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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扶助基金會聲明稿:關於鏡週刊報導「法扶遭濫用年燒10億公帑 法扶幫吸金百億被告打官司」
  • 發佈日期:2017/08/15

  • 針對鏡週刊8月15日報導:「法扶遭濫用年燒10億公帑 法扶幫吸金百億被告打官司」及相關新聞,法律扶助基金會聲明如下:

    有關文中報導:法扶會「每年拿國家10億元預算以上,財務不透明卻完全未討論。」並非事實。本會每年預算均需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方能執行,且本會財務報告皆經過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後送交司法院審查,並提交至立法院決算審查通過。同時本會也將預算書及決算書內容公布於本會網站以昭公信,並無新聞報導內容中所謂「財務不透明」之情事。

    另,本會准予扶助案件,有4成須進行資力審查,以確認當事人是否為無資力之經濟弱勢。其餘6成不需審查資力案件,主要是因為當事人多屬政府認定的經濟或社會上的弱勢族群,故本會依法無須再審查其資力狀況,其中包含:已取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或是因精神或心智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之強制辯護或代理以及少年強制輔佐案件等,上述案件約佔准予扶助案件的45%。餘15%才是文中所謂重罪強制辯護案件。而這15%中,不乏屬於經濟或社會地位上的弱勢人民。因此報導中「法扶案件僅有4成是真正弱勢者」,並非事實。

    近來就本會依法扶助少部分有資力被告的強制辯護案件,已造成社會輿論關注,惟此為民國88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以及104年7月立法院修法後的結果。本會僅為國家刑事辯護制度中之一環,整體政策之走向實仰賴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律師界共同會商研議解決之道。為此本會已於106年7月12日主動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代表等召開「刑事案件納入法律扶助之類型與標準,及如何強化公設、義務辯護功能研商座談會」,就強制辯護案件是否應由法院審查被告資力?如屬無資力者,始由法官決定並轉介至本會指派扶助律師,有資力但未選任辯護人者,由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人協助等相關配套措施進行討論。期能在有限資源下持續保障人權,回歸本會成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