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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其服務內容包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之代理或辯護等服務。而服務的對象主要係針對無資力或其他原因(如強制辯護案件、申請人因智能上的因素無法在法庭上陳述等)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

本會亦積極與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社福團體等單位共同合作,設置900多處【法律扶助支援網】據點,在各地為職災勞工、受暴婦女、原住民朋友、外籍勞工、外籍配偶、卡債民眾等經濟弱勢的朋友服務。

 
特別之制度

裁判費及訴訟救助制度
在以往,裁判費之繳納,常成為弱勢人民進入訴訟程序之障礙,而法院之訴訟救助制度又相當嚴格。有鑑於此,法律扶助法特以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解決此一問題,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經基金會准予扶助之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法院應予許可。而且,受扶助人之裁判費亦是受基金會扶助之範圍,因此,弱勢人民之裁判費問題已因基金會之設立及提供扶助而獲得解決。

台灣特有的保證書制度
社會上經濟相對弱勢之人民,在權益受損選擇走上法律解決一途時,常因沒錢可先假扣押加害人之財產,而被迫面對勝訴後,對方脫產的不公對待,根源與此,法律扶助法特別在六十五條有保護之規定。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受扶助人有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必要,如顯有勝訴之望,得由基金會之分會出具保證書,以代替假扣押之擔保金。

 

綜合多元的法律扶助

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能提供的法律扶助範圍及種類,相當廣泛及多元,具有一定之特色。例如,台灣的法律扶助範圍,包含民事事件、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事件,都可提供扶助。而且,基金會之扶助種類,除了可提供諮詢、撰狀及代理訴訟之扶助外,調解及和解之代理也是扶助之種類,種類相當多元。而且,基金會扶助之對象,除了本國人民外、外國人也可接受扶助,因此,台灣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具有綜合及多元之特色。

法律扶助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扶助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而所謂「必要的法律扶助」,依法律扶助法第二條規定,基金會所得提供的法律扶助範圍包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雖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四、第四之一條設有基金會原則上就部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則不扶助之規定,但如申請人之情形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審查委員會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基金會提供的法律扶助範圍不但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其性質更橫跨訴訟及非訴訟,相較其他國家的扶助範圍而言,基金會的扶助範圍可謂綜合多元,並未設有案件類型上的限制。

 

扶助律師以契約律師為主

目前基金會尚未建立專職律師之制度,故案件的審查及審查通過後的扶助皆由契約律師擔任之(契約律師係指為基金會向外徵求對法律扶助有熱誠的律師加入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與基金會間並無僱傭關係,參與基金會審查及扶助律師僅係依自身的時間,決定排班的時程及接案的每月接案的次數,而與基金會發生類似委任契約上的關係),而接案律師之指定,原則上如申請人有特別指定律師或要求律師應具有特定的條件(如申請人希望律師係女性),基金會多會尊重申請人之要求,如申請人未指定律師,則基金會則會依案件的特性及律師所填具律師願意扶助案件類型表為申請人尋找並選任律師。

 

基金會接受政府委託,可有效整合法律扶助之資源

目前行政機關有多種法律補助等相關資源,如縣市政府社會局對於婦女、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或縣市政府原住民相關單位對於原住民之補助等。本會已受委託執行之法律扶助工作,包括受台北律師公會之委託執行義務辯護工作、勞委會協助勞工因受雇主不當解雇之訴訟扶助。基金會亦曾與法務部洽談外籍配偶訴訟方面之法律扶助。未來計劃將與該等行政機關合作以整合相關法律扶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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