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影音出版第47期會訊內容原住民族訴訟實務暨集體權利保護教育訓練研討會摘要紀實
原住民族訴訟實務暨集體權利保護教育訓練研討會摘要紀實

發佈日期:2015/09/23

  • 原住民族訴訟實務暨集體權利保護教育訓練研討會摘要紀實
  • 摘要紀錄/陳玉琪

    時間:103年12月13日(週六)上午9時至17時
    地點:臺灣大學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協辦單位: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法扶會陳為祥秘書長致詞:

    自開辦「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以來,法扶一直相當用心協助原住民,但目前大環境的扶助機制原則,多以解決個別原住民的法律問題為主,像國家公園開發等相關大型計畫,要如何在不侵害原住民部落集體權利的前提下進行?我們該怎麼突破司法系統、法律系統及法律扶助系統架構的盲點,合理保障原住民部落的集體權利行使,這是今天要討論的重點,也是法扶將努力達成的目標。

    【專題講座I】:多元文化在台灣—複雜的族群&近年重大事件檢視原住民族權利的落實情形

    主講人:黃智慧/財團法人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這四百年來,台灣歷經包括荷蘭、日本等殖民統治,時間軸讓不同族群有所融合演變,以空間軸角度來看,台灣的族群可大致分為原居住者、移民墾殖者,及逃難來台等三種類型,無論是客家族群、外省族群、福佬族群或原住民族群,每個族群的文化、信仰、歷史流向,以及經濟模式差異都很大,在幾次歷史政權更換間,族別多元的台灣原住民族群,可說是最後被征服的族群,也是最後不被征服的族群。

    我長期觀察原住民族群社會文化,2003年分析了「花蓮縣長游盈隆補選政見中原住民頭目津貼事件」、「太魯閣族認定問題」、「馬告國家公園預算案凍結事件」、「蘭嶼核廢料遷移延期抗議事件」及「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五大事件,但經過了10年,除了前二個事件解決了之外,另三大事件仍未獲得解決。

    2013年,是公民運動風起雲湧的一年,「309全台串連廢核大遊行」、「抗議台東美麗灣開發遊行」與「洪仲丘案凱道抗議活動」,是集結人數最多的三大事件,尤其是在台東美麗灣遊行與廢核遊行中,原住民大規模的集結走上街頭,宣示捍衛其生存環境權利的理念,但除此之外,其實2013年,還發生了相當多與原住民族群權利有關的重大事件。

    從事件影響面向來看,我將這些事件分析為「傳統領域侵害與開發」、「人權侵害」、「天然災害與災後重建」、「文化相關爭議」與其他等五大類型,歸納之後,發現幾乎每一族都面臨了整體權利遭侵害問題。像抗議美麗灣行動、要求核廢料遷出蘭嶼、蘭嶼東清部落反水泥預拌廠,還有南投邵族有史以來第一次總動員到台北抗議旅館BOT開發案、環保團體對集水區開發限制鬆綁、花蓮秀林鄉亞泥占用問題,台大實驗林區內跟賽德克族人的衝突,這些都是「傳統領域侵害與開發事件」,此類案件數量最多。

    莫拉克風災後因重建爆發的相關弊案,如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案、魯凱族好茶部落國賠訴訟案、台東排灣族嘉蘭族因重建提出行政訴訟案等屬於「天然災害與災後重建」;五都自治後使得原住民權益受損、烏來泰雅族在國有地下葬案、屏東排灣族獵人自製獵槍案為「人權侵害」類型;而像動保團體認為抓豬是虐待動物、外交部青年大使誤用原住民服飾、夜店將阿美族豐年祭當宣傳的誤解則是「文化相關爭議」。

    原住民占了台灣最大地主的領域,但因人數少,不僅其文化地位未獲重視,權利的僵局也隨處可見,雖已有「原住民族基本法」,但是落實狀態並不好,原住民的很多困境是國家法律上的不備所造成。我認為公部門和財團對原住民的侵權問題方面,如開發同意權的機制及莫拉克重建徵地和劃定特地區域等問題,應能透過不斷的再教育加以改進;我們該思考該如何讓原住民遇到外力衝擊時,由憲法、教育、文化等各種層面,逐步增強他們的防禦機制,以保障原住民族整體應有之權利。

    與談人:詹順貴/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目前的憲法是以保障個人的權益,如工作權、言論自由、財產權等為出發點,但原住民部落的文化是「集體權」概念,當文化集體權的習慣面臨了憲法個人權的規範,當然有潛在的法治概念衝突,而我們的行政與司法體系也很容易從財產權的個人權益角度去思考,輕忽少數民族的整體權益。

    我曾處理過兩個原住民因傳統生活習慣遭訴訟案件,一是司馬庫斯撿拾風倒木案,在更一審高院判無罪沒有上訴,我原本以為司法系統對森林法的認知有轉折,但似乎是曇花一現。第二個是排灣族男子自製獵槍的案子,最高法院要做言詞辯論時,我是義務辯護律師的律師團一員,負責處理文化抗辯部分,後來最高法院判決為無罪,我們原本期待原住民朋友未來在使用自製獵槍狩獵時,可以不需再受到濫訴,但2014年6月10日內政部的發布槍砲彈藥許可及管理辦法,表面上雖回應最高法院判決,卻對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狩獵的權利仍有限制,並未真正重視原住民的權利。

    在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司法體系有很多具亮點的判決,但在行政和司法體系,尤其是警察和檢察官方面相對還是保守,必須用強迫再教育的方式,傳達保障原住民權益的概念,原基法沒能完全落實,或許是因原民會力量不足以與整個政府行政體系抗衡之故。像「原住民族自治法」,若沒有原住民土地海域法之配套,無法將原住民土地框出來,空有文化權,但沒有土地沒有財政,如何能稱為「真正的自治」?假如能打破過去觀念,修正未來的區域計畫法,像是將河川從上游水土保持到下游地層下陷問題,劃定成一個流域治理的概念做整合,或將原屬於每個族群該有的特定區域劃訂出來,就能有不同方式去嫁接原住民族自治法,這是原住民團體可以使力的地方,但目前相關法案都還卡立法院院會,進程緩慢。

    原住民族狩獵的傳統領域、葬儀場所常是很多部落共有,無法以個人財產思維論之,像花蓮石梯坪那邊有民宿,一旦土地回歸原住民個人名下登記,一般人即有空間去操作實質的經營權或所有權,但若以當地部落傳統領域的角度去爭取,使整個部落共有土地,當原住民朋友個別有財務問題時,就不易讓土地落入一般人手裡。

    像香山BOT案已通過環評,當初這個環評通過的但書,是要徵得當地原住民的同意之後才可以開發,但是當地邵族沒有同意,業主因此不敢動工,環評也一直沒有公告,通過跟沒通過一樣,業者以經濟思維掛帥,在環說書上表示「蓋飯店可以引進高品質的生活方式,有助於提升當地的生活水準」,我認為這是很嚴重的歧視,環評大會當天我提出這已違反原基法概念,但環保署還是照樣通過了環評,我認為行政機關、司法體系和企業開發集團,普遍對於原住民文化仍有嚴重的刻板印象,而這必須靠所有關心原住民議題的朋友一起努力。

    【QA思考】

    提問:憲法中有提到要保護原住民文化,此一憲法層次在訴訟時,能不能夠直接援引,在法律沒有相關配套措施的情況下,跟法官或是行政機關主張,在實務操作上的可行性如何?

    回答:與談人:詹順貴/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實務上不會直接作為論述依據,也不是請求的權利基礎,通常只是做為解釋適用法律的看待,憲法非萬能,例如憲法雖保障人民財產權,但牽涉到都更、土地變更,政府機關就可能透過法律、行政命令架空原本的憲法意志,因此無論是民事或行政訴訟問題,都得看牽涉相關法規命令,必須合乎目的性和合憲性的規定,才不會違背母法。自製獵槍案男子獲判無罪,的確是因援引憲法及原基法,但相對來說對原住民有利的判決案例仍屬少數。

    【圓桌論壇I】:原住民族基本法行使部落同意權之困境及律師如何協助部落之經驗分享

    主持人:蔡志偉/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副教授

        原民會針對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做了法條釋義,但釋義後會不會有所侷限?部落同意權部分也是大家關注的焦點,未來在原鄉地區做法律服務的工作只會增加不會減少,今天來討論因應之道。

    與談人:陳采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執行秘書

    我從台北到台東部落服務,不覺得是我們提供協助,我們其實學習了很多,這四年來才發現很多事跟我們想的完全不一樣,一般律師到部落服務,思維必須重新調整。

    原住民朋友認為不會賺錢沒關係,可以吃山羌跟山羊,可以採山菜,但法律人說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是違法行為;他們在山上蓋房子,變成違反水保法;在山上種菜養雞變竊佔國土,但政府為了觀光,卻讓幾百台小巴士去慕谷慕魚景點,破壞原始生態,許多的原住民也不理解法律為何如此荒謬。

    原住民除了要抵抗與法律制度的衝突,還有國家公權力的蠻橫,台東美麗灣開發一案就是少數人對抗多數人的戰爭。另外像台東縣政府要將卡地布部落族人祖墳遷葬案件,部落族人為捍衛祖靈不願同意而抗議,沒想到抗議事後,他們一直被傳喚,最後不堪其擾直接去縣警局集體自首,東部地區常有警察出面逮捕部落中幾位重要人士殺雞儆猴,以削弱抗爭的力量,所以律師要做的,就是盡量不要讓這樣的事情發生。

    司法訴訟未必會獲得勝訴,但是一個能逼政府面對、爭取談判空間的手段。我承辦台東縣金峰鄉嘉蘭村國賠的案子,去告了原民會,當時我們透過很長的時間,使當地的八大部落先形成共識,進一步討論要怎麼訴訟,後來選擇和解,連和解的儀式,甚至和解的名稱都要共同進行討論,部落族群們原先也不了解同意權,他們不理解法,所以我們主動前往部落為他們上原住民基本法,強化他們的權利意識,後來順利幫助部落會議主席促成了部落共識,其實原住民要的是一份尊重,最終,嘉蘭村國賠的和解儀式採取了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

    當原住民權益遭受漠視或侵害的時候,你可以旁觀,但也可以挺身而出,訴訟能讓公權力學會謙卑,讓政府學會多元化,而律師在訴訟中只是一個代理人角色,要記得部落才是真正的主體。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我認為盡量不要讓部落的頭目出庭,因為容易造成部落的衝擊,律師應該在部落抗爭時就陪同,可以擔任兩方居中協調的角色,讓場面不至於失控,也盡量不要讓參加抗爭的原住民被警察逮捕,律師能避免警察權的過度介入,歡迎加入共同捍衛原住民的行列。

    與談人:亞馥.誒宥/泰雅爾中會牧師

    泰雅族社會是以「gaga」為生活規範,2012年水利署要處理石門水庫淤積及工業用水問題,想在新竹尖石鄉建高台水庫,由於興建水庫會影響部落的生態居住權益,加上水利署都趁沒人注意時把鑽探機具搬到河岸探勘,被部落居民發現後引發不滿,兩個世仇的聚落為保護家園,選擇和解共同對抗政府,後來因部落力量強大,終使水庫暫緩興建,黃智慧老師也一同參與協助,雖然我們是根據gaga保護了整體權益,但原基法在此案中也有相當的幫助。

    我們認為政府制定政策時不曾考量過部落主體意識,也明白所謂「法律」並非部落在地共同凝聚的意識,所以原住民在接觸法律時都難免擔心,我曾經帶著教友去申請法律扶助,但因原住民名下有土地,所以無法得到協助,其實那塊土地根本沒有實際價值;山坡「超限利用」法條爭議最近也困擾了部落,政府禁止我們在山上耕種,要開罰,但桃園縣主打的「拉拉山水蜜桃」卻也在超限開發地帶耕種,我們覺得很諷刺,身為牧師,我希望未來能帶領教會創建溝通平台,以協助部落的居民們。

    與談人:冷兒藍.侯文/銅門部落青年

    花蓮縣政府想要推展「慕谷慕魚」觀光,但「慕谷慕魚」只是其中一個家族的名稱,政府從命名到要如何推廣都沒事先經過部落的同意,我們知道權益要靠自己追求,於是想盡辦法抗爭,要讓縣政府和鄉公所知道,部落要自己管理山林資源,但抗爭過程之初有些障礙,所以我們放棄由律師協助,選擇以部落力量與政府對抗。

    103年時,林務局未經部落同意,進入部落山區想強行運走倒下的樹木,這些樹木能夠穩定山林,避免土石流,頭目雖堅持要帶走樹得先經過部落同意,林務局卻聲稱樹是國家財產,還只挑高經濟價值的木頭運走,我們開始了另一波抗爭。這次在律師的協助下公然跟國家衝突,抗爭層次拉得很高,律師給了部落很大的幫助,因為只要律師在,林務局人員就不敢唬我們,談判後律師幫我們簽署了一份保障權利文件,最終讓林務局放棄了樹木,未來若遇到部落權利遭侵害時,仍會選擇持續抗爭到底。

    與談人:詹順貴/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我補充原住民族依照原基法行使同意權的困境部分。根據103年10 月7日所發布之釋疑函,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提到的「原住民族的同意」及「應與原住民族諮商」部分,究竟是指整體原住民族的同意,或有利害相關的原住民族的同意?條文中並無交代清楚,而原住民族同意前,是否基於自由且充分知情?我認為政府該做到的是資訊完整揭露,最好要派人到部落去說明的配套措施。

    關於同意的方式,我認為每個部落族群傳統的決定方式不同,我以律師角度出發,會要求在取得同意之前,先到現場完整說明資訊,透過長老頭目討論後做出的決定,才能由對外代表共同表示接受與否,我認為還有很多討論空間待檢討。

    【專題講座II】:原住民族權利在司法實務中之進程

    主持人:陳為祥/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相對於檢察與警察系統,司法對於原住民的判決相對前衛,但縱使經過法院判決,警察和檢察系統也未必遵行,以自製獵槍案來說,最高法院判決已判持有無罪,但當我們想按照最高法院判決去要求警察系統執行,他們認為單一庭的見解不是普遍見解,修改後的管理辦法與現行規定也幾乎沒有差異,有請兩位法官來探討此現象。

    與談人:林三元/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

    常有法官提出「原住民是普通公民」,為何還要提出一個「特別的基本權」的見解。2007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公布以後,提出「在行使原住民族權利之前必須尊重所有人的權利」,我們對原住民族的保護前提,是仍在尊重個人自由民主的前提之下進行,像澳洲的原住民特別法,是由部落的耆老組成justice group,有爭議就交由他們認定,警察、法官、檢察還可向他們諮詢,台灣目前有原住民專庭,可比照此方式讓法官用正確的理解去保護原住民權益。而加拿大為其原住民區分出不同族群的權力內涵,我覺得台灣也可參考,進而更細緻的劃分出不同民族的權力內涵,譬如像狩獵權跟自製獵槍,就不適合放在達悟族體制中,因為他們的重點不是狩獵權而是漁獲權,原住民文化的傳統其實沒有想像的簡單,希望能朝保護各不同族群方向努力。

    103年內政部提出參考最高法院的判決,重新定義自製獵槍定義,但內政部依舊提出了法律沒有的限制,變成法院判法院的,但警察機關照抓,照移送。

    第二個案件是貪瀆案,兩位受內政部委託辦理九二一補償案的授權公務員,因核銷公款時單據未齊全等不實問題,涉及貪汙治罪條例送審,這個案件後來送進高院後判決無罪,但理由提到會計核銷繁雜,除非是會計人員專業領域,一般人民如此,「教育水平尚待提升的原住民亦是,故不教而誅謂之虐,政府不可罔顧在山區取據困難的現實窘況」,好像變成是因為原住民不懂這些事才判無罪,原住民權益是該被保護,但判決若變成了遇到原住民就轉彎,就失去了原意,該處罰的還是要處罰才對,這個判決有討論的空間。

    原住民族文化對上國家法律時,經常矛盾難解。以狩獵權當作例子,狩獵明明是原住民的傳統活動,但國家法律切成了獵者是原住民身分;獵場是有國家公園法、森林法規定;獵物部分有野生動物保育法;而狩獵工具則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四個面向去討論,見樹不見林,無法看到文化的全貌,實務上若站在「尊重族群」與「尊重傳統文化」的利基點,一併解釋這四個問題,判決結果也許會有所不同。

    我認為原住民族專庭的成立是提供制度,不代表所有原住民傳統都會被法院認可,在原住民族案件的審理及辯護上,律師應要帶進法律的文化解釋,做文化上的抗辯,多了解原住民族的文化,去說服法官原住民行為背後的文化因素為何,努力說服法官,畢竟法官沒有辦法迴避依法審判,若遇到衝突,還是只能依文化審判與依法審判之間權衡。我想建議秘書長未來在培訓律師時,就加強族群觀念的課程,讓參與原住民法律扶助的律師們一起努力,希望讓台灣寶貴的原住民文化繼續流傳下去。

    與談人:湯文章/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原住民專庭其實是個框架,沒辦法發揮作用,因為很少有法官懂得原住民文化。這幾年原住民自治權、社會權的問題雖被看見,像花蓮地院判原住民獵捕保育類動物案件,最高法院後來雖判無罪,不過判決推論仍有問題。成大有本關於原住民文化抗辯的書,原委會也曾出版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我認為法官、律師都該多念點書,對原住民才能有更深入的了解,像阿美族是母系社會,女性有優先繼承權,若遇到男性出來爭產的時候要怎麼判?法官若了解阿美族傳統,做判決時自然邏輯就清晰。

    原住民的土地財產問題非常複雜,常遇到包括因傳統買土地時沒有過戶習慣,等房子蓋了多年後,被擁有土地的後代子孫發現沒有過戶,請求拆屋還地的糾紛,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登記有絕對效力」,但許多原住民無法證明買賣過土地,怎麼打官司都贏不了;也發生過長子申請耕作權後離鄉工作,土地由小兒子耕作多年,但長子一回鄉,土地地上權就歸他,反而真正耕作的人沒辦法申請地上權,因此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問題,甚至借名登記的問題也很多。

    現在還常遇到另一種糾紛,一般辦土地登記時都會把印章交給地政士,原住民相信他們會善盡管理人義務,但有惡質代書聲稱土地賣掉了,實際卻拿去設定抵押貸款,有拿到錢的原住民以為土地真的賣出了,沒想到是被抵押借錢,不知情的原住民等收到被拍賣的通知時才知被騙。我分享的這些案子除了觀念問題,也有很多體制問題,教育執法人員要有同理心,多了解原住民的文化,平時也可對原住民多加宣導法治觀念,減少他們被騙的機會,多管齊下才能期盼未來情況能有所改善。

    【專題講座III】:以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若干案例檢討原住民族自然主權與國家法之衝突

    主講人:汪明輝/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副教授

    我來自鄒族,原住民是first nation within a state,從國土管轄範圍來看,國家位階大於原住民生存主題,但原住民是within state,也能說是without state,因為這個國家不是他們建立的,就像庫德族就是stateless nation,沒有國家的民族,而所有國家的設計和體制都不是為原住民所設計。

    對我來說,鄒族是一個完整存在的主體,我們有自己的歷史、生活空間範圍、建築方式、傳統習俗,但現代大眾對不同面向的我們並不了解,而我們也必須適應納入國家的過程,一切都是因為原漢族群對時空的共同記憶並不相同,但原住民在國家之內,就是會受到殖民統治或是被同化。

    原住民遇到國家統治的時候,多半因空間問題衝突的無法認同而抗爭,像行政權的區分,把原本部落生活的地方切分成很多塊,部落的關係原本有脈絡可循,現在好像都各自成為一個王國,像我們鄒族的男子會所、祭屋在法律上都被認定是違建,其他像反水庫興建、反核廢、反高壓電,反美麗灣、反祖靈遷葬這些都是土地爭議,一旦原住民意識到自身的人文生態、生活領域被迫遭到破壞,就會有意識去抗議。

    並不是原住民不抗議,國家就能忽略原住民主體的存在,國家若願意承認原住民有自己的體制,是可以避免很多原住民與國家法之間的衝突。我們鄒族曾有位頭目看到有小偷在他傳統領域偷蜂蜜,將蜂蜜強制奪取回來,但小偷去報警了,國家法律並不尊重頭目這個主體,他最後變成「強盜」頭目,警察就是他的女婿,還得去逮捕上銬,很多時候如果原住民傳統文化能被理解,也不需走到抗議這一步了。

    與談人:林三加/原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我提出四個案例分享給大家,首先是台東知本部落反遷葬的案件。我辦案時,族人帶我到祖靈所在地了解傳統文化,像是倒了小米酒不能自己先喝,要跟祖靈交流之後才能飲用,我原以為排灣族和魯凱族才有傳統室內葬文化,後來發現卑南族、鄒族和布農族都有,很多事是在與族人們接觸後才理解的。

    政府要求遷葬與部落裡「祖靈不動的文化」相互抵觸,所以部落一直捍衛祖靈拒絕遷葬,第一次開庭時我們提出此案件牽涉到部落集體權利,不是只有三位原告個人適格問題,並參考原民會部落會議實施要點第2點,「部落依照原基法相關規定行使同意權、或議決原住民族公共事務時,得以部落會議議決行之。」主張原告等三人提起本件訴訟,是代表了整個卡地布部落全體要求撤銷台東市政府和公所做的遷葬處分。

    目前開了十二次調解庭,我不斷跟法官說明室內葬文化、祖靈對部落的重要性,也認為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於原住民的祖靈並沒有設計周全,故本案應仍適用於原民法的條文,後來法院要求台東縣政府得參考兩公約和原基法與部落進行協商,而台東縣政府要求部落遷葬,原本是想改成綠地推觀光,假如能融入環保葬概念,將骨灰用撒的方式葬在園區,再配置原住民文化的設施,或許未來能以追思園區形式形成共識。

    在嘉蘭國賠案部分,我們找了史博館副館長林志興老師,與台東環保聯盟的朋友討論,認為此案除了不動產流失和農作物財產損害外,還有文化資產的流失;高雄桃源布農梅農裁罰案,我們認為水土保持法對於原住民族在土地利用上,有太過不合理的處罰,正聲請大法官釋憲中;而法扶賽德克族原保地案件,法官要求要持續耕作,但賽德克族有休耕文化,我們要求能適用原基法規定,目前看到行政機關似乎不太承認原基法,使原住民爭取權利時有所落差,希望未來能有改變。

    【圓桌論壇II】:原住民族案件辦理經驗交流

    主持人:陳為祥/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這十年來原住民權利議題漸漸被注意,但還是很多問題沒有被解決,法扶104年會前往澳洲了解原住民的法律扶助機制,以及訴訟前的處理機制,並努力彙整資源來解決問題。

    與談人:林長振/林長振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是排灣族,談到任何法治或是法律問題時,我們要先確認一個前提,那就是原住民跟漢人真的不同,民族、歷史或生活習俗都非常不同,因此要做不一樣的處理。

        辦原住民案件時會有些特殊狀況。像狩獵文化,原住民族有「獵物是上天的禮物」的諺語,原住民不知道今天會有什麼獵物、甚至能不能打到,但地方法院都會用沒有故意來套話;在漢人社會中,觸摸兒童生殖器可能涉及猥褻,但排灣族長輩摸孩子的生殖器是表示關心,如果因此就說是「猥褻」,並不公平;排灣族是長子繼承制,但民法是平均繼承的制度,硬要排灣族平均繼承,要他們如何維持民族象徵?或許可以思考是否要用法學理論分出協議,來緩和民法的規定,達成國家法律跟原住民的需求。

        另外我也認為原住民專庭,及法扶的原住民扶助的制度都要持續推進,希望能引進外國的原住民族法學概念,澳洲、加拿大、紐西蘭他們都有aboriginal prudence的發展,也很重視原住民的土地權、狩獵權、自然資源權,還有智慧創作權,唯有將新興觀念帶進法院,才能促成行政部門對原住民基本法的落實,也希望法官判決原住民案件時,除了法學理論,也能帶進專家證人等觀點。

    提問:與會者賴俊兆先生:我有三個問題想問。請問法扶有沒有想到讓更多律師來投入原住民相關案件,回應到原住民專庭,是否也可以有專辦原住民的律師?第二個問題是三加律師提到的反遷葬案件其中的當事人適格問題,法官和律師是如何處理這個集體權利案件?是否牽涉到部落法人化的問題。第三點,能否將這些案件類型化,統整建立出一個法學的案例思考架構,提供辯護人、法官或檢察官的思考觀點,就其涉及文化抗辯與沒有文化抗辯、憲法跟國際法的引用方式,或傳統慣習在民刑事上的作用的不同角度,挑出有問題的判決讓大家參考,避免再次發生。

    回答:林三元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

        我先回應「集體權」部分,原創條例施行細則可能明年就會公布,這將是一個標準集體權的條例,申請的條件就是原住民族或部落,不會再以個人當作權利主體。回到民法,選任代表人要如何在法院認定?若是非法人團體,一定會遇上問題,若原民會駁回原住民族或部落的申請案,就是行政處分,得進行政法院,那之後的程序要怎麼走,現在實務界都還一片空白,對於原創條例將來可能會衍生的紛爭,也還一頭霧水。

        而針對法院判決爭議案件統整部分,我們每年都有舉辦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法律的研討會,今年已經是第五屆了,研討會中都有討論,可惜的是沒有彙整起來,我贊成黃智慧老師想成立「原住民律法研究中心」的見解,這個中心最好能彙整人類學、法學各方面的學者,才能以此脈絡去篩選案例評析。

    回答:文志榮/文志榮律師事務所     

    我自己出生的部落也有關於水利的問題,我們部落的特殊性是後山有一個山頭,自古以來的傳統,就是從山頭流下來的水,就由那個山下的部落使用,我們與旁邊兩個部落長年以來都是如此用水,但在玉長隧道打通以後,整個水系沿著公路的水溝流走,我們的水系被打斷了,隔壁村為了爭水就向台東縣政府爭取水權,引起兩個村莊很大的抗爭,我以律師身份代表部落去跟台東縣政府溝通,引用了傳統領域、習慣,歷代子孫的約定,想堅持尊重部落長期的習慣,但是縣政府認為水資源要大家共享,隔壁村要用就讓他使用,在國家法律中,主管機關有權安排分配水資源,後來發現水權登記只有三年,或許三年之後沒有繼續申請,水資源就回到我們這邊。

        台東縣政府沒有尊重傳統部落間的約定,到後來也沒有定案,我們部落裡有個管理委員會,對外都由委員會成員去跟其他部落討論,有次有隻鯊魚擱淺在兩個部落交界點的地方,歸哪個村處理,都是交由委員會討論,而不是引用國家法律。

    回答:湯文章/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要彙整原住民權利判決案例得花很大的努力,台灣有幾位原住民法律專家?有哪幾所大學在研究原住民法律?紐西蘭有土地行政局,他們平常下鄉服務時,碰到問題就會處理掉,台灣不是如此。

        我早上參加了一個醫療研討會,醫生都是以救人為目的進行醫療行為,結果救不活還被家屬告過失傷害,他們為了修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改為「因為醫療過失必須故意或重大過失,排除應注意不注意」的概念,推十多年了還推不動,原住民故意過失想要建立另一套體系,難度真的很高。台灣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很多的配套措都不完整,導致現在制度不三不四,也不符合人民的期待,這我們概括承受。

    主持人:陳為祥/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現在有專科律師的制度,但規劃是在家事和勞工這一塊,並非原住民領域,法扶104年要做專科派案,會選任曾經辦理過相關類型案件,或上滿一定教育訓練時數後的律師派案。另外,法扶同樣得面對集體權利當事人適格問題,我們目前扶助機制基本上是針對個人,如果是原住民個人不問案由、不問資力全面扶助,但是原住民集體就沒有了,原住民的「部落」定義目前不明確,可以預期未來部落主題在法院體制中會遇到很多困難。

    提問:與會者黃傑先生:當原住民權益比較被國家看到時,原住民作為主體要進行同意權,其實會涉及一些問題,例如說部落要用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但外面的人會質疑要經過什麼法律的程序,部落才認為符合原基法?原基法二十一條是否需要經過授權條款的方式,授權原民會作程序性的規定,或是乾脆就不用規定?法律上該怎麼處理、詮釋或因應?

    回答:陳為祥/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我認為現在同意權不只是原基法二十一條的爭議,根本的問題在於同意權的行使要不要由一個國家或行政機關的力量去幫原住民決定,要表決、投票嗎?那就需要更大的工程去規定。但每個部落都有他傳統解決問題的方法,需要行政的力量來告訴要怎麼行使同意權嗎?我個人是傾向國家不需介入這麼深,應該由部落自行解決,這本來就有爭議點,也是同意權行使過程中必須面對處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