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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說明 |
| 讓每一位受扶助人,都可以由素質優良且具有愛心及同理心的扶助律師辦理其案件,是本會成立的目的。本會自93年7月成立迄今共超過十六萬件申請案,准予扶助的案件量超過7萬件(不含法律諮詢),為職災勞工、受暴婦女、原住民朋友、外籍勞工、外籍配偶及卡債朋友等經濟上弱勢的民眾提供法律扶助的服務。如此大量的扶助案件量,本會每年委由約1500至2000位扶助律師辦理,如何控管這些扶助案件之品質,是本會擴展扶助業務的同時,亦需同步進行之重要工作。因此本會除了在95年12月及96年4月之董事會,分別通過相關之「辦理扶助律師評鑑應行注意要點」(以下簡稱律師評鑑要點)及「申訴處理要點」外,並於96年底開始進行本會第一次扶助律師評鑑專案,謹將本次專案執行結果說明如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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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成果 |
| 依據律師評鑑要點第6點之規定,本會進行扶助律師評鑑共有二個來源,一係依問卷調查統計結果而來,另一則為重大申訴移送律師評鑑。依據前揭規定,本會於96年底展開第一次大規模的問卷調查,針對94年及95年本會扶助之結案案件作問卷調查,並同步處理同一時間重大申訴移送律師評鑑之案件,迄98年7月底,本專案暫告一段落。在問卷數量的部分,受扶助人及社福團體針對認真及態度進行問卷調查,在受扶助人部分共有3228份有效問卷,社福團體部分共完成了47份有效問卷,而司法院則針對專業及認真對本會扶助律師進行評分,共有478份有效問卷。惟按律師評鑑要點第14點之規定,若單項回收之問卷未達三份,則不予統計,總計本次問卷調查有三份問卷以上之律師共有547位,依統計結果挑選問卷分數在前百分之三的律師30名(其中有2名律師因故未參與優良律師之評選),及問卷分數在後百分之六的律師共54名,再進行調閱及審閱卷宗之評鑑工作。另有227位律師則因僅有二份以下之問卷分數,其問卷結果僅作為本會參考及控管律師品質之用,而不列入本年度後續之服務品質評鑑對象。另在申訴移送律師評鑑的部分,迄今已完成評鑑程序的律師共有4位。前揭扶助律師之優良事蹟及不良扶助律師遭處分之結果簡述如下: |
| (一) |
優良扶助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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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第一次扶助律師評鑑專案,經問卷統計結果排名在前百分之三共有30位律師,扣除2位因故未參與評選之律師,在28位優良扶助律師中,經本會律師評鑑委員針對律師辦案卷宗之品質及受扶助人之電訪記錄等資料,就其中12位律師評選為優良律師,並依律師評鑑要點第24點第1項做成「公開表揚」、「頒發獎章」之獎勵,本會並已於98年7月3日在本會成立五週年之茶會上表進行表揚。
本次所評選出之優良律師,非但在認真及態度上都受到受扶助人高度肯定,問卷分數大都接近滿分,受扶助人在電話訪問的過程中亦有許多正面評語,例如「全心全意付出的好律師」、「特別優良、非常有熱忱、表現很好,成為模範和榜樣」、「付費律師也沒他這麼好」等等,而本會調查委員及律師評鑑委員在評選優良律師審閱卷宗的過程中,亦均表示優良律師其書狀表現論述完整清晰、條理分明,即律師不僅對受扶助人具有愛心、耐心及同理心,專業表現亦非常優良而值得表揚。 |
| (二) |
服務品質不佳之扶助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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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前揭問卷統計結果在後百分之六的律師及申訴移送律師評鑑之律師,調查委員及律師評鑑委員針對律師法庭開庭活動的表現、辦案卷宗的書狀內容、受扶助人及分會工作人員的訪談評語等,認定有13位扶助律師因態度不佳或辦案過程中有不同程度之疏失,例如:不願配合本會評鑑調查工作、書狀未妥善保存、對受扶助人態度不佳、將案件複委任予非律師開庭、重要庭期未開庭、承辦上訴第三審案件未撰寫上訴理由狀等情,而遭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依據律師評鑑要點第24點第2項之規定做成「函請改善」、「減少派案」、「一定期間內停止派案」、「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及「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等程度不同之處分。具體處分結果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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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並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共三名:其中二名係因扶助律師承辦第三審上訴案件迄法院判決前均未撰寫上訴理由狀。另一名律師係未律見當事人即私刻當事人印章並於本會接案通知書上偽簽受扶助人之簽名及簽章持以向本會領取預酬。 |
| 2. |
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一名:係因扶助律師並未完成協助受扶助人和解,卻於本會結案回報書內「訴訟中是否促成和解」欄勾選「是」,且據受扶助人表示,對造於調解時,僅願賠償新台幣1,500,000元(即保險理賠金額),顯低於受扶助人能接受之最低金額,致受扶助人認律師未盡力代其向對造索賠,因而另行借貸自費聘請律師與對造協調,最終以新台幣2,493,606元成立調解,經律評會認定扶助律師有不實回報處理案件之情形,故解除其擔任法律扶助工作。 |
| 3. |
一定期間內停止派案二名:其中一名遭停止派案一年半,係因扶助律師於扶助案件之重要庭期未開庭且未告知受扶助人,亦無踐行請假手續,且另有部分案件律師實際撰寫之書狀與結案時回報給本會之書狀份數不符;另一名律師係為98年度重大申訴移送律師評鑑,因其承辦本會受扶助人二審之民事案件訴訟代理,卻於三審時私下與受扶助人簽訂委任契約,並於事後收取高達963624元之酬金,經分會作成停止派案二年之處分並移送本會進行律師評鑑,經律評會考量該名律師雖已有悔意並已將酬金全數歸還受扶助人,但已造成本會名譽嚴重受損,故作成停止派案三年之處分。 |
| 4. |
減少派案一名:係因律師承辦本會扶助案件,就部分案件複委任由其不具律師資格之助理代理出庭,經律評會作成一年內僅能承辦六件訴訟代理及辯護案件之處分。 |
| 5. |
函請改善六名:其中四名律師因書狀遺失或不願意配合本會調查程序;一名律師係因受扶助人表示律師於承辦案件時對受扶助人態度不佳;另一名律師因未告知受扶助人可進行保全程序,而遭律評會作成函請改善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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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 |
| 本次扶助律師評鑑工作,使本會更深入瞭解扶助律師之辦案品質及律師在扶助過程中所犯之疏失,優良律師的部分將列為本會日後規劃簽約律師的重要參考依據,而不良律師的評鑑工作,使本會有機會檢視制度不足之處,作為日後修訂法規及制訂政策的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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