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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公開透明—司法院量刑系統介紹

發佈日期:2016/05/04

  • 量刑公開透明—司法院量刑系統介紹
  •  司法院專欄

    文/胡宜如(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一、前言

    刑事審判乃係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而定罪(conviction)與量刑(sentencing)則為刑事審判最重要的兩部分。過去以來之研究,多集中在刑事審判之定罪程序,至於量刑議題則較少著墨。然而,不論刑事訴訟中之定罪程序是如何嚴謹、如何保障被告權益,被告、被害人甚至一般社會大眾所關心者,除了有罪、無罪之認定外,對於當事人或社會輿情的影響,有時反而不如量刑的結果更為直接。刑罰裁量如何兼顧刑罰目的,並符合公義、罪責原則,向來是刑事審判實務之難題。尤其在大陸法系刑法體系中,對於量刑過程向來採取質化理論,我國刑法第57條即為其適例。該條各款雖定有量刑審酌事項,但都僅為抽象之規範,且未明確指出從輕、從重量刑之比例,因此很容易發生不同法院或法官間,就相同或類似案件的量刑歧異,也就是具備相同量刑因素的犯罪行為,法院卻量處不同刑度。甚至是相同法官,在不同時點,亦可能因為經驗之轉變,對於案情相似之被告科以不同之刑罰。

    加以過去實務判決對於形成量刑心證之論述往往流於抽象,例如判決理由中僅形式上概括論述刑法第57條之量刑審酌事項,就具體之量刑內涵未善盡說理之義務,法官所裁量的刑罰種類及刑度運用,是否符合刑罰目的要求及罪刑相當原則,往往無從加以審查[1],致有「量刑黑盒子」的批評;且長久以來最高法院又傾向認為量刑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原則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之立場[2];是以,一旦同類型案件發生量刑歧異之結果,動輒導致社會非議法官之量刑背離社會公義,影響司法公信力。某些犯罪由於法定刑之範圍極大,賦予法官寬廣之裁量空間,不同法官,對於案情類似的被告,或因生活經驗、或因教育背景不同,難以為相同的量刑;甚至相同法官,在不同的時點,也可能因為情緒或經驗之轉變,對於案情相類似的被告科以不同的刑罰。為切合量刑一致之需求,長久以來均有研議量化之量刑基準之呼聲。

    二、量刑改革各項作為

    司法院為回應社會各界對量刑公正的期待,希望在罪刑相當的原則下,訂出級距式的量刑基準[3],給予法官有適當之裁量空間,遂於94年3月21日召開「訂定刑罰量刑準據公聽會」,與會之審、檢、辯、學代表多數均認為制定量刑基準,將法官量刑裁量權行使結構化,可減少裁判歧異發生[4]

    然建立量刑基準,首先必需將判決書文字予以量化後,始能分析實務之量刑行情;我國亦不似英、美等國有量刑委員會獨立機構之設置,提供客觀、有權威之量刑準則作為法官量刑依循,量刑政策或量刑實務並無重大變革。直至「白玫瑰運動」後,司法院林錦芳秘書長於100年2月15日召集成立「量刑分析研究小組」,參酌美國、英國及澳洲新南威爾斯省之量刑改革措施,蒐集各類犯罪之法院判決,結合刑事審判、統計、資訊專業及編碼人員,著手建置第一個量刑資訊系統─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揭開我國量刑改革之序幕。

    (一)量刑資訊檢索

    自100年7月26日第一個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正式上線啟用以來,目前已接續完成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提供人頭帳戶(或SIM卡)之幫助詐欺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殺人罪(含傷害致死罪)、槍砲案件及毒品案件等八大罪章之量刑資訊檢索及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之建置,可提供相關判決中包括最高、最低刑度在內之量刑分布情況,並連結至判決書,使法官得以完整掌握量刑全貌。

    (二)量刑行情建議

    又為使量刑改革精益求精,提供法官更多元、更客觀的量刑參考資訊,司法院更進一步嘗試結合統計科學與量刑資訊,將量刑資訊系統中之判決資料編碼、量化,分析法官之量刑因子,再透過統計迴歸方法,分析各種犯罪之量刑行情、各種量刑因子對於刑度之影響力大小,並邀集審、檢、辯、學及婦幼、被害人保護等相關民間公益團體,進行討論,對上開分析判決所得的量刑因子及影響力大小,加以調整後,據以建立可具體預測刑期長短之量刑行情建議,不僅可使法官之量刑免於不合理之歧異,且能融入人民之法律感情,彰顯社會公義,更能符合社會期待。

    三、量刑輔助工具之成效

    前開量刑輔助工具自建置以來,對法官固無強制拘束力,對於法官審判核心事項之刑罰裁量權,仍委諸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依個案判斷酌情參考,惟上級審法院對於檢察官或被告指摘量刑不當而上訴之案件,已不乏參考量刑資訊系統相類似案件之量刑,而為量刑妥當與否之判斷。試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案件為例,二審法院就曾以:參諸司法院建置「不能安全駕駛罪量刑資訊系統」,五犯以上、騎乘機車、呼氣酒精濃度值為0.75至0.99MG/L, 其刑度係介於有期徒刑8 月至12月間。原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O月,並無量刑過低之情[5];又如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中,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之理由亦謂:就各別量刑部分,核與司法院之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以不同被告所犯法條及加重減輕事由為統計基礎)所示之平均刑度有期徒刑O年O月,並無明顯失出或失入之量刑恣意,對照被告本件犯行所涉被害人多達3人,為期保護社會良善大眾之性自主權,其量刑允為適當[6]等前例。

    四、量刑資訊之公開透明

    在協商程序、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中,原本就需要充足之量刑資訊協助進行,又考量未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已納入科刑辯論程序,未來對於量刑資訊的需求將與日俱增,為促進量刑的公平、透明,增進量刑資訊系統的效能,打造審、檢、辯平等之量刑溝通平台,量刑資訊系統並已於103年8月27日開放予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使用,亦於105年元月1日全面開放予一般民眾查詢(http://sen.judicial.gov.tw/)。期待藉由更多元、開放之量刑參考資訊,改善外界對於法官量刑或失之偏輕、或失之歧異之批評,達成量刑合理公平,同時兼顧個案正義及對被害人的同理心;並增加量刑的可預測性,減少以量刑不當為理由之無謂上訴,達到司法節能之目的;進而達成量刑妥適之目標,成就公平、透明、純淨與信實的司法。


    [1] 蘇俊雄,量刑法理與法制之比較研究,法官協會雜誌第1卷第2期,第36頁。

    [2]最高法院72 年臺上字第6696 號判例要旨參照。

    [3]司法院長翁岳生於94年3月間指示刑事廳於1年內訂定「竊盜罪量刑參考基準表」,惟95年4月1日聯合報登載「司改跳票竊盜罪量刑參考表1年仍未完成」。最後閱覽日期: 104年8月19日)。

    [4] 司法院刑事廳分類號02-1-03、案次號094-00132卷宗。

    [5]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另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702號、第72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60號等刑事判決。

    [6]參見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30號刑事判決。另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6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2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50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967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7號等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