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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扶助律師酬金之支付:
  1. 擔任扶助之律師,由本會給付酬金,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二至三萬元,為一般酬金之1/3~1/2。
  2. 本會審查委員會應依「酬金計付標準表」決定給付扶助律師酬金之數額。
  3. 扶助律師如認案情複雜,或赴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區域外辦理案件者,如經分會之許可得酌量增加給予酬金一至十個基數(即1000─10000元)。
  4. 如同一案件有多數申請人且無利益衝突者,應於受扶助人數之酬金下限總額內,酌定其酬金數額。
  5. 支付酬金方式:本會係於扶助律師接案時先預付五成酬金,於法律扶助事件結束後,扶助律師檢具判決書等證明文件,一併結算。
  6. 訴訟上必要費用原則上由本會支付;而扶助律師就扶助案件支出之交通費、閱卷影印費、郵費等必要費用,原則上自行負擔,但如因訴訟需要赴偏遠地區或離島,其所支出之必要之差旅費,得檢據向分會申請補助。
 
二、民事事件扶助律師之義務
  1. 於起訴後或起訴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2條,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
  2. 如受扶助人為民事事件原告,而該案有實施保全程序之必要者,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5條規定,扶助律師得向分會提出敘明該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申請實施保全程序之必要之書面意見,向分會申請出具保證書。經審查委員會三人一致之同意,並經分會會長同意者,分會即得出具保證書。
 
〈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附表:酬金計付標準表

扶助種類

扶助程度

給付酬金基數

折算金額新台幣(元)

備註

諮詢

三小時

1.5

1500

警調第一次偵訊陪同到場比照之

法律文件撰擬

乙件

2-5

2000-5000

 








 

民事 一、 二審級

保全或執行程序

15-20

15000-20000

如僅撰狀時,則依右列之撰狀酬金基數範圍給付酬金

簡易訴訟案件

15-20

15000-20000

 

通常訴訟程序

20-30

20000-30000

刑事

偵查程序
(含告訴代理或辯護)

15-20

15000-20000

 

交付審判

15-30

15000-30000

1.單純聲請酬金以15個基數計算
2.進入實質質判程序以20-30個基數計算

一審辯護

20-30

20000-30000

1.不含自訴及告訴代理
2.少年保護事件、流氓感訓案件比照之

二審辯護

15-25

15000-25000

不含自訴及告訴代理

認罪協商程序

2-10

2000-10000

 

非常上訴

15-20

15000-20000

 

民、刑事第三審

15-20

15000-20000

 

民、刑事再審

15-30

15000-30000

1.單純聲請酬金以15個基數計算。
2.進入實質審判程序後,應扣除單純聲請已給付之酬金。

訴訟中促成和解得增加酬金

1

1000

限於民事案件

行政救濟

訴願程序或
其他前置程序

15-20

15000-20000

 

行政訴訟第一審

20-30

20000-30000

 

行政訴訟第二審

15-20

15000-20000

 

聲請大法官解釋

15-30

15000-30000

 

調解之代理

 

2-10

2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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