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能提供的法律扶助範圍及種類,相當廣泛及多元,具有一定之特色。例如,台灣的法律扶助範圍,包含民事事件、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事件,都可提供扶助。而且,基金會之扶助種類,除了可提供諮詢、撰狀及代理訴訟之扶助外,調解及和解之代理也是扶助之種類,種類相當多元。而且,基金會扶助之對象,除了本國人民外、外國人也可接受扶助,因此,台灣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具有綜合及多元之特色。
法律扶助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扶助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而所謂「必要的法律扶助」,依法律扶助法第二條規定,基金會所得提供的法律扶助範圍包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雖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四、第四之一條設有基金會原則上就部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則不扶助之規定,但如申請人之情形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審查委員會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基金會提供的法律扶助範圍不但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其性質更橫跨訴訟及非訴訟,相較其他國家的扶助範圍而言,基金會的扶助範圍可謂綜合多元,並未設有案件類型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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