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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徐自強案為例,談冤案救援 在一次次試煉中,期待司法蛻變-訪林永頌律師

發佈日期:2016/05/03

  • 以徐自強案為例,談冤案救援 在一次次試煉中,期待司法蛻變-訪林永頌律師
  • 「死刑辯護」專題報導/【辯護經驗分享:冤錯案類型】

    受訪人/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採訪‧整理/華進丁

    死刑辯護的案件類型當中,有一類是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是有爭議的,而這當中當然包含了所謂的冤案救援,以下專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分享他投身冤獄救援及參與徐自強案的辯護經驗。

    徐自強案小檔案

    徐自強案是我國司法史上獲最多次非常上訴的案件。民國84年因黃春樹命案被告指證徐自強是共犯,徐自強於主動投案後即遭羈押起訴,期間家人為其奔走,引發許多民間團體關心聲援,2000年監察院介入調查認有疑義,2003年律師聲請釋憲,2004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亦即共同被告的陳述若是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必須在審判中具結並經過證人交互詰問的程序,此外也不能將陳述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

    徐案於2000年4月27日經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死刑定讞,2004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且在2005年5月26日第五次非常上訴中,因釋憲結果撤銷原判決,由高等法院更為審判,期間徐自強處於隨時可能遭到執行死刑的狀態。2009年12月8日高院更(六)審判決死刑,2011年11月25日更(七)審改判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8日,高等法院更(八)審宣判,認定徐自強擄人勒贖,判處無期徒刑。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八年,徐自強因而在更(八)審宣判隔日,即2012年5月19日凌晨零時(速審法第5條第3項生效日)自台北看守所獲釋。

    徐自強獲釋後擔任司法改革基金會志工,2015年9月1日高院更(九)審宣判徐自強無罪,目前高檢署仍堅持提出上訴。徐自強案20年訴訟期間,共計7次遭判死刑、2次無期徒刑、9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為目前我國司法史上最多次非常上訴之案件。

    Q.怎麼樣投入冤案救援?當事人怎麼樣找到您?您怎麼判斷這是冤案?

    林永頌律師(下同):個人在案件辯護中,很少會辦到死刑的案件,但因為司改會的關係,從民國80幾年有一些冤屈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其家屬會來司改會求救,印象比較深刻的是張方田案件,那時還沒有法律扶助基金會,所以我們開一個義務門診提供法律諮詢,會有一些冤案的人會來,當時後張方田的太太來說先生是冤枉的,後來我有幫忙義務辯護,那個案子讓我印象深刻的就是,法院方面感覺是有罪推定,最終雖然改判無期徒刑,不過我還是認為冤屈。

    另外,司改會大概88年左右開始有一些死刑的冤案會來求救,當時我卸任執行長,負責冤案救援這個部分,因為那時還沒有法律扶助,台北律師公會一位常務理事,她是位女律師,義務辯護到一件案件(周峋山案),這件案件最後死刑確定,可是她覺得判決很不合理,於是她跟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一起行動,希望能夠槍下留人,但並沒有成功,那時候的部長是城仲謀,我們很快就透過立法委員去見到部長,希望他槍下留人,但是就在我們見到他的前一天就執行了。後來我們對這些曾協助義務辯護或者是曾經幫忙死刑辯護的律師做問卷調查,發現死刑確定後,有的案件律師還沒有收到判決書就執行了,或者收到判決書可能還不到幾天,來不及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就執行了,或者聲請出去,檢察總長還沒有決定要不要提起非常上訴也就執行了,或者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期間,最高法院還沒有判決,竟然也把它執行掉。這時,我們赫然發現,刑事訴訟法雖然有規定部長批了就可以執行,但它沒有一個規範說你可以多久可以做一個非常救濟,就是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時間,所以後來因為這個案件,法務部訂了一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當中規定了被判死刑之後,有多久的時間可以去再審、非常上訴,如果在聲請中,法院還沒有判的話,你還不會被執行,自此,這部分才有了一個明確的規範。

    而在周峋山案件後就是徐自強案,徐自強這個案件來找司改會,我後來聽徐自強轉述她媽媽說,是因為當時候台權會正好在濟南教會那邊辦蘇建和案的救援活動,台權會那時候可能覺得他們能量不夠,覺得可以請司改會幫忙,就請徐媽媽來找我,初步溝通後,我請她找原來的陳建宏律師,我再找一個司改會的律師我們一起對話,從她的陳述當中,覺得蠻有可能是冤屈,比方說聲請徐媽媽店裡的小妹作不在場證人,但歷審法院從來沒傳,另外就是犯嫌的證詞講到擄人的時候是用偷來的車,而勒贖時開的車是徐自強用他的名義去租的車,而且是兩次。這時候我們就不禁懷疑,擄人階段是沒有人知道你要擄人,當你在這個比較沒有風險的階段都知道要用偷來的車子來擄人以避免警察追蹤了,怎麼會在勒贖取贖的階段,會去冒著警察跟監的風險,讓徐自強用自己名義租車還車而且兩次,這點感覺不合常理,更重要的是,所謂的證據就只是兩個共同被告說他有,當下我們就覺得很有疑問,於是同意協助。

    Q.徐案時間很長,可以談談中間的過程嗎?另外,徐案也曾經在更六審被判死刑,時間拖得很長,當然也面對很多壓力,您曾經有放棄的念頭嗎?面對上訴結果不理想時,要怎麼樣調適?

    徐自強這個案子分成兩段,因為民國89年當時更五審確定之後,我們就開始展開救援工作,這中間去監察院,監察院提出報告後,檢察總長同意幫忙提出第一次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把它駁掉,那其實非常緊張,因為依照那時候「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一次的非常上訴或再審被判決駁掉後就可以執行,那時我已經卸任司改會的執行長,我跟執行長和當時董事長陳傳岳律師三個人就在想說該怎麼辦,後來我們就跟徐媽媽講說,去法務部請求槍下留人,因為部長批才會執行,之前有看過徐自強的媽媽、爸爸和哥哥、姐姐都在過程裡面奔走,但那次我第一次看到徐自強的爺爺奶奶,大家一起拿著白布條到法務部陳情。

    後來檢察總長陸續還幫忙提了四次(一共五次)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還是駁掉,過程中其實你說會不會很沮喪?當然很沮喪,主要是覺得為什麼冤屈的案子不能平反,這麼清楚為什麼不能平反,再給他一個機會為什麼不行,其實我覺得不是我們的道理講不清楚,我認為最主要的理由是因為,法院背後的一個想法,就好像蘇建和案一樣,判錯了不能承認,你承認你判錯,你就動搖了司法的尊嚴,那這種觀念是潛規則,所以他們不會改判,你在二審法院,後來最高法院發回改判,那還OK,還沒有確定之前都OK,但是你如果確定之後,還想要改判,那這樣司法的威信何以存在,這種不同的法官之間互相官官相護的這種觀念很深很強,但以徐案來說就是很明顯的錯,那還能夠這樣講,那你該怎麼辦?

    後來那時候大概做了幾件事情,包括我們邀集了一些比較主張死刑廢除的團體,像宗教的團體,人權團體等等邀集來,當時候成立了一個替代死刑聯盟,叫替死聯盟,主要是思考有沒有替代方案來替代死刑,來漸進式處理,第一次還是我召集,不過另外忙別的事情就沒有繼續參與,之後它發展成廢死聯盟,所以廢死聯盟是從徐自強案產生的。

    第二件事情就是我們參考蘇建和案的作法,去找一些老師來幫忙做判決評鑑,後來我們就以老師的見解,加上大家的討論,提出死刑違憲,和「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的兩個釋憲案,但是死刑違憲案沒有被受理,反而是「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獲得釋憲(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變成有重新非常上訴再審理的機會,於是從更六審開始,我還有尤伯祥律師就從救援變成辯護律師,和原來的陳建宏律師一起協助辯護。

    更六審時我們又針對徐自強涉案的部分作一些釐清,我們提出楊日松法醫的驗屍報告明確指出死者身上並無硫酸,這點和共同被告供稱徐自強是在犯案之前去買硫酸並對死者潑硫酸是矛盾的,但這點法官竟然在檢察官、被告、律師都不在的狀況下,單獨把被害人家屬找來,希望被害人家屬來聲請說,要對硫酸這個事情另外請法醫鑑定,後來被害人家屬也聽不懂法官到底要幹嘛,法官就自己送法務部的法醫研究所鑑定,是由蕭開平法醫鑑定的,那蕭開平的報告說,也可能是硫酸,先不論蕭開平法醫的鑑定如何,我們覺得不能接受的是,法官要打擊被告的有利證據,至少也應該照程序來走,後來我生平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聲請法官迴避,後來換的法官感覺那種心證就是行禮如儀,後來更六審果不其然地又判死刑。

    一度懷抱希望的更七審

    到了更七,坦白講,那法官非常好,整個過程讓我們充滿了希望,通常看到囂張可惡的法官還會想說非跟他鬥一鬥不可,可是當遇到很好的法官,你就抱著希望,因為好不容易遇到這麼好的法官,態度好,該踐行的程序都踐行,難免心中就會報持著期待,宣判的時候,其實一般台灣律師不太聽宣判的,反正到時候去查判決結果,可是這種案子我們會去聽宣判,去聽的時候說無期徒刑,記得那時候法庭在二樓,記者都在一樓等,文字記者在二樓往一樓走的時候問我說:「林律師,無期徒刑你們可以接受嗎?」我說:「我是來法院耶,徐自強是喊冤,不是喊太重,我不是來市場跟你談價碼說太重了,我今天如果說我有犯罪我覺得太重了給我一點機會,那OK,以無期徒刑來說至少不死嘛,可是我今天是來法院說是非,你判無期徒刑還是有罪啊」。

    那時候徐自強媽媽也很傷心啊,更六傷心畢竟還有點預期啦,因為看這種法官大概沒用,可是更七這麼好的法官,所以後來我出到法庭外的時候,我們對外說恐龍法官,我知道這個法官風評不錯,他過程中態度也真的很不錯,那為什麼我說他恐龍法官?其實我的意思是說,有的法官根本就很糟糕,那也不用罵他恐龍法官,那真的根本不應該當法官,但對於這麼清楚的案件,如果連這麼好的法官,在這樣司法文化氛圍下都無法承擔下來,都救援不了這個人的話,那你要我找誰,我對這個司法怎麼期待,那個時候的痛苦不會比更六審更少。

    更八審時,因為當時有所謂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簡稱速審法,那速審法規定說,如果羈押一定時間如果還沒有判決確定,是要釋放他出來,那因為徐自強當然關很久嘛,哇,一個判無期徒刑的人要釋放,這是很大的壓力,所以法官就急著要結案,我們那時候的感覺是,這個案子關乎一個人的性命也好,或者他的名譽也好,到底有沒有這件事情,這是很重要的事情,應該要好好審,但他好像開快車一樣,在這過程裡面,依據速審法法官問說,那徐自強要不要依照速審法要求速審法的權利。因為一開始人家會認為說你如果要求速審法,那意思是你有犯罪,你才有減輕嘛,如果你無罪,哪有減輕,那時我們有跟徐自強解釋速審法是甚麼,他當場就說不要。後來法院的解釋是說,這個東西不是自白,不是你承認犯罪才能減輕。

    事實上,在更八審最後終結辯論的前一次,審判長請了公設辯護人去看守所找徐自強,那這是有問題的,因為沒有律師才有公設辯護人,我們三個律師幾乎每次都有到,沒有一次沒有律師到,但法官竟然請一個公設辯護人進去看守所去問徐自強,聽說徐媽媽轉述是說,那個律師跟你這樣建議不對,你應該認罪就減輕,譬如說你現在關了十四年啦,減輕就結束啦,那你何必爭執無罪呢?不過徐自強還是沒有答應。這件事情徐媽媽跟我們講,我們就很生氣,因為法院當然不可以在辯護人不在場的時候接觸我的當事人,而且還要求他就本案認不認罪作表示,那審判長則是說他有找公設辯護人去找徐自強,但沒有要他們叫徐自強認罪,最後這件事情,我們也有送請監察院調查,但監察院最終不了了之。最後更八審判決無期徒刑的隔天,徐自強人就出來了,其實人出來了以後,我們也不曉得案子會不會就結束,但結果沒有,又更九審。

    黎明前的輾轉:更九審

    更九審也拖了一段時間,那更九審以結果來看當然是最後改判無罪,過程裡面受命法官態度也不錯,可是坦白講,這時候輪到我們辯護律師很負面思考。

    為什麼負面思考,就被你們法院騙那麼久啦,哪能期待,雖然那個過程和溝通都算合理,可是在這前面這麼多法官判死刑的情況下,會不會因為有壓力而不敢判無罪,也或許就再判一個無期徒刑。加上在討論時有人提到,高等法院法官要調最高法院,需要最高法院的投票同意,那今天如果你推翻以前最高法院的見解,你怎麼上得去?剛好當時最高法院已經先同意更九的這位審判長上去了,就難免會有些不安懷疑。

    不安歸不安,但實際上我們律師能夠做的是甚麼?就是盡量辯論,所以在這個過程裡面,也許法官跟審判長會覺得說律師為什麼這麼強硬強勢,其實我們強勢不是不敬,不是針對性的,而是累積下來讓我不知道該怎麼信任你們這些法院,態度好該調查有調查,最後還是判無期徒刑,更別說那些根本不願意去傾聽到底有沒有可能真的冤屈,沒有真的去想的法官。

    在這裡還可以講一件事情,因為徐案更九審是高院第一次採用科技法庭,之前在辯論前,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會把以前的卷證資料、筆錄、書證會一一提示,一般律師跟法官都會互相配合,大家都很簡單帶過去,就是如書狀,等到最後辯論的時候才一起講以節省時間。

    而雖然科技法庭可以把筆錄秀出來,當開庭時一次提示陳憶隆、黃春棋的幾十份手寫筆錄,加上字跡也不清楚,我想說,可是這樣處理旁聽席的人也無法了解,我就跟法官說,應該一個一個證據提示,我要逐一表示意見,那時候就是想說當作最後一次,講清楚一點,法官也有在聽,旁聽席也有人在聽啊,那一個一個講清楚一點不是很好嗎?法官說好。

    科技法庭的新學習

    但因為是依據當下感覺作的反應,而法官同意逐一表示意見的結果,就是要馬上用筆錄上劃線和做記號來現場答覆法官的詢問,但總覺得還不夠好,開庭後,一位司改會的同仁建議我可以把我要講的也整理投影會更清楚,我想說他說的對,法官那個投影,常常是用手寫的筆錄,那如果我能夠把筆錄當中矛盾不合理的地方寫成摘要,用PPT檔投影,在科技法庭上呈現不是很好嗎?但那時候幫助我的律師正好懷孕了,我得親自作,因為平日工作排滿了,都趁回家十點開始作,然後早上起來也不能運動,我作了上百頁的PPT檔,而且自己動手重新整理的過程讓我又想到更多的東西,結果在這個過程裡面,當提示到第二份還是第三份筆錄的時候,檢察官就意識到說這樣下去不得了,他自己手中沒有卷,沒有筆錄,其實也不能夠講甚麼,但是我一個一個講,他竟然跟我講說,他不同意,他認為不應該是這樣,我就說,依法就是應該這樣做,你要懶惰我沒有意見,但是我要認真,你能夠有甚麼意見。

    透過這樣的整理,整個全貌真的會比較清楚,否則的話,照以前的方法提示過後最後再辯論,大家有時候也沒有在聽,可是現在因為要一個筆錄一個筆錄的提示,大家一路就對案件內容和爭點印象很深刻,其實是一個很好的經驗,這是在這個案子裡面的新學到的東西,以及新的體會。

    不過這個更九審的判決能夠有這樣的結果,坦白講是意料之外,更九審是在一百零四年的九月一號宣判,這件案子剛好是在二十年前的八十四年九月一號發生,宣判的那天,當然很多人去聽,後面八十個座位旁聽席都坐滿了,我們律師也去聽啊,但其實心裡非常的緊張,說期待也期待,可是大家普遍感覺是大概沒有希望,所以當法官宣判的時候,就是原判決撤銷,原判決撤銷後面那句話更重要,因為原判決撤銷如果還是改無期徒刑也是可能的,有時候內容因為他認定不一樣,但是結果一樣也有可能的,所以當原判決撤銷後面接上「徐自強無罪」,五個字而已,講完以後,那個感覺,你就好像看電影,後面旁聽的人就突然尖叫,整個那種喧嘩起來,很多人哭了,徐自強,其實他是一個很木訥的人,當徐自強過來跟我們擁抱,我們三個律師都是男生啊,我們也跟他擁抱,其實那個剎那是很感動的,當他們有一個人就先衝下去跟外面的人說無罪,後來我在錄影裡面看到,整個就是很high。其實法庭上法警也沒有阻止法庭這樣喧嘩,因為後面也沒有要開庭。告一段落後,回想過去,我整個在徐案當中參與的過程包含救援及辯護,前後大概十五年。

    Q.冤案的救援其實可能也會有些媒體存疑或不友善,單講徐案的話,媒體在裡面有甚麼樣的角色?律師應該怎麼跟媒體作互動?

    媒體不是律師,也不是在做判斷,往往就是你能夠引起多少新聞性,他就報導多少,當他願意來訪問當然我們就講,但是是這樣的,花開的時候才知道花的漂亮,還在含苞待放的時候沒有人理你,以徐案來說,當他判無罪的時候好多媒體來訪問你,那你當然可以講得清楚,而且判無罪了,那判決書也可以抄,感覺好像很多人關心,那在這之前,一定是很小眾媒體會特別關心,是有,但非常有限。

    對於冤屈的案件,我覺得格外需要關心的團體、關心的人,像現在平冤協會他們有些案子就很需要媒體的報導,雖然一開始很小眾,像是投書等等,但是慢慢的這樣的報導,還是會引起社會注意,透過各種可能的努力讓媒體注意,包含辦活動,很多志工幫忙關心聲援,這些動作理論上在理性的審判可能無關,但透過這樣的關心,隨著訴訟進度的一些轉折,才有可能慢慢轉變,特別是有一些振奮的結果,還有一些活動把問題炒熱。此外冤屈的案件,我覺得比較能夠引起共鳴,包含志工和媒體的共鳴,但當有冤屈的狀況,包含法律的部份,經過媒體報導,較能引起比較大的關注、共鳴,而如果單純是犯罪,甚至犯重罪該不該判死刑,這就比較難,在台灣這個社會,那個困難性就增高很多。

    Q:律師團和救援志工在徐案的分工合作?

    徐案的志工還蠻多的,常常我們開庭時旁聽席八十個位置都是爆滿的,志工的部分,包含有些志工來司改會當志工,然後看到這些議題而參與,或者是更八判了後徐自強出來也有幫他安排一些到校園跟年輕人互動,坦白講他真的本來是不擅言詞的,可是當他樸實的講述自己冤屈的過程,不知怎麼的很多年輕人就願意相信也受到感動。

    志工其實是需要被帶領、組織的,包含說帶他們來旁聽法庭,然後出來時要跟志工作一些法庭活動的說明,然後志工組織和參與活動也很重要,這部分司改會有一位蕭逸民專門在處理,我們會安排一些活動讓志工參與,比如說依據證詞測量徐自強到底有沒有可能在沒有車的狀況下在一個多小時的時間內從大直移動到桃園龜山郵局等等。此外,有一個靜宜大學的法律系學生,把徐自強在看守所裡面寫的兩封遺書,變成歌詞,然後另一個政大法律系的志工,把它錄下來,錄成MV,變成兩個歌曲放上網路讓大家都可以聽。

    至於志工參與的法庭觀察和旁聽,理論上法院是一個理性的地方,法官應該看證據啊,法官其實不會管有幾個人來旁聽,但是站在社會運動的立場,越有人關心的案件,法院才會比較重視,法官也是人,當然案件如果沒有證據,你再有人關心也沒有用,但至少這個關心是需要的。

    Q.您現在是司改會的董事長,實際參與徐案的過程,剛剛講到一些法院的狀況,您覺得有哪些司法上面可以做的改變?

    我們在講司法改革,到底我們要改革甚麼,我們要改革這個訴訟制度或者是這個司法相關制度固然重要,但是有關運作制度的人的人事制度如果沒有處理,那這個不好的人不淘汰,也會破壞整個司法的好的運作。

    像徐案,我相信任何陪審團都會被我們說服無罪,但是反而在法官界很難,就是那個法官文化會不會對於改判法官造成甚麼實質損害或無形壓力,還有以前的證據水準比較低,其實應該要進步,如果整個法院的文化是往這個方向,整個社會的期許跟鼓勵是這樣,讓法官認為說如果證據評估無罪,可以沒有負擔地判決無罪,那是個福音,但如果不是如此,那當然他就要鼓起莫大的勇氣,才能夠抵擋那五六十個學長,甚至老師輩的無形壓力。

    鄭文龍律師說國外有些國家有法官選舉,我想我們大概不太可能法官選舉,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是不是可以定期的去審查法官表現,我們現在常常在講說法官有沒有壞到一個程度要把他淘汰,但是另外一個想法是,要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繼續當法官,當然要建立這樣一個機制不是那麼容易,所以這也是我們在講說司改到底要改到甚麼層次,那當然不是一蹴可幾,但是從徐案也可以看到司法改革的三個層次問題,包含訴訟制度的問題,人的問題,還有後面看不見的文化問題。而如果沒有好的法官跟好的司法文化,光改這些表面制度的效果是有限的。

    Q.對想要投入冤案救援、死刑辯護的律師有什麼建議?

    盡量不要一個人接辦這類案件,可以用律師團的方式接辦,兩個三個或更多都行。原因有幾個,第一個,因為它往往重大困難,多幾個人可以互相激盪,避免思慮不周。第二個,互相支持,這類案件因為案情重大,時間會較久,以律師團的方式可以互相支持。第三個是尋求社會團體的協力,爭取社會關注。透過像司改會這類的團體,可以向一些資深律師請益相關案件辦理經驗,也可尋求專責工作人員或者志工協助,爭取社會認同,避免孤軍作戰。

     

    延伸閱讀:林永頌律師訪問影片(摘要剪輯)徐自強先生訪問影片(摘要剪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