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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專案-法扶幫一把 運將退休金歸還

發佈日期:2015/10/13

  • 文/王永貞

    案件概述

    老周自1984年10月26日起受僱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聯結車駕駛員,跑基隆到高雄長途,工作時數長達10多小時,並且被迫超載,2009年2月老周向公司表示想在2010年辦理退休,公司即在2009年3月將他強行調回基隆,轉成短程駕駛員,每月薪水只剩2萬多元,與之前年收入85萬~95萬元差很多。老周發現公司將他的勞保薪資以多報少,造成勞保退休金短少,退休金也因由長途駕駛員轉為短程駕駛員相對減少,另外老周任職期間有罰單,例如超載部份約有19萬元,老周認為不應由他負擔,但公司已先扣除,故老周來基隆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本案經三審判決確定,雇主應給付新台幣89萬6259元及法定利息,最後取得102萬3896元。

    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專案-法扶幫一把 運將退休金歸還    勞資糾紛層出不窮,無論是積欠薪資、規避職業災害造成之賠償金、惡意調職或解僱等行為,只要損害勞工應有保障及薪資均視為「勞資糾紛」。為協助廣大勞工族群,避免訴訟中勞資地位之不對等,勞動部自2009年3月起,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專案」,遇到勞資糾紛的勞工,只要案情在扶助範圍內且有理由,同時經過認定個人資力屬「非有資力者」,也就是每月收入在8萬元以下、資產在300萬元以下者,便可透過此專案,申請委由律師代為撰狀或訴訟代理,透過司法途徑向資方求取原屬於勞方應得之權利保障。

        在前來尋求「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專案」協助的案件中,以資遣費爭議所占的比例最高,違法解僱、退休金及勞資投保爭議也不少,而在法扶會協助下,為勞工爭取獲得勝訴及賠償的機率高達八成。受扶助人老周即為一例。

        受扶助人老周(化名)自1984年10月起便在貨運公司擔任基隆至高雄長程聯結車駕駛員,無底薪,每月薪資以所載之貨物重量及里程數計算,因從北到南來回送貨路途十分遙遠,老周經常「以車為家」,工作忙碌辛苦,平均每月薪資有7萬元;2009年2月,老周向公司提出想於2010年1月辦理退休之申請,不料公司竟以「不缺長程司機」之理由,未徵得同意就在2009年3月份,硬性將老周調派為短程司機,使他平均月薪驟降為2萬多元。

        老周被調任之時,工作年資已滿24年又5個月,因不願放棄即將到來的25年工作年資,迫不得已接受公司調派,工作直到2010年1月才正式退休。但老周退休後發現拿到的勞工退休金以及老年給付金,竟比預期的應得金額短少數十萬元,經向公司提出疑問、溝通協調無效後,前往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諮詢,於調解不成立後,透過法扶會「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專案」申請法律扶助,委由法扶會孫律師向貨運公司提出訴訟,要求貨運公司支付拖欠、以及短少的退休金。

     

    做越久、領越少?  勞工心酸無人知

        本案內含「勞工退休金」及「勞保投保爭議」兩大關鍵。勞工在退休時可以請領「勞工退休金」與「勞保年金」兩種不同法源的退休金。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工作滿25年以上者得請領「勞工退休金」;老周自1984年10月起受僱於貨運公司迄至2010年1月辦理退休,共任職25年,從未離職,提出退休申請本為合法正當。然而公司卻以1985年8月至1987年4月、1990年2月之投保單位均非原受僱貨運公司為由,認定老周工作年資未滿20年。

    「勞工退休金」是以工作年資基數乘以退休前平均6個月之薪資之總和計算,工作年資基數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老周選擇舊制退休金制度,依法的退休金基數應為40.5,若依貨運公司之年資計算方式,退休金基數只有35。

        關乎勞工退休金的「平均工資」,為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薪資之平均金額,由於老周在2009年3月即遭調派為短程駕駛員,得出平均薪資為27,238元。原本應該隨著工作年資增加而「做越久、領越多」的退休金保障,卻受公司調職降低其平均薪資,及蓄意少算工作年資而影響。經律師力爭辯護,第一審法院審酌後認定老周的不同投保單位是原貨運公司所承認之關係企業,故判決老周的工作年資應為25年,維持40.5的退休金基數。

        因此,老周得請求之勞工退休金為共為110萬3,139元,扣除貨運公司先前給付的28萬8,000元後,應再給付老周81萬5,139元。

     

    薪資以多報少  老年給付險縮水

        以月投保薪資級數計算金額的「勞保年金」,又稱為「勞保老年給付」,與每個月薪資中被扣除的勞保費息息相關,也是最容易被惡意雇主動手腳的地方。在調任為短程駕駛員之後,因不願自己勞保老年給付的權益受損,老周曾提出是否可由自己出錢、而將勞保投保薪資維持在最高薪資級數43,900元的建議,但公司不願意,加上工作忙碌,未細看每個月的勞保費究竟扣了多少,直到退休請領老年給付時,才發現公司經常將他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 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老周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其給付標準是「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保險年資的總和,故老周的老年給付總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 年,即2007年2月至2010年1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乘以保險年資基數39。

        由於老周的薪資為依載重量計算,薪資會隨著所載貨物之重量多寡而浮動,其月投保薪資,應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因貨運公司多次低報老周薪資,致使原本老周能請領的老年給付僅為149萬8,380元,老周不服,故上訴二審。

    經二審法官調閱老周薪資明細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查發現,老周在2007年2 月至2009年3 月之月薪均高於42,001元,其月投保薪資應為43,900元,但貨運公司在2007年2月至9月僅以42,000元申報;另外,老周2009年8月至11月之月薪分別為28,230元、44,970元、33,030元、22,400元,其月投保薪資應為28,800元、43,900元、33,300元、22,800元,公司卻僅以17,280元申報月投保薪資,多次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

        經重新計算後,得出老周3 年期間之月投保薪資平均為40,500元,實際得請領之老年給付應為1,579,500 元(40,500×39=1,579,500),扣除原先的老年給付149萬8,380元,老周受到之損失81,120元(1,579,500-1,498,380 =81,120)由貨運公司賠償。

        本案經三審判決確定,貨運公司除須歸還老周81萬5,139元的退休金、賠償老周老年給付損失8萬1,120元外,還得賠償老周自起訴狀送達翌日,也就是2010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6萬4,662元,總計受扶助人老周共取得102萬3,896元。

        本案自2010年起至2012年三審定讞,共經歷3年時間,為了爭取應得的退休金,老周與妻子、女兒省吃儉用,動用積蓄過生活,想到差點因公司的不合法規避行為而拿不到退休金,老周非常感謝法扶所提供免費律師的協助,讓他贏得該有的退休金,得以與家人平穩度過晚年生活,也找回屬於勞工的尊嚴。

     

    勞資糾紛百百款 專案扶助討公道

        許多中高年齡勞工族群在準備退休時,都可能如同老周一樣面臨遭公司刁難、領不到應得退休金,考量雇主可能以脫產規避責任,或勞工在職期間因擔心遭解僱而不敢提出申訴等狀況,「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專案」扶助勞工在勞動契約終止後,提起民事訴訟時,所需支出之律師費用,並為勞工指派適合之律師協助爭取權益。在此提醒勞工們平日應多注意自身薪資勞保投保級距、並確認投保期間是否遭異動,才不會讓權益睡著了。

     

    申請訴訟補助的勞工要不要出錢?

    「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專案」所提供之訴訟扶助,是指勞工如通過審查,將由勞動部負擔扶助案件之「律師費」及「法律文件撰擬費」,並由法扶會指派適當之律師辦理案件,其他如裁判費、擔保金、閱卷費及其他雜項費用等,均必須由申請訴訟扶助的勞工自付。但如申請人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或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於訴訟期間未就業,同時未領取失業補助、老年給付、職訓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職災津貼、勞保傷病給付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訴訟扶助者,得另行向勞動部申請「訴訟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扶助。

     

    如何申請「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專案」?

    勞動部已委託本專案予法扶會,勞工可在全國各地包括基隆、士林、台北、板橋、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及馬祖分會提出申請,也可撥打全國法扶專線服務電話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加02)詢問申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