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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陪他走上一段路-談案件事實較無爭議類型的死刑辯護

發佈日期:2016/05/04

  • 不只陪他走上一段路-談案件事實較無爭議類型的死刑辯護
  • 「死刑辯護」專題報導/【辯護經驗分享:案件事實較無爭議類型】

    受訪人/周漢威律師、李艾倫律師、梁家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訪問‧整理/華進丁

    「憑甚麼這些壞蛋可以有律師幫忙辯護?」、「我知道司法審理程序當中死刑犯需要人辯護,可律師你開庭坐在那邊就好,何必那麼積極說這麼多話?」、「律師你為虎作倀,沒有天良,像你這樣的律師簡直就是XXXXXXXXX」

    相較於冤案救援,對於案件事實較無爭議類型的死刑辯護,往往需要背負更多社會關切和質疑的眼光,特別是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更是如此,本次專訪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三位專職律師(周漢威律師、李艾倫律師、梁家贏律師),請他們分享辦理案件事實較無爭議的死刑辯護案件經驗,三位律師在進入法扶之前都曾接刑事類型案件,不過由於一般事務所比較不會接到死刑案件,所以都是在進入法扶擔任專職律師之後才開始接辦死刑辯護案件,因非一對一受訪,訪問呈現上除特殊發言以周律師、李律師及梁律師標明外,主要為整體答覆之整理,而非呈現個別答覆。

    Q.家人及身邊友人對於自己接辦死刑辯護案件的看法?
    三位律師都曾被家人或友人問過為什麼要接辦死刑辯護案件,也因收過詛咒信而擔心安全問題,家人及友人多半在對於法扶專職律師工作了解的狀況下可以接受,但部分律師家人會希望減少接辦數量。面對家人或友人的詢問,通常低調處理,或者答以被告還是有他們的故事,律師的工作就是告訴法官他們的故事,或者以如果親朋好友發生這種事情,會希望有人協助他辯護等方式說明。

    Q.對於死刑的態度
    李律師覺得應該要問的是,為什麼我們要有死刑?什麼人我們可以把他處死?什麼樣的人應該被社會排除?我們有權力排除嗎?而周律師則是補充,社會上常常聽到有人會主張:我們為什麼要花錢去養這些「犯罪的人」,我們為什麼要花錢讓「這些人」繼續活在世界上,我們為什麼要讓「他們」回到這個社會造成社會的危害?因為上述「」中的名稱,其實也可以簡單的替代為痲瘋病患(編註:依97年8月施行之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應以漢生病稱之,此處因完整呈現訪問情境,故未修正)、精神障礙、娘娘腔、特殊族群或人種,這種單純的隔離抹除淨化的觀點,其實令人覺得擔憂。

    Q.接過多少件?以及接辦此類案件的壓力?
    李律師及梁律師約接過數件這類案件,周律師則有十餘件的經驗。周律師設定每年接辦死刑案件的上限為2件,主要是辦理死刑案件壓力很大,常常掏空心力,梁律師則是覺得需要透過不同類型的案件,調整辦案心情,避免過於沉重。
    幾位律師都承認,看死刑案件的卷宗的確頗有心理壓力,特別是一些情狀特別的卷證資料,甚或在第一次面談前,有時也會覺得倍感壓力。而當實際接辦之後,經常面對的是案件辯護的壓力,包含先前沒有律師中間接手、有時法官心證明顯不利、需要團隊合作及默契有待磨合,以及若是社會矚目案件隨之而來的媒體報導壓力等。

    Q.有關當事人被執行或待執行的相關見聞
    李律師曾有件確定之後才接的案件最終被執行,李律師認為可惜當時沒有最高法院死刑辯論,否則依照後來最高法院的標準,或許那件案件不會被判死刑,不至最後被執行,而對這樣的案件,往往看卷的時候,不免會想說之前案件未確定時,如果做了甚麼事情,也許就會不一樣。

    而在待執行這部分,周律師表示,因為臺灣是隨機執行,執行之前也不會通知律師或家人,會通知家人往往就是這個人已經被執行了,所以每當有執行風聲,就得快點確認自己的當事人目前有沒有保命符,或者有沒有被駁回,有時覺得整個國家機器動起來,默默在幹一件很可怕的事情,而往往也只有等到最後開獎的時候,才能夠鬆一口氣說,啊,沒有在上面。

    對此,李律師表示,美國在要執行之前都會先通知家人及律師,在某個期限之前,律師還可以再提最高法院或人身保護令一些程序,有最後的機會作最後一搏,就算都被駁回,因為有事先告知,律師也可以好好的去跟當事人說結果如何,而他的家人也有最後的機會好好的跟他say goodbye。而反觀台灣目前沒有事先去公佈執行,在整個程序當中,包含選誰來執行?為什麼會選這些人?甚麼時候要選?國家有很多可以上下其手、顯示權力、政治操作的機會,她表示,連被確定被判死刑的人要不要執行死刑,國家都可以行使這樣的權力,我們真的要給國家那麼大的權力嗎?

    周律師補充,最近有機會跟大陸的維權律師接觸,他們看到台灣出版《跟死刑拔河》這本書,就詢問臺灣死刑執行的狀況,當他們得知臺灣執行是秘密執行,家屬在執行前並沒有辦法看到被告,結果那些中國大陸的維權律師說,哇,你們臺灣很沒有人權,怎麼可以這樣,這是最基本的人道尊重。原來,中國大陸在死刑執行前,一定會先通知家屬,叫他們把東西準備好,跟被告見最後一面,然後執行完了以後可以來處理遺體辦喪事,讓家屬可以有個準備,反觀台灣卻是秘密執行,所以家屬不但最後一面見不到,也沒有時間去做任何的準備,一個人無預警就這樣走了。

    的確,執行死刑不該是國家彰顯權力的方式,李律師舉之前法扶與廢死聯盟合作出版的《停止死刑:死囚鍾德樹的故事》乙案,鍾德樹的辯護律師在他被執行的當天還有提非常上訴,結果很快就被駁掉,另外前兩年被執行的劉炎國更離譜,律師幫他提的非常上訴還沒被駁,人就已經被執行掉了。可見得所謂死刑執行很謹慎等等,都是假的,只要政府想要誰現在被槍斃被執行,那他就要被槍斃被執行,其他都只是跑跑程序,作作樣子而已。

    對於這樣的進行程序,周律師說,當重大刑案發生了,也許死刑是安撫社會最快速的方法,但若把判被告死刑看作唯一的目的,社會與司法就會輕易的把一個人不當作人來看待,而一旦只要你不尊重,不把人當人看,整個程序就可以很草率,就可以很隨便,不論支不支持死刑,對「人性尊嚴」的尊重,才是審判制度存在的目的。

    ↑法扶透過專職律師的投入,協助辦理死刑辯護案件。照片左起:梁家贏律師、李艾倫律師、周漢威律師。

    Q.從死刑辯護看到我國目前對於重刑案件的辯護環境

    幾位律師就參與重刑案件的經驗,認為當下我國重刑案件的辯護環境,有許多值得注意的地方,包含:法扶顯無理由駁回或辯護人力或經驗不足、審判程序之前的媒體社會定罪、檢察官求刑的不明確或顛倒(一開始求刑無期徒刑,上訴改求死刑),判死標準不明確、法院準備程序過早傾聽家屬意見,以及其連帶反映出公訴檢察官無法代表受害民眾的心聲,或者說沒能夠傾聽家屬真實聲音與需求等問題。

    對此,周律師就表示,國家對這些被執行死刑的人,在最高法院開啟死刑辯論之前,支援體系非常被動且表面,很多二審被判死刑的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家屬申請法律協助,卻常常被駁回,或找不到律師,以至於第三審沒有辯護人,一、二審的公設辯護人因為承接案件量太大,能否作到實質上的辯護也有疑義。嗣後,仔細看案可以發現許多被判處死刑的被告,在整個審判的過程中都沒有受到國家很好的照顧,是被拋棄,甚至是被司法制度唾棄的一群人。周律師補充,往往當一個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發生的時候,會發現相關協助機制都只是表面上形式的,實際上很多人都不想跟它扯上關連,在還沒有到審判程序之前,往往社會就定了罪,這樣的案件無法獲得資源,成了被這個社會丟掉的一個人。

    此外,一二審沒辦法獲得辯護協助,往往錯失辨識是否為冤案的機會,周律師提醒,冤案往往也是事後才發現是冤案,好比江國慶案,在第一時間大家也都會覺得是他幹的,但第一時間其實很難判斷是不是冤案,如果沒有資源去介入,去釐清,去聽當事人講的話,去幫忙爭取權益,說出當事人想要說的話,很可能一下子就結案了。

    而對於法扶辯護人力或經驗的不足,梁律師則是表示,如果是年輕律師接辦到死刑辯護案件,在經驗不足的狀況下,其實還是要有人可以跟他討論,或給他一些資源,目前台北還有廢死聯盟,可是離開台北的其他地方就真的沒有這方面的資源,因此就是以出書的方式分享經驗,像是這次法扶與廢死聯盟合作出版的《與死刑拔河》專書,就是基於這樣的概念,如果律師真的接到這樣的案件,可以看一看這本書,也可以試著和書中各篇撰文的律師或廢死聯盟聯繫,取得必要的資源,讓自己的辯護更為充實有效。

    Q.在案件事實較無爭議的狀況下,甚麼是死刑有效辯護?怎麼跟當事人溝通案件期待,或設定案件策略?

    如果以美國的標準來看,臺灣目前還沒達到所謂的有效辯護,李律師坦白的說。她表示,按照美國律師公會(ABA)的標準,至少要有一個團隊,不能只有一位律師,要包含資深資淺的律師,團隊裡除了律師外,還要有調查員,因為還有一些事實是需要調查的,要有心理學家、鑑識專家、精神醫學專家等等,因為涉及科學證據、心智狀態等等。也因為這樣的高標準,有別於歐洲從人權或轉型正義去討論死刑廢除,美國很多州越來越趨向廢死的原因,其實是基於成本考量,因為得要建構這樣的團隊,讓這樣的證據能夠在往後的審判呈現出來,而除了團隊外,在美國判死刑是要經過陪審團,而不是一個法官,這使得死刑的成本更加高昂。至於這樣的高標準/高成本,怎麼不會受到美國民眾的攻訐,李律師表示,其實美國的大法官們曾經就死刑是否違憲進行過爭論,曾經有短暫的時間,大法官是認為死刑是違憲的,可是後來又變成合憲的,但合憲是有前提的,前提是要符合一定的程序標準限制,才能夠判處死刑,也因為大法官的決定,墊高了美國判決死刑的門檻。

    而有關和當事人溝通期待,梁律師則是表示,案件的變因太多,只能夠盡力而為,其實沒辦法給予甚麼保證,但是可以多方問當事人的想法。

    至於設定案件訴訟策略,周律師談到他早些年處理類似案件,主要也是先由犯罪的構成要件上面去作處理,比方說強盜殺人罪被判死刑,就去切強盜殺人行為之間的關係,在法律的要件上面作攻防,那時候跟被告會客,還是針對犯罪事實作一個釐清處理,因為警方在重大刑案上面蒐證,或檢察官在扣法律要件的時候,有時會有疏漏的地方,所以就從這個地方看能不能夠找到突破點。

    後來周律師接到一件犯罪事實非常單純的案件,而且被告也承認,在這種狀況下,其實周律師坦承當時也沒有甚麼策略,每次去律見的時候,就只是聊天,想辦法了解這個人的人生歷程,去了解他的成長歷程,過程中,漸漸的也希望法院能了解這個人,看看這個人的故事,後來幸運地遇到還不錯的最高法院法官,所以兩次判決死刑,上訴就被發回。周律師談到,司法實務上,常常在審判時,大家只看到這個人的犯罪行為,卻沒有看到人,但是法律的規定是要求法官要在判決的時候必須了解這個人。當時周律師和李律師努力的就是:「對,被告作了這個行為,可是求求你,看一下被告這個人」,回憶當時程序往返擺盪間的感覺,就是一次次的被輾過,一次被輾過,兩次被輾過,後來最高法院開始重視這個案件,量刑辯論就開始變得重要。

    周律師談到,許玉秀前大法官在某次座談會曾說過,怎麼可能有一個人是找不到任何一絲可以求生的理由,尤其是現在殺人罪又不是唯一死刑,在設定辦理案件的期待值,其實可以努力試著讓法院能夠了解這個人、了解這個歷程,了解這個人怎麼會走到今天這一步,在法律上他可以有甚麼免責性。

    而談到案件事實較無爭議,幾位律師也補充了一些想法,包含構成要件是跟量刑事實不能分開的,或是有些被告在精神上面有狀況的案件,可以用責任能力的問題去減刑,如果不能夠減刑,或許可考慮放在量刑這部份作處理。

    至於律師爭執事實的部分,周律師提到,所有的起訴都是檢察官基於調查證據後所認定的事實,但一起社會事件的角度和面向的差別,有很多解釋的可能性,律師同樣的也希望法院經由這個審判程序能夠去探詢真正的歷程,當檢察官在作事實陳述的時候,被告也應被容許說出屬於他的角度的事實,過程中或許有兩套故事,甚至三套故事在競爭,最終由法官來作判斷。周律師提到,面對這樣起訴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其刑責是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去抉擇,當然更應該要依照法律的規定,一項一項地去審酌,這個人是不是像檢察官所說的那樣可惡。在取得相關的量刑事實後,讓法官排除自己對於被告的喜好跟主觀,依法量處適當的刑度。否則,對於死刑案件的被告而言,司法程序將變成人生彈珠檯,倒楣遇到一個嚴厲的法官就被判死刑,運氣好遇到一個吃齋念佛的法官就不會被判死刑,從結果看來,死刑制度就會變得很荒唐可笑,而且無任何可預測性。

    Q.如果遇到當事人與律師就事實認定差異太大,或者法官明顯心證不友善、當事人沒有求生意志、媒體環境不友善等狀況,律師該怎麼處理?

    幾位律師對於一些訴訟案件的狀況表示,如果當事人與律師在事實認定差異太大,主要還是要本於律師職責所在,努力與當事人溝通,並提出可行的方向,告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精神真的是有問題,除了可以考慮聲請鑑定確認是否有就審能力,另外可視情況主張減免罪責。

    而如果是法官明顯心證不友善,幾位律師提醒,部分狀況中,法官因為明顯心證對被告不利,所以可能程序較不嚴謹,或不理會律師要求的調查鑑定等,但身為律師該做的還是要做,努力在卷證當中作一些埋梗的動作,所謂的埋梗就是做一些上訴理由的鋪陳,要做這些動作,首先要真的了解被告,透過密切的聯繫和基本資料的掌握,把這些東西在卷證中呈現,讓最高法院知道,沒有進一步的調查,的確這部分有調查未盡,或者是應調查而未調查的違法,透過這樣子的努力,未來最高法院才有可能願意發回。而類似的案件,如果在一二審時,因為公設辯護人或者前手律師沒有好好處理,單從第三審開始接,的確會有困難。簡言之,當遇到法官不友善,講不通,就得用三審的思維去想,後面要怎麼樣跟最高法院講說這個法官哪裡沒有作好,或不讓律師作的。

    另外,有關當事人沒有求生意志,律師們則是表示,完全就是一心求死的當事人其實很少,多數想法是變來變去的,且律師基於自身職責,也無法作對當事人不利的辯護,若是精神方面的問題導致一心求死,或許可先送去鑑定是否有就審能力。而如果是以死贖罪或者其實不想活了的被告,幾位律師反而提到,這當中就有弔詭之處,舉國外或國內幾件隨機殺人的案件而言,兇手可能本來就以求死為目的犯案,這樣處以死刑是否還具有刑罰的目的?

    至於媒體環境不友善,幾位律師提醒,其實一般民眾或許對於廢除死刑的贊成度不高,但是對於死刑辯護的意義和需求性多少還是了解的,不過這類案件在媒體報導時,容易朝向追求衝突及刺激閱聽的方向去操作,諸如製造跟家屬的對立,在無法控制媒體的狀況下,律師團比較會傾向不要作不必要的發言,以及基於媒體比較傾向報導家屬、檢方的偵查,為了取得平衡或某種程度的話語發聲權,律師團會透過內部討論,並在當事人了解的狀況下,適度以較為重要而且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對媒體作說明。在媒體不可能不報導重大案件的狀況下,至少希望媒體能夠基於審慎求證,不帶偏見地進行衡平且正確的報導。

    談到媒體喜愛捕捉家屬和被告的對立,周律師表示,審判過程不該是被告和被害人家屬的殺戮戰場,它不是被害人跟加害人,而是國家要怎麼對這個被告加害人給他一個適當的處罰,那是國家跟加害人之間的事情,被害人應該得到甚麼補償,是民事訴訟,被告要不要去賠償,被告要不要對他的行為表示歉意,但現實狀況中,這些往往都被混在一起,像近來幾件重大矚目案件,就有法官會在準備程序當中就把家屬找來,讓家屬自由發言或者是對被告的刑度表示意見,可是在準備程序中,連罪責罪名跟行為都還未確定的時候,就讓法院去傾聽這些告訴人的意見,或許勉強可以用整理爭點來解釋,但其實爭點整理應該是檢察官的工作,而當被告想要對家屬表示甚麼的時候,法官又會以不要作秀來告戒被告,其實整個過程只能說滿足了媒體趁熱報導的需求,並沒有甚麼實際的意義。

    Q.給想要加入死刑辯護工作的新手律師一些建議

    幾位律師就自己投身死刑辯護工作的經驗提醒,所謂新手律師接辦,多半還是會有刑案的辦理經驗,但死刑案件的強度較高,建議可以多方尋找資源,諸如考慮參考《與死刑拔河》乙書的內容,或必要時與當中的作者或社團聯絡。此外,律師們建議要多找其他律師幫忙或諮詢,除了可以分散壓力,在案件辯護思考上面透過集體動腦,也能想得比較周全,書狀或辯論時的表達方式亦可彼此參酌,呈現較為多元,更重要的是透過彼此經驗分享,有助於整體死刑辯護的精緻化。

    Q.持續投入死刑辯護工作對訴訟環境的改變

    幾位律師表示,國家在有法律人、律師的投入協助死刑辯護工作之下,漸漸的整個訴訟程序會比較嚴謹,也比較會去作一些以前從來不會做的事情,第一審比較能夠接受律師聲請調查,如果能夠有更多律師及法律人和專家的投入,對整體訴訟環境絕對是有正面的幫助。而且,投身這樣工作的過程中,幾位律師也表示看到許多嚴守分界謹慎舉證及持平判決的審檢人員,如果這樣的比例能夠更加擴大,對於整體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追求,絕對是正面的助益。

    Q.協助死刑辯護的意義

    對於協助死刑辯護的意義,周律師表示,當一個被告犯了罪,可是他知道這個國家仍願意提供法律協助,讓兩三個律師,義務的也好法扶的也好,繼續的支持著他,他在那一刻的感覺是,這個國家還沒有放棄他,當他知道這個國家沒有放棄他,他才會真正開始反省自己的作為,他不會再放棄他自己,或是他會去思索應該用怎麼樣的面貌,對於他所作所為有真實的懺悔和贖罪。可是如果沒有這樣協助,所有人都指著他:「你就是人渣,你就是王八蛋,你不配有律師」,他不會有一個基本的人的自覺。周律師說,這些被告不管最終是被判處怎樣的刑罰,可是經由司法協助的過程中,他知道這個社會還是有人在意他,有人關心他,還是有人把他當一個人對待,在這樣的過程中,給他這樣的對待、尊重,其實可以讓他在司法程序後,建立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讓他知道說,這個社會沒有放棄我!這是一個審判過程中很重要的回饋。而說穿了,當司法把所有的犯罪人當作人看並給予尊重,那這個審判才真的是一個好的審判。

    Q.參與死刑辯護的學習

    幾位律師都是中生代律師,死刑辯護案件的參與,是付出,也是學習,周律師就表示,站在一個辯方的角度,其實接一個死刑辯護的工作,剛開始會覺得是對自己能力的一種挑戰和試煉,因為畢竟自己在作的事情,很像在鋼索上面小心翼翼的讓自己與被告不要掉下去,而在這樣的工作歷程中他發現,固然被告犯了錯,但更多的時候,就如同顧立雄律師於模擬憲法法庭所談到的,被告犯罪常常是人生無奈的結果,當然有些被告不見得有這些無奈的過程,可是在大多數的案件,甚至在現在已經定讞的四十幾件案件裡面,你可以發現那其實就是一個社會弱肉強食的縮影跟結果,所以最大的感受或學習,就是可以看到很多人是很掙扎的在過日子,而自己只是比較幸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