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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107年2月10日報載「派3律師幫死刑犯求活 法扶會挨轟浪費資源」報導之聲明稿
  • 發佈日期:2018/02/13

  •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107年2月10日報載:「派3律師幫死刑犯求活 法扶會挨轟浪費資源」之報導,聲明如下: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第6號一般性意見之精神,在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程序的保障,包括貫徹公約第14條揭櫫之各項原則。因此,死刑案件應嚴格遵守並落實公正審判程序的保障。依本會酬金計付辦法第5條之規定,刑事辯護案件,有宣告死刑之虞且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律師得勝任者,得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人以下之扶助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為此,本案係因原承辦律師主動向本會回報,希望本會提供協助,本於前開公約、規定,本會依法增派具死刑辯護經驗的律師予以協助。

    有關被害人部分,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係代表國家對被告提起公訴。本會歷來對於被害人權利之保護極為重視。在個別案件中,審判長如認為告訴人在審判程序中,有保護不周之情形,亦可依104年修正後之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由審判長通知本會,本會亦將提供被害人法律扶助。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將提升犯罪被害人訴訟地位之保障列為重要事項,於相關法律修訂後,本會亦將配合提供被害人法律扶助,以強化被害人權益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