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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被害人保護角度看死刑辯護

發佈日期:2016/05/03

  • 從被害人保護角度看死刑辯護
  • 「死刑辯護」專題報導/【社會社團角度:被害人保護角度】
    文/魏順華律師

    當《法律扶助期刊》華編輯於105年2月初向我邀稿,希望能幫忙撰寫「從被害人保護角度看死刑辯護」一題時,說實在,自己有些訝異,因為我曾經擔任過公設辯護人,所以執業律師初期幾乎都接辦刑事辯護案件,其中還曾3次替遭判處死刑的被告辯護,雖然近年來接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委託擔任告訴代理人的案件可能不算少數,但行為人曾被判處死刑而接受被害死者家屬(下稱被害人家屬)委託,自己印象所及,應該只有1件,心想實在有太多道長比我適合就上面議題發表意見及感想,故曾有婉拒的念頭。後來自己所以「勇敢」答應華編輯的邀稿,是因為3年前在其他律師引介下,我接受被害人家屬委任為告訴代理人,讓自己有機會從不同立場去看死刑辯護問題,而非自己一向熟悉的被告辯護人角色,於是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按可能會提及部分相關案情,認為有必要尊重當事人意願),想試著說出一些個人的觀察與想法。

    誠如北捷隨機殺人案某位被害人家屬所言,無論時間經過多久,喪親之痛是一輩子的折磨,所留下的只有無限思念與萬般不捨。或許如此,在司法上幫逝去的至親討公道,成為支撐被害人家屬前進的力量,更是他們認為可為至親所做的重要事情之一。

    由於抱著上開討公道的悲痛心情,被害人家屬希望行凶的被告早日被判刑確定,以告慰至親在天之靈,故家屬有所謂「速審速結」的要求或期待,乃人之常情,應可理解。但民主法治所以可貴,就在於即使面對很明確的犯行、或如何殘暴的犯罪手段,司法機關都應踐行法定程序,如此一來,歷時數年的司法審判程序,顯然與被害人家屬原先「速審速結,以懲不法」的期盼有落差,此際,難免出現「加害人有人權,被害人無人權」的聲音或誤解。關於訴訟程序的進行或案件可能因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而無法在一年半載內定讞,告訴代理人固應克盡告知義務而責無旁貸,不過如能藉由法院在開庭中加以闡明告知,讓被害人家屬了解法院審判流程與審判作為,或許是一個可努力的方向,畢竟對家屬而言,因不知審判作為的目的為何,以致於盲目揣測,也是一種折磨。

    其次,據我個人從自己接辦的死刑辯護案件與新聞媒體有關其他死刑辯護案件的報導所知,被害人家屬可能最憤慨且無法諒解的,應該是至親遇害慘死而無法指證對質的情況下,行為人雖坦承犯罪,卻將過錯推諉給被害人,甚至就犯罪情節避重就輕,倘若司法機關無法進一步調查究明,無異使被害人家屬感覺行為人一方面以認罪而求寬典,他方面又藉「死無對證」而將被害人「污名化」,如此將責任推給被害人,竟又希望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恐係被害人家屬所無法隱忍接受。我雖然深切了解,有些案件因被害人身亡而無法指證、或被害人家屬不知相關事證而無法協助調查,確實難以究明或還原真相,最後囿於被告已認罪,遂依被告自承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加以認定,或許法院有其無奈之處,但以家屬立場而言,應是喪親之痛外,另一種難以承受的打擊。故司法機關如何竭盡所能調查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等犯罪事實,尚非偏聽被告的片面說詞,應該是被害人家屬很高的期盼,即使結果未能盡如家屬之意,然審判過程中法院已盡心盡力,對家屬來說「就足夠」了(至少我接觸的該個案,家屬便是如此的態度)。

    如前所述,我曾接辦過3件死刑辦護案件,所謂被告犯罪時因受刺激、被告犯罪情節尚非惡劣、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被告犯罪情狀堪憫恕、被告有改變教化可能性…等辯詞,似乎均曾出現在我的辯護意旨狀中,乃至自己曾經因為最高法院屢發回更審而二審法院仍堅持死刑判決而捶壁痛罵過。但是因為接受上開死刑辯護案件被害人家屬的委任,感謝讓自己有「異位思考」的機會。事實上,被害人遭殺害死亡,絕非一個自然人生命的消失或生命白板中擦掉一個姓名罷,而是連動影響被害人家庭生活秩序、及感情依附關係。例如,我承辦的該個案,年僅6、7歲的幼子因母親遭殺而行為退化(大便失禁)、從此無父母呵護照料;被害人的母親在30餘歲即喪偶,未料年邁又面對喪女之痛,真的無語問蒼天;而被害人幼子須依親到阿姨住處,由於阿姨的關切照顧與管教,卻分別引發阿姨與自己的獨子、母親間的親子衝突…,此等心碎、崩潰、痛苦,並不會隨著審判程序的結束與被告入監執行而不存在,且須面對的正是被害人家屬。因此,當目前不少死刑辯護案件聚焦在鑑定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時,是否可如最高法院判決書所提到,能一併考量「被害人家屬情感」?雖然刑事審判程序中,被告才是審判的對象,審認被告有無教化可能而作出適當量刑,確實為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事項,然被害人家屬因被告的行為,或許從此失去奮鬥的目標、也或許失去往前走的力量、更或許人生生活從此顛倒,則讓他們在審判過程中有充分陳述的機會,不但使他們有一個「情緒出口」,也可藉此了解被告行為對家屬所造成的影響而利於科刑裁量,這應該是被害人家屬很卑微的要求(按我接辦的該個案,法院確實讓告訴代理人及家屬均有充分陳述的意見,可謂稍微慰藉家屬受傷的心)。

    最後我想說的不是「死刑存廢」的議題,而是單就自己所見聞一抒己見。事實上,任一暴力殺人事件(例如北捷隨機殺人案、八里雙屍命案、北投國小女生割喉案、臺大宅王殺害女友…等案),可能轟動社會一時,對媒體而言是新聞之一,但對家屬造成的傷害卻是一輩子,則如何同理思考被害人家屬的感受及選擇,我個人認為是個很重要的課題。或許有些人的價值觀認為處死並非懲凶的最好方法,而願意選擇原諒,惟死者家屬應該有權選擇他們期盼法院所給予的懲凶方式(法院最後如何判斷則是法院的權責)。基此緣故,我個人雖然支持「修復式司法」(透過加害方與被害方之間建立對話關係,促進加害者的悔悟與主動承擔責任,以消除雙方衝突、對立),不過在過程中,期盼先能同理被害人家屬的想法與感受,再逐步開啟「修復式司法」的大門,否則單是「放下仇恨、選擇寬恕」、「國家不應成為殺人機器」、「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等論點或喊話,恐怕是徒增「為何至親已死亡,竟要選擇原諒?」、「為何國家不可以殺人,被告卻可以殺人?」、「被告有人權,為何被害人就沒有人權?」的對立而已。

    我作為一個律師,當然可以感受國家未來的司法走向與目前的司法氛圍,不過被害人家屬確實因被告的暴力殺害行為而痛苦受傷害,也因司法審判程序而可能一再掀起至親慘遭殺害的記憶,所以我認為於情於理都應給予被害人家屬更多包容;當然,同時也期許自己作為一個告訴代理人要給予當事人更多的陪伴,畢竟告訴代理人無法決定判決的結果,卻可以用關心相伴帶給家屬溫暖,使被害人家屬不再覺得自己是與絕望奮戰,有朝一日或能真正放下仇恨而往前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