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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控告瑞芳快樂山部落原住民 涉嫌竊占等之刑事辯護程序的觀察感想

發佈日期:2016/08/05

  • 國有財產署控告瑞芳快樂山部落原住民 涉嫌竊占等之刑事辯護程序的觀察感想
  • 文/陳俊文律師

    一、背景事實: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於民國(下同)103年底向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以居住於新北市瑞芳區海濱路3巷之住戶約五、六十戶,於國有財產署管理之新北市瑞芳區焿子寮第377地號之國有土地上興建建物,居民等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第4項等罪名。由於該地居民均為原住民阿美族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從警察第一次訊問時起開始協助居民,筆者於104年2月間開始受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委任,協助居民接受警察第一次訊問、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程序的刑事辯護。偵查程序中,檢察官訊問被告,之後排定時間到現場偕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土木技師實施勘查測量。

            因被提告的居民均為原住民阿美族人,且人數多達五、六十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重視本案的發展,分別於104年5月、6月間於總會、基隆分會舉辦研討會討論本案訴訟策略及後續發展。

            筆者參加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舉辦的研討會後,獲知本案涉及原住民族的部落遷徙、傳統領域、原鄉情感、文化慣性、及都會區原住民違建聚落安置的問題,不單只是告訴人國有財產署所提告的刑事案件而已。

    二、據「台灣光華雜誌」98年4月的報導

            可知該等居民稱新北市瑞芳區海濱路3巷為「快樂山」部落,最早於民國五十年間即有阿美族人住進快樂山,至98年已有阿美族人住戶五十餘戶。

            參新北市原民局協助快樂山部落的資料顯示,於91年5月間由當時的頭目張子元向國有財產署申請租用上開國有地,並提出82年7月21日之前已使用該土地的證明。新北市原民局於97年1月14日辦理快樂山莊現場會勘,國有財產局代表表示94年1月18日起國有非公用之山坡地不再受理申租,倘94年前已使用該土地,應予專案處理。新北市原民局於103年11月間函請民政局協助編列門牌,快樂山部落該次新編定(含改編)門牌數為54戶。

             又筆者搜尋資料得知快樂山部落於101年間已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新北市原住民族行政局所列管的「都會區原住民違建聚落」,應由政府部門提出規劃安置計畫。

    三、 本案由基隆地檢署以涉嫌違反水土保持法等偵辦中

            承辦檢察官偵辦態度朝向由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目前將多案移送調解程序。承辦檢察官可說是在其能力限度內延展其辦案時程,但承辦檢察官曾表示本案被告違反水土保持法之事證應屬明確,如不能成立和解,必須於辦案期限屆至結案。       

            立法委員廖國棟協助快樂山部落阿美族族人向國有財產署申租土地事宜,並協調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新北市原住民族行政局、國有財產署等相關行政機關協助處理。廖國棟委員曾多次召開協調會,筆者曾於104年12月11日、105年4月8日兩次參與協調會,104年12月11日的會議結論,由部落族人組成協會法人,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6款、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6款、第2項、第3項第4款之規定,請新北市政府出具有提供使用必要之審查意見表,協助向國有財產署申請租用土地。

            但於105年4月8日的會議中,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的出席代表表示,新北市政府必須出具事業計畫,國有財產署始能受理土地承租申請;而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出席代表表示事業計畫事涉多個機關、甚至中央機關之權責,時程冗長,目前無法向國有財產署提出事業計畫。新北市政府會後於105年4月18日發函致法律扶助基金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中說明略為以專案方式於103年11月辦理臨時門牌編釘作業,快樂山部落亦納入該專案範圍,其相關戶籍之遷入、出受該府管制追蹤。

    四、本案後續發展的各個面向:

    (一)如涉案族人無法與告訴人國有財產署成立和解而辦理承租土地,筆者認為因此基隆地檢署沒有給予涉案族人緩起訴處分的基礎,最壞的結果就是基隆地檢署對涉案族人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提起公訴。筆者目前得知有一位族人於104年9月間已遭基隆地檢署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後進入法院審理,涉案的族人也許會得到緩刑的宣告,但所有建物將面臨刑事沒收而遭拆除,多位族人將失去賴以居住的房屋,而流離失所。

    (二)行政院早於91年間就原住民遷居都會區之違建聚落,核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提「都市原住民住宅改善方案」,此計畫於104年間持續進行,且本案之快樂山莊亦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新北市致府原民局所列管之都會區原住民違建部落,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本應以給付行政之方式來解決都會區原住民之居住問題。況且,國有財產署早於97年間之前就知悉快樂山莊之情形,曾與住戶族人協調,本應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新北市政府共同解決快樂山部落的原住民居住問題。但國有財產署本次卻直接提出刑事告訴,只是單以私權侵害之片面思考而意圖引入國家刑罰權規制,容有違背政府應保護原住民居住權之整體政策,更使社經地位弱勢原住民陷於國家刑罰權之困境,甚至流離失所。

    (三)於廖國棟委員協調過程中,曾出現解決問題的曙光,即以部落成立法人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土地,但於105年4月8日的會議中,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新北市政府各有立場而無法協調成功,實在令人遺憾,筆者不知目前有無新的進展。國有財產署為本案告訴人、國有土地的管理人,其代表表示不能積極主動出租國有土地,必須由行政機關即新北市政府出具意見,始能受理。基於協助都市原住民住宅改善,新北市政府自應協助部落族人向國有財產署協調處理,在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6款、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6款、第2項、第3項第4款的規範下,協助部落族人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土地,而在基隆地檢署偵辦終結之前協助部落族人成立和解。

    五、總結:

            本案涉及都市原住民住宅問題與國家整體資源的分配正義,不可能在司法刑罰權領域中獲得解決,必須以行政部門的給付行政來協助改善快樂山部落。新北市政府曾有處理三鶯部落、新店溪洲部落的成功經驗,寄望新北市政府此次面對快樂山部落,能展現行政效能,讓事件圓滿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