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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美部落看原民慣習與國家法律的競合

發佈日期:2016/08/05

  • 在山美部落看原民慣習與國家法律的競合
  • 文/王舜薇 (文字工作者)

    「出門一趟,我怎麼能夠預先知道會獵幾隻回來?怎麼可能事先去報備登記?獵物都在你面前了,你會問它是不是保育類的,再決定要不要打嗎?」鄒族獵人安孝明說。

    乍聽之下有點玩笑的口吻,卻道盡了原住民狩獵傳統文化和保育概念,與現代國家法律之間的矛盾。在部落朋友的引導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律師和同仁們,親身走訪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部落,兩天一夜的短短行程中,試圖理解鄒族傳統的複雜內涵,以及與自然共存的哲學。

    山美(Saviki)為阿里山鄒族達邦社的一個小型部落,居民約七百人,有著獨特的高山漁獵文化。一九八〇年代,阿里山公路開通,帶動公路沿線工作機會和經濟活動,外部的人潮也開始進入部落,幾年下來,環境漸漸遭到破壞,特別是部落賴以為生的達娜伊谷溪。在部分族人的奔走下,自發成立了河川保育協會,讓溪流重現生機。

    一九九四年起,因政府推動社區總體營造,保育有成的達娜伊谷開始大力發展觀光,在台灣的部落營造中算是典範案例。如今每到周末假日,這裡總是有絡繹不絕的遊客,觀賞部落歌舞表演、品嚐風味美食、走訪達娜伊谷賞魚踏青,幾乎是標準行程。

    不過,天災對於山美部落來說,一直是生活的一部分。一九九六年,剛開放觀光沒多久,就遇到賀伯颱風;二〇〇三年的SARS疫情,也使部落整整一年門可羅雀;二〇〇九年的莫拉克風災後,達娜伊谷因山崩形成堰塞湖,河道拓寬,觀光資源遭重創,關閉一年多重建。族人對於災難習以為常,也形成一套與自然共存之道。

     

    部落的「保育」規範

    山美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溫英傑帶著我們走進枯水期的河床。在沒有Google map的年代,鄒族人用自然界生物和景觀定位,十八公里的達娜伊谷溪,從下游到上游,總共有二十個地名,依照不同的地理特色細分,比如「林果榕」、「蝦子」等,突顯該河段的代表性物種;還有一地,因為陰森、日照稀缺,被叫做「魔鬼的家」。以特殊物種、地形辨明所在,也是提醒族人不要涉足危險的地方。

    這裡是鄒族人重要的漁場。一九八〇年代以前,河川劃分給各家族管理,互不相侵犯,以毒魚藤毒魚時,也要顧及其他家族,在邊界灑鹽解毒,並嚴格規定只能捕食「真正的魚」---高山鯝魚,不能吃鰻魚等特定魚類。家族之間甚至會以部落禁忌、巫術來守護河川,避免過度濫捕,達到保育之實。

    溫英傑說,鄒族沒有現代環保的概念,環境提供生活所需,族人理所當然依照自然的訊息設定生活準則。例如看到鹽膚木開花,颱風就不會再來;虎頭蜂築巢低,表示不久後可能有颱風;螃蟹在路上爬,沒準大水要來;受傷了或者宿醉,只要敷塗或者服用路邊的野生葛藤,就能有效紓解。「鬼花」山芙蓉開花時期,則是鄒族鬼月,要謹守靈界規範,禁止下水漁撈。

    不同於現代國家法律以刑罰劃定行為邊界,部落以自然秩序來約束族人。阿里山管理處多次想把達娜伊谷收回管轄,但部落以生態「公園」而非「保護區」的名義爭取自管,也向林務局承租林班地,將河谷視為一個整體來使用與保育,爭取實質管理權,不要求土地所有權。鄒族人很清楚保育河川的目的,除了維繫捕魚文化、滿足飲食需求,也是為了發展觀光,「以前部落裡面沒有什麼年輕女性,發展生態旅遊之後,增加了工作機會,能夠吸引年輕人留在家鄉就業,盈收由部落共享」擔任導遊的梁錦德說。

     

    狩獵倫理

    然而,在商品經濟、資本主義進入部落之後,狩獵傳統與國家法律孰應主導,就更趨複雜與尖銳,這其中也有不少難解的灰色地帶,近期的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事件即為一例。

    「沒東西吃就要出去打獵呀!」梁錦德說。一般漢人對原民狩獵的詮釋,要不斥為野蠻、要不將之浪漫化,但鄒族人有務實的理由,卻也非隨心所欲:「打獵不分季節,也不會隨便,因為有很多不確定因素,打獵之前要醞釀,也要占卜,尋求神的允許。」

    又如「焚獵」,並不是恣意與山林作對,而是必須慎選在水氣較多的闊葉林帶焚燒,不是在乾燥的針葉林焚燒,避免釀成森林火災。文化意義上,狩獵更是成長必經之路,鄒族男孩必須獨自成功獵取一頭山豬,才算「登大人」。

    地方導覽員、獵人安孝明跟我們解釋鄒族人的狩獵倫理:「未成年的獵物不會打,各獵場也有嚴格的界線,不可任意逾越,遇上會跑的獵物,就要跟獵場主人妥善溝通。」

    獵到山豬,哪些部位要留給獵場主人、哪些要分給族人,都有明確規範,「獵人的地位在於不斷分享的累積,成就他的名聲。」

    這些繁瑣細膩的內規,不斷遇上國家法律和動保團體主張的挑戰,打獵的突發性、不確定性,讓真正的獵人規避法律約束,以不向警局登記獵槍、不報備作為消極抵抗,拒絕生活方式被劃進現代保育和都會保安的範疇。然而,隨著商品經濟進入部落,狩獵文化也面對來自內部的挑戰,例如有些族人開始買賣動物,回應地下市場的需求,即便此舉違反傳統觀念。安孝明坦承,部落自身的約束力,已日趨薄弱。

    文化的流失在各族群中皆然。透過資深獵人安炳耀長老帶領,我們得以進入外人難以親近的鄒族「祭屋」。每年七八月小米豐收期間,部落會舉行小米祭(Homeyaya)祭祀小米女神,祭屋就是重要場所。牆上成排的山豬頭骨、下顎骨,顯示了此間主人馳騁山林多年的豐功偉業。安長老身上掛滿獸牙、獸皮製成的飾物與配袋,頭上戴著羽毛,跟我們解說每一種武器的用途,以及過往獵捕山豬的驍勇。他感嘆,即便保留有形的祭屋,但缺乏年輕人傳承,無形的部落知識和山林經驗,可能在不久的未來漸漸為人遺忘。

     

    文化抗辯的界線

    回到重點問題意識:「當原住民傳統與國家法律相衝突時,提出文化抗辯的界線在哪裡?」課程最後,林三元法官整理重要爭點,帶領大家思考相關議題。在王光祿案中,可以看到圍繞狩獵傳統的各項爭議,被法律切割成好幾塊:獵殺動物與野保法抵觸、使用獵槍違反槍砲管制條例、狩獵行為則牽涉原民傳統領域主權。

    傳統文化本身的豐富內涵、倫理約束,被法律切得支離破碎,導致爭議屢屢出現。「唯一解方是原民自治,把傳統視為『文化整體』去看待」林三元說。

    目前雖然有「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規定政府在設置資源治理機關時,應該與當地原民部落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是到底要如何「共管」,如何具體處理原民慣習和國家法律的競合,至今仍存在相當多的模糊地帶。

    二〇〇七年,行政院會根據原基法第十三條,通過訂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創條例),二〇一五年三月通過子法,未來得以在不影響他人生命、權益前提之下以護衛傳統文化之名抗辯,為原民主張文化權提供法源依據。不過,仍需等待更多實務經驗和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