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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提升本會扶助品質,本會訂有申訴處理要點。
如您對審查委員、覆議委員、扶助律師、專職律師、秘書長、分會會長、本會工作人員、實習生、志工等。認為其言行,有違反法令或不當者,得向本會或分會提出申訴。

 
不受理申訴事項:
您需要注意,下列事項,本會得不予受理您的申訴。
(一) 申訴人不具名或不指明申訴對象。
(二) 申訴後不配合調查或不提供相關事證資料。
(三) 對於本會審查決定或覆議決定之申訴。
(四) 同一申訴事件,本會已處理並回覆者。但申訴人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證有重行申訴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五) 同一申訴事件經撤回者。
(六) 申訴事實發生已超過二年者。
(七) 應向其他機關或單位申訴者。
 
申訴方式:
您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陳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或分會提出:
(一) 申訴人及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聯絡電話。
(二) 申訴之對象、事實、理由及證據。
*多數人就同一事實共同申訴者,得指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並檢具委任書。申訴人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訴者,應檢具委任書。
 
受理流程:
(一) 審查委員之申訴
1. 由分會調查之。
2. 受理申訴之分會,得視申訴事件情節之重大程度,由分會會長偕同執行秘書調查,必要時得由分會會長指定一名以上社會公正人士(註)偕同進行調查。
(註)前項社會公正人士以執業五年以上之律師、具有法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社團代表或專家學者為限。
3. 分會會長依申訴調查結果,經查證屬實者,得作成下列處分:
 
a. 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勸導、協調及督促改善。
b. 經勸導、協調及督促改善未改進者,得減少指派參加審查委員會次數。
c. 違規情節嚴重者,得由分會陳報董事會解任該名審查委員。
(二) 覆議委員之申訴
1. 由本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2. 前項調查小組由秘書長、業務處主任及專員組成之,必要時得由秘書長指定一名以上社會公正人士偕同進行調查。
3. 本會依申訴調查結果,經查證屬實者,得作成下列處分:
 
a. 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勸導、協調及督促改善。
b. 經勸導、協調及督促改善未改進者,得減少指派參加覆議委員會次數。
c. 違規情節嚴重者,得由本會陳報董事會解任該名覆議委員。
(三) 律師之申訴
1. 由分會會長視申訴事件情節之重大程度,由分會會長單獨調查或偕同執行秘書調查,必要時得由分會會長指定一名以上社會公正人士偕同進行調查。
2. 分會會長依調查結果,認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對扶助律師以勸導、協調及督促改善等方法處理之。
3. 申訴事件經調查結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分會會長得視違規程度以書面作成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分於送達該扶助律師後即刻執行,並通報本會:
 
a. 警告。
b. 減少派案。
c. 一定期間內停止派案。
4. 違規情節重大之申訴事件,分會會長認有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或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之情狀者,得決定移送本會扶助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進行評鑑,並得依前項規定作成處分。
5. 分會會長處理申訴事件如有無故遲延或有應迴避之情事,除分會將案件呈報本會處理外,得由本會業務處主任準用前四項之規定調查並處理。
(四) 分會專職律師之申訴
 
1. 由其所在之分會會長調查,必要時得指定一名以上之社會公正人士偕同進行調查。對本會專職律師之申訴,由秘書長調查,必要時得指定一名以上之社會公正人士偕同進行調查。
2. 依申訴調查結果,經查證屬實而認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以口頭規勸,經規勸未予改善者,依本會人事考核要點列入考績評分。違規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準用本會辦理扶助律師服務品質評鑑注意要點相關規定,送交律師評鑑委員會並作成調查報告送交董事會。
董事會得依前項調查報告作成下列處分並列入考績評分:
a. 警告。
b. 減薪。
c. 解聘。
d. 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
3. 董事會做成前項處分前,應給予專職律師充分陳述之機會。
4. 專職律師對第四項之處分不服者,應依本會人事相關規定辦理。
(五) 分會會長之申訴
事件由秘書長進行調查及處理,調查結果認申訴屬實且情節重大時,應將調查結果提交董事會處分。
(六) 秘書長之申訴事件
由董事長進行調查及處理,董事長得指定二名以上之董事代為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認申訴屬實且情節重大時,應將調查結果提交董事會處分。
(七) 會內工作人員之申訴
由被申訴人之上級主管調查處理,並得依申訴調查結果,做成下列處分:
 
1. 違規情節輕微且已改善者,由上級主管口頭規勸。
2. 違規情節重大或經規勸未予改善者,依本會人事考核要點列入考績評分。
(八) 分會執行秘書之申訴
由分會會長依前項之規定調查處分並將調查結果及處分通報本會。
(九) 志工及實習生之申訴
  由秘書長或分會執行秘書偕同志工管理人員及實習督導人員調查處理,調查結果認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以口頭規勸改善。違規情節重大或經規勸未予改善者,得依本會志願服務管理要點予以解用或終止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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