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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內的盼望 假釋及司法救濟研討會~圓桌論壇「假釋修法方向與刑事收容人訴訟權益之保障」

發佈日期:2015/09/24

  • 監所內的盼望 假釋及司法救濟研討會~圓桌論壇「假釋修法方向與刑事收容人訴訟權益之保障」
  • 摘要紀錄/陳玉琪

    監所內的盼望 假釋及司法救濟研討會~圓桌論壇「假釋修法方向與刑事收容人訴訟權益之保障」
    時間:20157月17日(週五)上午1030中午1230
    ​地點:國家教育研究院台北院區

    主持人:尤美女/立法委員

        這場圓桌論壇要討論的是「假釋修法方向以及刑事收容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很高興邀請到專精此領域的學者及實務界貴賓共同與談。

     

    與談人:方文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我想與大家分享「假釋制度設計」的一些爭議。其中一個爭議,是目前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將「假釋撤銷救濟」由普通法院管轄,大法官針對此決議又做了681號解釋與691號解釋,681號解釋認為假釋撤銷救濟要等到人關進了監獄之後才可執行,691號解釋認為假釋駁准是行政處分,應由行政法院來處理救濟,但目前其實是由法務部來核定假釋申請可否通過,整個假釋制度存在了許多矛盾,執行的部分是否屬於行政處分?如果是,理應由行政法院來處理,如果不是,應回歸到普通法院處理才不致產生救濟衝突。

        另外一個爭議是性犯罪的強制治療,目前要離開監所的性犯罪受刑人必須在前3個月先做評估,若評估過後為高危險群,就要移送強制治療一年,但在法律的思考原則下,犯多少罪、服多少刑,應該在「刑的範圍內」檢討,而不該累加於「刑之外」,重刑累再犯後同樣也不得假釋,但國家設置假釋的目的,應該是希望犯人在犯罪經矯正治療教化後能回歸社會,假如重刑犯不可假釋,這些受刑人進入監所看不見希望,容易自暴自棄,立法上應有相對應的調整。

        假釋是一種「刑事政策轉向機制」、只是暫時讓受刑人出獄,我們應該從監獄內矯正具體成效、對他人權利尊重、對法秩序的尊重、再犯可能性等幾個方面來判斷受刑人是否具備「悛悔實據」後去衡量假釋標準,而非單以已達到刑期長度的幾分之幾決定假釋與否,性犯罪受刑人要假釋,最好有正式判決的依據,評估其再犯的危險顯著降低程度,也該以重刑犯的悛悔實據與教化程度判斷是否能夠假釋,讓假釋回歸到法院來判斷決定,而非由法務部決定。

        試想,如果行政機關處分可以推翻司法裁定,其無法之正當性,而假釋、保護管束必須由法院裁定,為何撤銷不需經由法院裁定?假釋在理論上不得救濟,但假釋被撤銷則屬於干預權利事項,兩者相互衝突,我認為假釋權並非行政權決定事項,由行政機關決定撤銷是個錯誤,應由法院決定,才可解決假釋及保護管束同時撤銷問題,因此我傾向在申請假釋時,應由監獄、法務部、檢察官、法官共同認定判斷後決定來降低假釋爭議。

     

    與談人:劉家榮/律師、屏東監獄假釋委員

        目前監獄行刑法規定,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通過假釋審查委員審查後才提報法務部,而監所假釋委員會的成員除了典獄長、教化科長、戒護科長為固定人選外,也會依案件類型不同,找尋心理、教育、法律相關等不同專業人士共同做假釋評估。

        國內假釋委員會多採書面方式審理,很少面審,書面審理假釋的速度非常快,假使每個月有100件待審假釋案,真正能審理案件的時間約只有2小時左右,換算起來,每位審查委員只能用1分鐘來審理案件,這相當弔詭,審查委員要如何在1分鐘內了解受刑人的悛悔實據?受刑人要賠償被害人嗎?他真心認罪、或有真正達到對法律的尊重嗎?不僅評估時間倉促,我們甚至只知道監所對受刑犯的評語是「在監所內沒有任何獎懲規定」或是「配合監所人員作業,請委員評估」或「請委員給予自新之機會」,甚至「有繼續考核之必要」等評語,若遇假釋不准,受刑人要提出相關救濟時,並無一套真正可完整評估的客觀標準依據。

        雖然教誨師的提示語是評估假釋與否的重點之一,但台灣教誨師人數非常少,屏東監獄只有6位教誨師,每月平均要受理120件假釋申請,每4個月可重新申請一次假釋,教誨師光負荷行政工作就吃不消了,真的有足夠時間觀察各受刑人的表現狀態嗎?有時在假釋委員會成員中,光教誨師與檢察官在評估同一個受刑人時的標準就完全不同,甚至條件類似的不同受刑人同時提假釋,但可能一位可通過假釋、另一位卻不行,受刑人完全無所適從,回過頭來思考,我們關人犯究竟是要矯正他?還是處罰他?這方向有待釐清。

        即便受刑人的假釋申請獲得假釋委員會通過,但依規定還需經過上級機關法務部核定,但法務部核定的依據為何?假釋委員會也不清楚,有受刑人曾是被法務部駁回假釋的「部駁人員」,我們疑惑的是為什麼法務部能擁有駁回權利?他們難道比教誨師們更了解這些受刑人嗎?還是受到輿論壓力影響呢?關說文化實在不應該出現在假釋申請程序當中。

        另外,受刑人在獄中的獎懲表現雖會影響其假釋時程,但獎懲的相關規定也沒有客觀指標標準,若有「獎」,每次只加0.3~0.5,「懲」卻會扣0.5~至4以上,如使受刑人恰好有重大違規,報假釋申請得至少延後2年左右,監所用這種規定來壓抑受刑人,不免有扼殺人權之疑慮。我們一直呼籲要獎懲平衡,當受刑人面對懲罰時得面臨訓誡、停止接見及停止戶外活動,若遇假釋評估有疑惑時,應可進行相關救濟。

     

    與談人:羅士翔/律師、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今天分享我在高等行政法院看到假釋被駁回的例子,以及相關行政救濟。目前有三種判決是針對假釋准駁作實體上的裁判,行政法院對假釋審查過程似乎非常精準,但若以收容人的訴訟權利來看,會發現許多荒謬判例,許多人被法院判決有罪後,進入監所服刑,但當他發現監所內很多處分並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時,卻很難再回頭進入法院進行訴訟權利了。

        民國91年有位收押在看守所的黃先生,被下了一個違規的處分,他為爭執這個處分合法性爭執了13年,直到去年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才準備去看當年台南看守所的這個處分究竟對不對?但他已經收押結束,人都出了監獄還在抗議當年的收押處分,我們不難看出當收容人處在被監所監禁的狀態下,要提出訴訟是件多麼困難的事,但大部份的法院並不理解這個狀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總共有15件假釋被駁回後提出行政救濟的案子,其中只有3件有實體判決,還有12件是寫不出原因的「訴訟要件不符」,法院雖要求原告補正,但原告無法補正,這些案件歷經千辛萬苦才將起訴狀送至行政法院,但只有3件獲得實體判決,而所謂訴訟要件不符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從2010年開始,所有行政法院的裁判,以裁定駁回的比率約為13%,但假釋案件中卻有高達85%是法院無法進行審理的狀況,我想問的是被裁定駁回案件這麼多,是否為結構性因素造成?這正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必須正視的「訴訟資源不對等」課題,收容人在監所內就像是人質,當他要提出對法務部不滿的時候,就像人質要與拘禁他的人提要求,該如何作出對他最好的選擇,我們應該去思考此問題。

         釋字691號提到,假釋准駁需要高度專業性判斷,同時視收容人是否有悛悔實據,但悛悔實據的有無是透過法務部還是監所要去判斷?北高行政法院該判斷的是有沒有合法,審查密度的降低,表示行政機關能有更多空間可以做假釋准駁,這是我們不能接受的。另外,北高行政法院表示除了審查程序規範外,還要考慮個案犯罪情節、犯罪對社會所產生的危害程度、被害人補償犯罪所得以及整體刑事政策,一個收容人可否被假釋出獄得看其社會整體刑事政策,但回歸到法條來看只有「悛悔實據」四個字,如果再加上監獄行刑法必須累進處遇到二級以上,那麼真正有審查假釋權力的人究竟是誰呢?其實是當時判那位受刑人有罪、決定刑度多長的那位法官。

        曾有個案件收容人因製造毒品入獄,我認為他坦白製造毒品的過程數量等陳述應可以列入「悛悔實據」,也就是說,只是法官才有權對其刑度做考量。目前假釋審查可審查前案,若受刑人因後案入監服刑,應視其後案服刑期間有無「悛悔實據」作為判斷對象,我認為假釋審查還得提出前案的「悛悔實據」後一併考慮,這制度設計已經逾越太多了,或許法扶會能想出方法解決假釋訴訟資源不對等的狀況,而如何判斷「悛悔實據」,以及假釋准否的公平性,將是可集思廣益改善的方向。

     

    與談人:邱鴻基/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

        這2年來,社會大眾十分關心關於監所假釋制度與監所管理相關話題,假釋工作內涵相當綿密,法務部接受各方公評意見,並提出了改革方案,也就是當受刑人申請假釋遭駁回時,他可以提出訴願權利。我們每個月審查約1200件假釋,每一件個案情況都不一,對於殺人、擄人勒贖或運輸毒品、性侵害及詐騙集團等重大刑事案件,若受刑人前科累累或犯行複雜,我們在審核假釋個案時都會謹慎評估考量,目前羈押法已送到立法院審議,監獄行刑法也正在召開公聽會,法務部矯正署正在努力,請林政偉編審為大家介紹假釋制度的實務面。

     

    與談人:林政偉/法務部矯正署編審

        台灣的假釋要件在20年內修了3次,民國83年時只要有期徒刑逾1/3就可以申請假釋,86年時修成必須要有期徒刑初犯逾1/2、累犯逾2/3才可假釋,95年之後則修正為目前需達「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的假釋標準。過去假釋都只由監務會議來審查,直到民國92年才修法成立所謂「假釋委員會」,引進心理教育與專家學者一起參與討論,由於每位專家都有其專業意見,我們必須予以尊重,於是假釋審查的標準變嚴格了,受刑人申請的假釋必須經過假釋委員會成員無記名投票,並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

        我曾經當過教誨師,當委員們對假釋申請有質疑時,會隨時提供補充不同資料供審查委員參考,目前也有實施視訊座談制度,為避免想視訊的人數過多,監獄會事先挑選人選給假釋委員作決定。其實假審會審核通過假釋的比率均低於45%,把關相當嚴謹,能夠獲假釋出監人數只佔少數,而整個假釋流程約要歷經2個月的時間完成。

        目前假釋的救濟途徑,是依照大法官的見解交由行政法院審理,受刑人若不服不予假釋決定想提救濟,但因行政法院要收裁判費,普遍沒有經濟來源的受刑人多半停在訴願時就止步了,能夠進入行政法院請律師協助的案件量更少,我們認為這有修正的必要;受刑人若不服撤銷假釋,可提出聲明異議,但不服監獄處分時,目前尚無司法救濟途徑,目前整個假釋救濟的途徑雜亂無章,我們希望未來能修法,朝統一救濟途徑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但這部分仍須尊重司法院的意見。

        目前監所內受刑人越來越多,短刑期的受刑人佔了監所人數的絕大比例,再加上刑期未滿一年不得申請假釋,監所收容人數始終超收,坦白說收容人的監禁環境不良,再加上一位戒護人員日間得管理超過100位受刑人,夜間管理超過400人,近來監獄事件頻傳,一遇突發事件時實在應變困難,我國監所戒護人力與收容人數比現今為1比12,戒護人力真的不足,未來希望能擴充戒護管理人力。

      

    與談人:謝幸伶/法律扶助基金會副秘書長

        法扶過去很少處理到假釋相關案件,在此想分享法扶如何保障收容人之訴訟權益。我們要如何讓監所在押者得知法律扶助資訊進而申請?許多監所在押者並非強制辯護案件,他可能是民事案件、或假釋駁回後的行政救濟案件,依照目前規定,這些案件仍然要審查資力,當要審查資力時,在押者得要拿到財產清單,他必須先寫信、經過監獄審核後寄出,像是刑事案件一般只有10天的上訴時間,該怎麼處理這種急件是一個困難點,目前法扶各分會多採書面審查,只有少數分會派審查委員進入監所,當無法與申請人面談時,許多案情資料得透過不斷補件完成,當法扶律師接到這種案件時,要如何完成委任程序,這是法扶至今仍在克服與協調的問題。

        假如是法院轉介而來的案件,扶助律師可以持轉介文件與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進行律見,但法扶常遇到非法院轉介的案件,這個時候我們的扶助律師得先跑一次公務接見簽署委任狀,在完成選任辯護人程序後,再次進行律見。法扶後來雖與矯正署進行協調,獲得同意能以郵寄委任狀的方式、由監所人員拿給受刑人簽完名後再寄回給律師,使律師可以少跑一趟,也可以在律師前往現場請監所受刑人簽完名之後,再以傳真方式傳到法院,當法院確定已完成委任程序時,當天就可一併完成律見程序,這是我們協調後的結果,但實際上扶助律師常向我們反映,許多監所端並不知道這些協助方式,等於扶助律師還是要跑好幾次。

        法扶目前已透過律見規定放寬、多元有效法律諮詢、申請程序便捷等方式盡全力保障收容人的訴訟權益,但若遇到收容人以急件方式申請時,是否有可能開放電話或視訊審查,減少可能多次書面往返補件的漫長時間,而遇到要審查資力的案件時,法扶可否作內規彈性調整審查?在律見規定方面,未來希望開放刑事案件以外的律見流程,如收容人申請扶助假釋、或對駁回假釋提起行政救濟程序獲審查委員會准予扶助,請監所開放律師辦理辯護人接見程序,並簡化其流程,也將是法扶想要做的方向。同時,法扶也希望監所能開放電話或視訊法律諮詢,讓我們可以針對受刑人不同個案來作處理,或增加監所駐點律師提供受刑人面對面的法律諮詢服務,法扶未來會朝這些方向持續努力。

     

    與談人:陳惠敏/助理教授、監所關注小組

        我認為要談「假釋修法方向與刑事收容人訴訟權益之保障」的話題前,必須先釐清監獄存在的目的是什麼?我認為要讓愈少人進入監獄才是監獄存在的目的,絕非只是愈蓋愈多監獄就能解決問題。

        監所極度濃縮了社會中不公平、階級與各種弱勢的集中點,因此常遭人誤解,媒體常報導某些名人在監獄內過得並不差,使得大家誤以為監所裡每位受刑人都可享有待遇,但換句話說,若監所能提供給這些少數人這麼好的服務,理應也該提供給每位受刑人一樣的生存空間,這兩者之間的距離其實很遙遠。我想提供的觀點是,並非監所內的人過得愈慘,受害者平復的感覺就會比較好,也因此如果消滅監所是監所存在之必要的話,我們對監所所要做的思考與想像,應該是降低再犯率。像我們從事社會運動,由集會遊行法慢慢拆解為一個個刑法行為的時候,也有某些司法追殺正在對著我們,如果你認為惡的行為只是行為本身,這些惡的誕生並非沒有脈絡與社會基礎,改革者必須要相信惡有其誕生的土壤,善也可能會發生。

        上次高雄大寮監獄6位囚犯挾持人質事件,其實他們所提的像是醫療部分、受刑人勞動收入部分等訴求,在監獄內都是會真實上演的情況。假設監所內如我認為是一個強欺弱的狀況,那麼監所改革的目標應該是至少要讓人進去的時候能自給自足,而不需要投靠幫派,陷入另一個可能在出獄後會影響他再次入獄的人際網絡。許多人認為受刑人在監所內勞動是為了培養他出獄後工作的習慣,這都是很資本主義的思考邏輯,矯正署之前所推動的一監一特色,像金門監獄做麵線、屏東監獄做醬油或是台中女監做巧克力,這些勞動者的確會有比較高的收入,但誰可以決定哪些受刑人能接觸這個工作機會?換言之,這當中有許多人治空間,也容易造成走後門的問題,這也是許多名人犯罪者可以在入獄前就打點好一切的原因。

        現在監所內最多的受刑人就是酒癮或藥癮者,2013年在兩公約的國際審查會議上,國際委員就已經指出衛福部應該主辦監所業務,其實衛福部可以作為指導者進入環節內,但台灣衛福部一直拒絕接觸這部分。酒癮的戒斷症狀比藥癮更危險,許多酒癮者在監所內暴斃比率非常高,但因醫療進不去監所之內,所以常有監所內受刑人因缺乏醫療資源而喪失生命,其實用藥者或酒癮者更應該去戒治的地方或其他安置之處,不良於行的受刑人也面臨同樣問題,而這就是我們該對症下藥之處。

        如果所有的司法判決者希望讓他們判決的人改過向善,卻把他送到一個不可能改過向善的地方,是否可以尋找其他方式完成減少犯罪的目標?「社會的惡意」是我們在做監所改革時常遇到的阻礙,我認為大家討論的台灣監所改革並不只是人權問題,而是生存權問題,法律是弱勢者最後一道防線,法律人也是收容人對外唯一的管道,法律界若能團結支持改變此問題,才有可能從根本降低再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