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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擔任扶助之律師,由本會給付酬金,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二至三萬元,為一般酬金之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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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會審查委員會應依「酬金計付標準表」決定給付扶助律師酬金之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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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扶助律師如認案情複雜,或赴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區域外辦理案件者,如經分會之許可得酌量增加給予酬金一至十個基數(即1000─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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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同一案件有多數申請人且無利益衝突者,應於受扶助人數之酬金下限總額內,酌定其酬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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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支付酬金方式:本會係於扶助律師接案時先預付五成酬金,於法律扶助事件結束後,扶助律師檢具判決書等證明文件,一併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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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訴訟上必要費用原則上由本會支付;而扶助律師就扶助案件支出之交通費、閱卷影印費、郵費等必要費用,原則上自行負擔,但如因訴訟需要赴偏遠地區或離島,其所支出之必要之差旅費,得檢據向分會申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