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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RCA案件宣判後

發佈日期:2015/09/23

  • 寫在RCA案件宣判後
  • 文/李秉宏(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律師)

    RCA案是台灣公害司法審判的里程碑

    民國(以下同)104年4月17日週五早上11點左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庭內正坐著十多位律師,眾人屏息以待準備聆聽法官的宣判。當三位審案的法官踏入法庭之際,我的心臟砰砰亂跳,對於宣判前的那一瞬間,內心浮現了許多的畫面,既期待又徬徨,不知多年來眾人的努力是否化為泡影。直到審判長宣判時的那一刻,糾結的心才放了下來。

    審判長於該日正式宣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原告RCA前員工自救會代表529位會員提告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RCA公司)及其母企業美商奇異、法商湯姆笙等五家公司,需連帶賠償上開會員新台幣(下同)27億元,經審理後,被告RCA公司與法商湯姆笙等,需連帶賠償原告RCA前員工自救會445位會員合計5億6445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此一宣判,不僅在工運史上留下了一段重要的事跡,也是台灣公害司法審判實務上極具重要的里程碑。

    長期不妥協換取遲來正義

    回首來時路,此次的勝利實在得來不易,本案爆發若自83年立委爆料至台北地院宣判日止,已度過了21個年頭,若自87年RCA前員工成立自救會至法官宣判日止,也已走過了近17個年頭;至於本案自93年訴請賠償直至審判長宣判日止,亦已經歷了11個年頭。一路以來,被害員工從孤獨面對病痛,到社運團體、專家學者及義務律師們的紛紛投入,社會牆角的哀鳴總算在時間的流逝中逐步受到眾人的關注;這群上一世代為經濟奇蹟付出病痛代價的勞工們,也在長期不妥協的堅持下,從絕望中看到了一絲曙光。雖然,這是一個遲來的正義,失去的生命、健康與青春,即使換得再大筆的賠償金,也無法彌補其損失,然而,法院在經歷多次的開庭後,終以一紙判決書給予被害員工應有的公道,而判決書的背後,也能看到被害員工、社運團體、專家學者與義務律師團同心協力的成果,這反映出現代化標榜工業、經濟、菁英主義及現實環境的背後,這塊土地上仍然有著一絲人道關懷的溫暖。

    被害員工、律師團、專家學者及NGO同心協力

    自加入律師團以來,於辦案過程中,發現了幾項辦理集體訴訟時的特徵,以及具有「案發時間年代久遠」、「被害人眾多」、「案情複雜」、「牽涉眾多跨領域知識」及「第一手資料取得不易」等特徵,故義務律師團於辦案期間,必須就幾項棘手的事物於開庭前有所準備。首先,因本案被害員工眾多,且散居在台灣各地,故要如何集結眾多被害員工,使其同心合力配合律師辦案,是項艱巨的任務,對此,律師團乃借助幾個關心工運及人權的NGO團體幫忙連結,以團結被害員工的力量。其次,因律師之來源,有屬於法扶會內專職律師,亦有屬於律師事務所之扶助律師者,因此,要如何集結律師團的成員,法扶會的專職律師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而律師團間要如何進行分工、書狀內容的撰寫、法庭上的攻防,亦須經由多次的會議確認。最後,因RCA廠區使用了31種的有機溶劑,而被害員工又罹患了多種的病狀,此類多種有機溶劑與多種病狀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無論是國內外的審判實務,皆屬極為罕見的個案,由於涉及跨領域的知識,故律師團要如何找到適合的專家人選,律師與專家學者間要如何就不同領域的知識進行對話,進而轉化成法官審案時可理解的語言,亦成為本案能否突破僵局的關鍵。由上可知,本案能獲勝訴判決,乃係「被害員工」、「律師團」、「專家學者」及「NGO團體」共同努力的成果。

    跨領域知識認定被害員工罹病關聯

    本案最終能獲一審勝訴判決,最主要者,乃法院審理時參考了「流行病學」、「毒理學」等跨領域的知識,並參考日本「疫學因果關係」的理論,認定被害員工接觸有機溶劑與罹病間具有關聯性。其次,因被害員工罹病與接觸有機溶劑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必須借助流行病學、毒理學等專業人士予以確認,被害員工主觀上難以判斷其病因係源於系爭有機溶劑,再加上被害員工的病情會隨著時間的流逝持續惡化,許多的病情其潛伏期亦需相當的時日方能突顯,因此,法院除判決RCA等企業須賠償已罹病的被害員工,對於未罹病但未來恐有發病的員工們亦列為判賠的對象。於此同時,法院亦基於上開理由,認為被害員工難以知悉真正罹病的情勢,再加上病情正處於持續惡化的狀態,故對於短期的消滅時效並未開始起算。最後,因考量到法商湯姆笙自接手RCA業務後早已知悉RCA廠區汙染的情形,卻在整治過程中將資金移出,顯有相當的惡性,故認湯姆笙公司須對此負連帶賠償之責。

    台灣損害賠償認定標準須全面檢討

    以上之判賠理由,皆為台灣司法實務上具突破性的法律見解,此等論述對於日後公害訴訟之審判實務,必具有相當之參考價值,對於本案之個案救濟,亦給予應有的平反。然而,本案判賠之金額顯然不符期待,最主要者,乃在於台灣的侵權行為審判實務,其判賠金額若與其他先進國家相比普遍偏低,本案之判賠金額若以台灣之審判實務並不算低,然參酌歐美相類似的個案,顯然未能與國際接軌,故透過本案可突顯出台灣損害賠償之認定標準,恐應於日後進行全面性的檢討。其次,法院之審理結果,並未採納原告律師所主張的「總額裁判」,而係就個別被害員工之請求金額逐一判賠,除了反映出台灣的審判實務仍屬保守之虞,也突顯出現行「總額裁判」之配套制度仍有不足。最後,本案之審理過程亦曠日費時,要如何解決日後公害訴訟之審理效率,亦為日後值得檢討的議題。

    本案雖已獲勝訴判決,然日後RCA等企業是否對此提出上訴,以及律師團要如何透過司法互助至海外強制執行,都是本案後續需持續關注的重點。期待本案之宣判是個好的開始,也期盼透過本案的勝訴判決,能夠開啟日後台灣公害訴訟的一道曙光。

    法扶RCA工傷案大事紀        製表:法扶會台北分會

    時間

    內容

    說明

    96年

    成立第二屆義務律師團

    台北分會與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了義務律師團,除以RCA為被告外,並將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列為被告,欲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

    96年12月

    台北地方法院開始調查並審理RCA是否違法使用、傾倒有機溶劑之事實

    台北地方法院完成訴訟程序爭議之辯論,開始調查並審理RCA公司是否違法使用、傾倒有機溶劑之事實。

    98年11月

    台北地方法院傳訊自救會首位證人「黃春窕」到庭作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傳訊自救會首位證人「黃春窕」到庭作證,以向法院說明RCA確有違法之事實。

    100年7月

    問卷訪談

    召集120名志工與80名義務律師作受害員工的問卷訪談。

    101年3月14、15日

    101年4月18日

    張艮輝教授到庭作證

    張艮輝教授到庭作證,其於1987-1988年間,曾親自至RCA廠內實際測量空氣中所含有機溶劑之濃度,可說明RCA當時廠內空氣品質。

    102年7月4、11日、8月1、8日、9月6、13日

    陳保中教授到庭作證

    陳保中教授到庭作證,說明RCA所使用的三氯乙烯,與原告會員罹患的病症,具因果關係。

    102年9月6、13日

    翁祖輝博士到庭作證

    翁祖輝教授到庭作證,說明RCA所使用的三氯乙烯,與原告會員罹患的病症,具因果關係。

    102年10月18日

    102年11月1日

     

    丁力行博士到庭作證

    丁力行博士到庭作證,其於環保署調查本件汙染事實時,擔任調查小組之顧問,提供專業意見。可說明RCA是否有使用三氯乙烯等有機溶劑及使用情形。

    102年12月6日

    翁祖輝博士到庭作證

     

    102年12月13日

    103年1月3、10日

    陳保中教授到庭作證

    作證天數共計7天。

    103年2月14日

    103年3月14日

    陳志傑教授到庭作證

    陳志傑教授到庭作證,說明RCA使用的三氯乙烯是否已盡注意義務。

    103年6月13日

    103年7月4日

    103年8月1日

    王榮德教授到庭作證

    王榮德教授到庭作證,其於本件汙染事實發生後,受環保署及健康局委託進行相關健康風險研究,擔任計畫主持人。可說明RCA所使用的三氯乙烯,與原告會員罹患的病症具因果關係。

    103年12月12日

    台北地方法院進行言詞辯論庭

    台北地方法院進行最後言詞辯論庭。

    104年4月17日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等公司應賠償5億600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