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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階段:(請先電話預約)
(一) 提出申請:申請人親自至各分會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理至各分會申請。
(二)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1. 身分證明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2.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須附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以確認申請人的扶養或受扶養人數。
  3. 無資力者證明:全戶(含申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二份清單需向國稅局申請,電話:0800-000-321),或可證明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文件資料;其它資力證明文件。
  4. 相關官司案件之資料。
(三) 至分會審查資力: 請攜帶相關文件,並填寫基本資料

二、初審階段:
審查委員就申請人之案件及資力狀況等,與申請人面談。

三、審查階段:
(一) 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二) 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
  1. 是否淮許法律扶助。
  2. 給予法律扶助之種類(訴訟代理、狀紙撰寫、調解或和解之代理)
  3. 扶助律師之酬金數額。
(三) 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另以傳真及限時專送信函通知扶助律師。
四、覆議階段:
(一) 申請人於收到決定通知三十日內,若對決定不服可提起覆議。
(二) 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
(三) 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原則上書面審查,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或請分會表示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
(四) 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五、扶助階段:
(一) 通知律師:工作人員應於審查決定當日指派律師進行扶助事宜。
(二) 律師提供扶助: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
(三) 扶助終止或撤銷: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終止或撤銷扶助。
六、後續處理階段:
(一) 扶助結束:分會於收到律師結案證明,要報請總會核發酬金。
(二) 進行律師評鑑調查。
七、終止或撤銷法律扶助
(一) 撤銷扶助: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無資力之資料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扶助。
(二) 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扶助:
  1. 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者。
  2. 於准許扶助後死亡者。
  3. 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4.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或對擔任扶助者為重大侮辱行為者。
  5. 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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