哭訴著遇到無良前夫濫訴,亦恐懼著因自己視障又陳述能力不足,深怕屆時出庭將遭前夫及其家人藉機恐嚇騷擾,扶助律師於是先安撫她的情緒並鼓勵她勇敢地面對,不應屈服於前夫等人的無理濫訴,否則日後將永無寧日,另一方面原扶助律師提醒阿玉可以再度向法扶會申請扶助。

    經法扶會審查後通過扶助,再次指派律師作為她的辯護人。而扶助律師在第一次偵查庭時先行了解阿玉被告的事實,原來阿玉的前夫阿林於上次在法院調解離婚後,仍心有不甘,聯合自己的母親及四名姊姊聯手指控阿玉詐稱視力障礙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是偽造文書及詐欺、侵吞阿林於婚姻存續期間所交付給阿玉的股金、生活費未歸還、另又指控阿玉向法院請求阿林給付扶養費是誣告、妨害名譽、甚至編造婚姻期間阿玉讓阿林吃檳榔,導致阿林因精神壓力吞食安眠藥自殺未遂一事,係阿玉殺人未遂。

     

    對抗濫訴騷擾 扶助律師協助辯護

    種種匪夷所思莫須有的指控,明顯是阿林想藉著濫用司法資源,再度威脅騷擾阿玉,經扶助律師與阿玉討論案情,阿玉雖然沒有其前夫阿林所濫訴指控之事實,但已十分恐懼要再面對司法偵查程序,更無法再承受阿林及其家人於法庭內外辱罵攻訐,精神壓力甚大,扶助律師為求迅速終止阿林等人濫訴刁難手段,於是採用告訴期間逾期之策略應付,不要再處理過去婚姻期間各種財務糾葛,因為依刑法第324條、343條等規定,凡詐欺、侵占、背信等罪在配偶間或其他五親等旁系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均須告訴乃論,而所謂告訴乃論指的是必須在知悉犯罪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才可追訴犯罪,只要告訴乃論之罪未告訴或已逾6個月才提出告訴,不論該犯罪是否成立,均已不得再行追訴。

    因此扶助律師在地檢署為阿玉辯護時,即指出阿玉與阿林之前是配偶、阿林之母親及姊姊都是三親等內之姻親,所以阿林及母、姊所濫訴之詐欺、背信、妨害名譽、侵占等皆屬告訴乃論,阿林等人於102年12月間始提出告訴顯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依法不得再行追訴,同時扶助律師聲請檢察官函查之前雙方給付扶養費、離婚案件卷宗資料,並經檢察署調查阿玉治療眼睛及鑑定之醫院,檢察官查明阿玉確實是雙眼色素性視網膜病變經鑑定為視覺障礙,沒有施用詐術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款之事。

    另外阿林自己吞食安眠藥自殺未遂一事亦與阿玉無關,阿玉不構成殺人未遂,阿林確實之前有家暴傷害之行為經判決有罪,阿玉沒有誣告;其餘有關財產、夫妻財產糾葛屬告訴乃論之罪,阿林已逾法定6個月才提出告訴,依法不得告訴,檢察官明快地對阿玉作成不起訴處分,還阿玉清白,甚至認定阿林之母、姐都是間接受害人而非直接受害人,告發人依法不得聲請再議,阿玉至此終於真正擺脫前夫及其母姊的糾纏結束噩夢,得以回歸平靜生活。

    阿玉是後天視障人士,但因遇人不淑,前夫不僅未能在阿玉視力急遽衰退時扶她一把,反而藉由酗酒對其施行暴力,夫妻間不幸走上離婚一途,本應緣盡情滅、好聚好散各自重新生活,然而阿玉於離婚後又遭前夫聯手其家人對阿玉提出一串莫須有之罪名指控,企圖將阿玉逼入絕境,幸而阿玉在遇到其人生最無助最彷徨的時刻,不僅有社會局社工加以協助安置,並在社工之幫助下找上了法律扶助基金會,又在法扶會指派律師協助下,一起面對官司訴訟,讓飽受家暴的她得以順利離婚並脫離前夫及其家人之濫訴騷擾,回復平靜的生活,希望這件案例可給予那些躲在暗處哭泣飽受家暴之人,積極尋求法律協助之勇氣,訴訟過程或許艱辛漫長,但妳(你)絕不會孤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