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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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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親和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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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效率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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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彈性的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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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專業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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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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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惕勵自省、追求改革,健全法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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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扶助普及全國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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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積極宣傳法律扶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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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方便人民使用法律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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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升法律扶助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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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鼓勵律師參與法扶及社會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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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強推動弱勢者法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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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望: |
| 一、持續推廣「檢警第一次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 |
| 檢警專案為我國重大的人權指標,深受各界矚目,試辦以來,成效雖不甚理想,但已奠下基礎,並已對律師在警局之陪訊作為,帶來正面影響,且警政署已通令自2009年1月1日起擴大試辦至50個分局。未來,本會仍將積極推廣,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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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與警政署建立聯繫平台,隨時進行檢討,掌控實施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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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檢討與改進現行與院檢之合作模式,提供更具實效之律師陪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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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強宣導,提升民眾之權利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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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強招募扶助律師,並提供更多研習之機會,以因應警政署擴大試辦可能增加之案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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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檢討消費者債務清條事件法律扶助專案 |
| 本會為推動消債專案已投注相當資源,並在扶助案件量上取得相當成效,惟因法院見解尚在形成當中,審理速度亦與民眾期待有相當落差,導致本專案之推行,遭遇障礙,惟鑑於合理的債務清理機制為現代資本社會之必要機制,復因近來全球性經濟衰退與危機,諸多受薪階級失業或減薪,亟需債務清理之協助,未來,本會將透過下列途徑,持續推動本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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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續研析法院見解,適時調整本會審查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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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擬各類書狀例稿及各項數據之計算方式,協助扶助律師快速進行案件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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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擴大協助債務人與銀行協商範圍之可能性,為債務人爭取更合理的清償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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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建扶助律師及民眾對於債務清理機制之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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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一個「迅速、專業、效率且有效」的法律諮詢服務機制 |
民眾於生活中遭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不清楚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而「法律諮詢」服務則可提供民眾最簡便與最即時的解惑之道。根據研究及其他國家之經驗,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為便捷且最符合經濟之效益,因此,提供民眾一個可以諮詢法律的場所與服務,應是本會責無旁貸之工作。
未來,本會擬針對法律諮詢服務之研擬如下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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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區隔「法律諮詢」與「申請法律扶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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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擬於2009年開始全面擴大法律諮詢之服務,並於服務流程中根據民眾之需求,將「法律諮詢」與「申請法律扶助」之民眾做分流與區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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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專科律師之法律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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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律條文多如牛毛,且律師於養成背景與專業上亦各有專攻,因此未來研擬以專科律師之形式提供專業之法律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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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昇法律諮詢服務之可近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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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會應規劃於明年度視各分會狀況,除於分會開放「固定」的法律諮詢服務時段外,另因應結合當地NGO團體或當地政府機關之資源,廣設法律諮詢服務之據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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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規劃建置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專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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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的線上電話法律諮詢服務應是最便捷與最快速的服務方式,若能讓民眾透過便捷的方式消除疑問與擔憂,對人民應是最為立即與有效的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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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研擬修正「法律諮詢」為無庸審查資力之服務項目之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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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法律扶助法之整體架構下,法律諮詢服務之提供仍應符合無資力此以前提要件,未來擬於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內將法律諮詢服務列為無庸審查資力項目之ㄧ。期能達成提供民眾簡便、迅速、專業、效率以及有效的法律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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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升法律扶助之品質 |
| 本會雖已在扶助案件量上達成相當成效,惟各界對扶助律師之扶助品質迭有批評。為期提升扶助律師辦案品質,本會未來將採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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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全扶助律師資料庫:於本會業務軟體建立完善之扶助律師資料庫,隨時掌握扶助律師之狀況,以供派案時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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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電腦派案系統:於本會業務軟體建立扶助律師派案系統,原則上由電腦依扶助律師之專長及意願,並斟酌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之紀錄,再考量案件之類型及受扶助人之特殊需求等,公平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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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訴制度:經由受扶助人、承辦之審檢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申訴,隨時介入調查並了解扶助律師辦案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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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扶助律師評鑑制度:本會將於本次扶助律師評鑑(含處分)全部完成後,進行總體檢討,以為日後定期或不定期辦理評鑑之參考,冀能以最有限之預算,達到最有效之評鑑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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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簽約律師制度:對於辦理扶助案件品質優良之律師,若能以定期定量之方式與該律師簽約,除能確保扶助品質外,亦能協助建立公益律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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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持續關注特殊弱勢族群之特殊類型案件 |
| 本會成立之宗旨,依照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係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足見本會扶助之對象不限於無資力者,凡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均為本會應協助之對象,為此本會成立以來,即與各社福團體建立聯繫,持續關懷各弱勢族群之法律扶助需求,惟以本會有限之資源,無力關照全部的需求,況隨著社經條件之演變,對於弱勢族群之形成及演化,亦有影響,就此,本會應隨時保持警覺,即時因應弱勢者的緊急需求,俾能提供及時的扶助,故本會未來除將持續辦理前述之背債兒法律扶助專案、人口販運法律扶助專案以外,亦將持續關注各特殊殊弱勢族群之特殊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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