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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推舉(薦)公告(學者專家、弱勢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
  • 發佈日期:2018/10/05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推舉(薦)公告
    (學者專家、弱勢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

    公告日期:民國107年10月5日

    一、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107年9月28日第5屆第31次董事會決議辦理。

    二、本會第5屆董事任期自105年3月23日起,至108年3月22日止,有關第6屆董事推舉程序,業經107年9月28日第5屆第31次董事會決議如下:
    (一) 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5項規定,董事會應於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同條第2項第2款至第6款所定各類董事席次加倍推舉次屆董事人選,再併同依第2項第1款產生之官方董事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
    (二) 本會第6屆董事推舉程序將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進行。於107年10月5日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大專院校及社會團體,於107年11月13日前向本會推舉(薦)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律師;具有法學、社會學、管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弱勢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及原住民族代表,參與本會第6屆董事之推舉。
    (三) 此外,並自107年10月5日起在本會官方網站公開徵求邀請全國各機關、團體或個人,推舉(薦)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具有法學、社會學、管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弱勢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及原住民族代表之熱心公益人士,參與本會第6屆董事之推舉。推舉(薦)表請於107年11月13日前送達本會(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併註明收件人為林聰賢副執行長親啟。
    (四) 本會將於107年12月份第5屆第34次董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產生董事推舉人選,並依立法院104年6月15日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之附帶決議,於本會官方網站公告董事推舉人選名冊,供各界表示意見,再將名冊及各界意見彙整表陳送司法院院長遴聘之。

    三、董事任期
    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四、被推舉(薦)人資格
    (一) 積極資格:

    1. 學者專家,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所定,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法學、社會學、管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並由社會團體推薦者。
    2. 弱勢團體代表,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4款所定,弱勢團體代表並由社會團體推舉者。
    3. 勞工團體代表,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5款所定,勞工團體代表並由各界推舉者。
    4. 原住民族代表,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6款所定,原住民族代表並由各界推舉者。此外須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 消極資格:
      依法律扶助法第54條規定,本會之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2.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勝任職務。

    五、推舉(薦)方式
    推舉(薦)時請檢附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6屆董事選舉之推舉(薦)表」,有關被推舉(薦)人簡歷及推舉(薦)理由,均請以A4紙張另附。

    六、推舉(薦)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107年11月13日前送達本會(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以寄送郵戳為憑,請註明收件人為林聰賢副執行長親啟。

    七、其他事項
    (一) 推舉(薦)者及被推舉(薦)人資格由本會審查小組認定。
    (二)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概依本會解釋辦理。
    (三) 如有其他問題,請洽林聰賢副執行長(電話:02-23225255#102,E-mail:tslin@la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