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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
法律扶助不分國籍,只要合法居住在台灣,並符合下列的條件,就能申請法律扶助:

(一)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
(三)不審查資力的刑事案件類型:
  • 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
  • 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審判長或檢察官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法律扶助範圍:
本會原則上不分案件類型及特殊身份,如勞工、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及青少年以及合法居住於台灣之外國人士,均可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之案件類型:
本會受理之法律扶助案件類型,包括民事事件、刑事事件、行政事件、檢警調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在場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不予扶助之案件:
下列各款案件,本會原則上不予扶助,但經分會會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刑事案件:

  1. 審判程序之告訴代理及告發代理。
  2. 自訴代理。
  3. 非強制辯護案件之警調首次偵訊之辯護。
  4. 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辯護。
  5. 聲請交付審判及進入實質審理程序。
  6. 因投資股票、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動產、債券、基金及其他投資行為之告訴代理。
  7. 商標權之告訴代理。
(二)民事事件:
  1. 仲裁事件。
  2. 選舉訴訟。
  3. 小額訴訟及其強制執行程序。
  4. 再審事件。
  5. 因投資股票、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動產、債券、基金及其他投資行為之事件。
  6. 商標權、專利權之事件。
(三)行政事件
  1. 再審事件。
  2. 因投資股票、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動產、債券、基金及其他投資行為之事件。
  3. 商標權、專利權之事件。
  4. 簡易訴訟程序。
(四)同一申請人自申請時回溯一年內,申請扶助逾三件者。

(五)本會對法人及機關等團體,不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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